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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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文号:渝府[2011]31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宜居重庆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以下简称创模)工作,特制订本方案。一、总体目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实施主城区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公众满意度,全面营造宁静宜居环境。主要指标包括: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分贝、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90%、新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30个。二、实施范围及时间实施范围为主城区(含两江新区,以下同),幅员面积5473平方公里,重点是城市建成区。实施时间与创模同步,即:2012年完成主要整治任务,2013年巩固提高。三、工作措施围绕创模要求,从源头预防、传播途径控制、噪声敏感目标保护3个层面,综合采取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重点加强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主城区声环境质量达标,减少噪声污染扰民投诉,提高公众满意度。(一)噪声污染源头控制。1.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将声环境功能区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城市建设规划时,要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区域开发或改造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遵循“闹静分隔”和“土地合理使用和功能分区”原则,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距离,从源头防治噪声污染。加强交通建设规划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和有机衔接,合理确定路网结构,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与城市道路、铁路、地铁、轻轨、机场和港口的建设布局方案设计相结合。道路规划时预留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有关规划文件中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地面交通设施间隔一定的距离,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等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新建道路时,高速公路噪声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道路红线外50米,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红线外30米,次干道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红线外20米,城市轨道交通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30米,规定距离内不得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可以建设非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建设绿化防护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新建道路时,道路的选线设计必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噪声防治要求合理布局,尽量避开住宅、学校、医院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采取隔声窗、声屏障等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质量达标。在现有道路两侧进行开发建设时,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噪声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宜进行绿化或作为非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禁止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加强交通干线两侧第一排建筑物的性质和布局形式的规划管理,第一排宜建设公共建筑或其他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对声环境要求高的如住宅卧室、医疗病房、学校教室不宜布局在临路一侧,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采取隔声窗、声屏障等降噪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标。加强大型交通设施合理规划布局。对于新建的港口、码头、公交站点和大型停车场等合理布局,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区域,严格审查选址合理性,对选址不合理的不予审批,从而降低其产生的交通噪声对噪声敏感区域的影响。加强新建工业企业、物流和其他生产经营性企业合理规划布局。新建工业、物流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并设置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合理调整其平面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工艺应远离噪声敏感区。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噪声敏感区与工业区、物流区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主城区小型企业、餐饮服务、娱乐场所等进行合理布局,把好源头控制关,预防噪声扰民。2.适时调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随着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交通高速发展、工业企业的环保搬迁,主城区部分城区用地功能有所调整,声环境功能发生了一定变化。为适应声环境保护的新形势,进一步优化城市声环境功能分区布局,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和《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文备〔2007〕72号)要求,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进行适时调整。3.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城市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邻近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交通项目或在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实地监测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的噪声现状,环评单位进行噪声预测评价,对建设部门提出相应的降噪措施要求。