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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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1年)为大力推动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切实解决当前农村中医药工作存在的基础设施条件差、中医药人才缺乏和素质不高、中医药服务可及性不高、中医药特色优势淡化等主要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实施好并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现提出2010年至2011年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一、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一)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要求,作为省级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卫生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制定试点地区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1)确保已经设置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不撤销、不合并、不改变中医医院性质。(2)对尚未设置县级中医医院的县(市)摸底调查,逐个进行科学论证,对应该设置和有条件设置的地区,积极协调县(市)党委、政府,尽快设置。2.开展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项目建设。(1)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一期和二期2工程县中医医院建设。未纳入国家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在县级中医医院改扩建时,重点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临床科室基础条件建设,积极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在环境形象和内部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风格与特色。(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对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二)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置3.贯彻实施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确保将中医科的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力争到2011年底所有的乡镇卫生院都按照《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中医科室应集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4.实施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协调卫生厅局规划部门,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纳入统一规划,开展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按照标准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至少包括: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等。(三)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35.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调各级财政支持,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开展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建设:(1)配置好村卫生室中医诊疗设备。至少包括电针仪、TDP神灯和中医治疗包(箱)(内含针灸器具、刮痧板、罐具、艾条等)等。(2)配置中药柜。有条件的村卫生室中药饮片柜(药斗),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设置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宣传栏,倡导村卫生室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四)加强县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6.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把县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纳入到整个农村中医药工作中,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建设支持。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总后卫生部继续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县级综合医院将占有一定的比例。(五)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8.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中医在农村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9.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二、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4(六)提高县级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10.开展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等建设。(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等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将继续组织安排中西部地区农村医疗机构针灸理疗康复特色专科、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以及急诊急救等项目建设。(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财政支持,每个县级中医医院在开展国家级项目的同时,再选择1-2个中医专科开展省级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力争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额度达到每个县级中医医院50万元以上。(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推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并开展中医专科(专病)建设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1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制定《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标准》,对县级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提出具体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省级财政支持,按照《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标准》,为县级中医医院配置必要的诊疗设备,特别注重加强中医诊疗设备配置。(七)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12.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中医药业务协作(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通过医院评审等工作,督促县级中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科,采取接受进修、巡回医疗、轮流下派、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层分类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中医药业务指导。5(2)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广县乡中医药业务管理一体化模式。(3)对尚未设立中医科的乡镇卫生院,县级中医医院可以通过轮流下派等方式予以援建,对下派到乡镇卫生院的医师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上予以倾斜。13.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成药应用水平。14.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项目等方式,积极引导乡镇卫生院突出中医药特色,并逐步形成专科(专病)优势,建成一批以中医药服务为特点的乡镇卫生院。三、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八)多途径开展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15.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人才岗位需求,协调教育等部门实施定单定岗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16.实施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针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低学历的中医药人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实施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并将继续争取教育部支持,开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项目。17.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大实施《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号)力度,通过师带徒的方式,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养实用性中医药人才。18.探索开展农村中药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九)开展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61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每县至少5名,通过强化中医理论培训和临床各科培训,提高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十)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配备和水平提高20.在实施国家和地方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计划中,加强中医类别医师的招聘工作。21.与卫生部联合开展临床和中医类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解决乡镇卫生院中医人员不足问题。2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继续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力争到2011年底,每个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均有1名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的中医临床技术骨干。23.大力推广从民营医疗机构中招聘中医药人员、西医学习中医、带编定向培养中医人员、对口支援等经验,多途径补充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十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印发《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方案》,通过考核和农民评议等程序将一技之长中医民族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25.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将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内容纳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和培训计划,按照《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7(十二)建设一批农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2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全国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设相应的省级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基地条件建设,利用当地中医药教育资源加强农村中医药师资队伍建设。四、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十三)进一步实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2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在每个村卫生室推广4项中医药适宜技术。(1)针对西医人员,重点推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一册,推广临床广泛应用的、简易的中医药适宜技术,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力争做到每个适用对象人手一册。(2)针对中医人员,重点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二册,推广临床常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包括毫针刺法、艾灸疗法、刮痧、拔罐、敷贴、推拿、熏洗、耳针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力争做到每个适用对象人手一册。28.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其中,2007年和2008年安排项目的县(市、8区)考核工作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2009年安排项目的县(市、区)考核工作于2010年11月底完成。五、贯彻落实新农合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十四)研究提高新农合中医药服务具体的补偿比例29.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局2009年印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提出的“统筹补偿方案要重点提高在县、乡、村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和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积极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偿比例。(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和2011年以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所有的参合县落实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积极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政策。(十五)继续研究制定降低中医医院和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病种起付线等其他补偿政策30.大力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对中医医院降低起付线或对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病种降低起付线;对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门诊费用可享受住院补偿比例;对中医服务项目特别是中医药适宜技术,给予财政补贴或提高补偿比例;县级中医医院享受与乡镇卫生院相同补偿政策等。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借鉴其他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确定适合的补偿政策,引导农民选择运用9中医药诊疗疾病,特别是中医药在费用和疗效上具有明显优势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六、公立中医医院对口支援(十六)建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协作关系31.建立三级中医医院与县级中医医院对口支援协作关系。(1)城市三级中医医院主要与县级中医医院建立协作关系。(2)在对口支援工作中,将农村中医药人员技术培训作为重要内容,通过组派城市中医医师到农村基层临床带教,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班、技术推广班,安排农村基层中医药人员进修学习及人员结对、跟师学习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32.开展省际对口支援工作。东部地区的三级中医医院在完成本省(市)范围内对口支援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支援西部地区县级中医医院的任务。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十七)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评价33.研究制定农村中医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评价,将县级中医医院设置、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设置、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提供以及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列为关键指标予以评价,2011年底力争80%的县达标。34.将农村中医药工作纳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将农村中医药工作特别是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置、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提供纳入县级卫生行政10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予以考核。3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中医医院评价标准》,重点考核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步建立鼓励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考核评价制度,2010年完成所有县级中医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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