噪声污染防治工程投资纳入工程成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严格控制新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禁止在0类区和1类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机动车维修、物流等企业。新、改、扩建加工维修企业,经营单位应征求周边公众意见,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严格控制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和学校、医院、机关200米范围内设立娱乐场所。新建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征求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市民的意见(公示),对新建大型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听证会制度。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不同意选址建设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环保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开展房地产项目居住适宜性评价。开发商在售房前必须公示居住环境适宜性等级评价结果,未公示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环境适宜性评价级别、声环境状况、建筑隔声情况以及周边(及规划)建筑物、构筑物等事项。(二)交通噪声污染防治。1.机动车噪声污染控制。积极推广使用低噪声车辆,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禁止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新车入渝销售;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将在用车定置噪声检测纳入年检内容,对不满足要求的车辆不得发放年检合格证。严格执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对年检噪声不达标的车辆加强维护保养,噪声难以达标的车辆不得延期报废;加大公交车更新力度,推广使用低噪声公交车,对经维护保养噪声仍难以达标的公交车,实行提前报废。加大对非法改装车的查处力度,禁止拆除、闲置或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出租车、公交车改装cng时要落实发动机降噪措施,噪声不达标的不得发放年检合格证。加快路面的改造和维护,降低路面/轮胎噪声的影响。继续深入实施道路“白改黑”工程,主城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必须铺设改性沥青路面,到2012年完成主城区主次干道“白改黑”工程。加强主城区道路的维护保养,对破损路段及时进行修补和维护。对主城区路面减速带进行全面清理,开展减速带整治,对需要安装减速带且满足减速带安装条件的必须安装新型低噪声减速带,减少因减速带导致的噪声扰民。加强交通综合管理,降低交通噪声污染。结合“畅通重庆”建设,优化主城区路网,合理设置交通信号与标志、标线,发展智能交通,限流分流,错时避峰,控制车流量,保证道路畅通。出台主城区重型、大型车辆行进线路、时间、车速的有关规定;划定内环快速路重、大型货车车道,加强执法,禁止此类车辆随意占道行驶;在噪声敏感区和敏感时段,对重型、大型车辆采取限速、限行和禁行等措施。加强运渣车的运行路线、时段许可管理,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内容执行。加大对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结合客运枢纽的建设,加强位于敏感建筑物附近的公交车站场管理,对扰民严重、规划不合理的公交车场站进行调整,加强公交车进出站管理和调度;启动中心城区长途客车站搬迁工作,逐步搬迁中心城区的南坪、红旗河沟、菜园坝、朝天门等长途客车站。对扰民严重、规划布局不合理的货运码头进行整治,加强货运码头货物装卸的噪声污染管理。加强机动车禁鸣管理。优化调整主城区机动车禁鸣区域,将内环快速路以内以及北碚城区、两路城区、鱼洞城区、北部新区、大学城、茶园新区纳入禁鸣区域,发布机动车禁鸣公告;优化完善禁鸣标志设置,对禁鸣区域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对损坏的标志进行更换或修复,在禁鸣区域内主要路口、主要路段设置醒目的机动车禁鸣标志;在禁鸣区范围内严格执行机动车禁鸣监督管理,对主城区每个交巡警平台配备声级计,严格查处各类机动车禁鸣区域或路段违章鸣笛行为,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完善降噪设施,加强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防护。在现有主干道、快速路、高架路等交通干线两侧的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交通噪声长期扰民的路段,推进声屏障建设或结合“立面改造”和“节能改造”等工程推进隔声窗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等交通干线时,应根据城市有关规划和周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配套建设声屏障或对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补建隔声窗。新建临路住宅必须强制安装隔声窗。对现有道路两侧逐步建设噪声绿化防护带,并加强主城区防护绿化带的日常维护。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控制。推广低噪声轨道和弹性车轮等技术,优化轨道结构,采用减振型轨枕和道床等隔振降噪措施,加强轨道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加强现有线路两侧敏感目标的保护,对学校、医院、住宅等敏感建筑物采取建设隔声窗、绿化隔离带、封闭建设等降噪措施。加强城区铁路机车鸣笛管理。进一步优化主城区铁路机车限制鸣笛区,在限制鸣笛区域内,铁路机车限制鸣笛,逐步实现用无线通讯信号代替鸣笛信号。3.船舶噪声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关于控制重庆主城港区船舶噪声的通告》。加强主城港区船舶鸣笛管理,船舶在重庆港区限制使用高音量喇叭,使用低噪声音响设备,禁止在主城港区试鸣汽笛,尽可能减少习惯性鸣笛,加大监管力度,查处船舶违规使用声响设备的行为。合理调整主城港区客船发班时间,减少夜间船舶流量,除特殊情况外,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7时时段禁止客船发班。采砂船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主城港区实施卸载作业的运砂船舶一律采用岸上供电,不得使用自备发电设备供电,采砂作业时尽量采用岸上供电。主城港区禁止夜间(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6时)作业,严肃查处噪声超标扰民作业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作业许可证。严格加强渔船作业的许可管理,划定合理的夜间作业区域。主城港区高家花园大桥至黄花园大桥的嘉陵江水域严禁夜间作业,加大巡逻及违章查处力度。4.航空噪声污染控制。合理调整机场周边土地利用规划,积极推进土地置换。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简称lwecpn)大于70分贝的机场周围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逐步对机场附近lwecpn在85分贝以上的区域内的敏感建筑物实行搬迁。对lwec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