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电企业相关案件分析与对策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根据司法局和供电局的安排,今天下午由我和大家共同学习有关供电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个活接手之前,我们单位的领导给了我这一本书《供电职工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这本书例举了12个专业、62个问题。我翻了一遍,很是犹豫,不知道从什么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单纯讲一些法律条文,比较单调和枯燥,大家也不一定爱听,这个我也深有体会。后来,觉得还是结合一些常见的法律纠纷和社会热点案例,谈一谈我的一些想法和心得,与大家进行一下交流和沟通,也许会对各位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我们不能光靠原先过时的做法和经验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和解决纠纷。因此,我们作为供电企业的领导和职工,也要更新观念。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依法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做到懂法、守法、用法,依法治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纠纷,避免败诉,减少或者杜绝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我认为目前供电系统涉及的诉讼案件主要是这么几个类型或者说有几个类型出现比较得频繁:一类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说该类型案件要占整个案件的50%以上。二类是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这几年这类案件有一定上升趋势。三是与农电工拖欠、截留电费所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这个类型的案件随着人们的法2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后将越来越多。四是农电站遗留的债务纠纷案件。该类型案件这几年是比较集中。下面,我将结合有些案例,对前三种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分析,与大家共同探讨如何预防和减少有些案件的发生,寻找一些案件的最佳应诉方案;同时,我们也要研究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一类案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几年来,常见新闻报道的就是该类型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我将这类案件作了分类。一是根据触电电流强度不同,可分为低压触电和高压触电;二是根据产权归属不同,可分为供电产权引起的触电和非供电产权引起的触电:三是根据引起触电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可分为一般行为引起的触电和违法行为引起的触电。当然,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还可以分其他类型。我这里也不一一列举。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今天主要研究其中的几个常见类型。(一)高压触电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1、高压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介绍。通常讲,高压是指1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压等级。同样是触电,为什么要区分高压和低压昵?主要原因是在法律上处理高压触电和低压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按《司法解释》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压触电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低压触电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在3高压触电案件中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仅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而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提交证据主张抗辩。什么是规则原则呢?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所应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规则原则分为三类:⑴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什么是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过错责任原则,大家应该很好理解。举个例子:A、甲把乙打伤了,甲是故意的,所以甲应承担打伤乙的民事责任。B、甲骑自行车不小心将乙撞伤,甲属过失导致乙受伤,那么甲也应承担赔偿乙的民事责任。C、供电在施工中,施工人员不小心将工具掉下来,砸伤行人。⑵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推定学校有过错。⑶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座的各位,接触这类触电事故较多的人可能经常听到一个名词: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相对过错责任原则而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高科技本身就带有高风险,这种高风险往往使受害人难以证明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基于公平才设立了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名词解释: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作了概括性的列举,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它的构成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5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责任,通常简称为高度作业的侵权责任,依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那为什么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呢?一是有些情况下无法确定是否有过错,如有些公害事故环境污染;二是有些行业本身对周围环境存在严重的潜在的危险,采取无过错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他人的权利,如高压等:三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有些行业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受益人,因此加重其责任可以实现公平。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实际上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具体到本行业,高压当然是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范畴,因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我们有时出现一些触电事故,我们供电的人总认为,我们的高压线路和设施都没有问题,其次安装和架设均符合国家规定,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有些人不理解,有些人觉得很冤枉,有些人觉得好象是法院跟供电故意过不去。案例一:2010年6月,王某在位于自己村里建造房屋,聘请黄某为其房屋进行外墙装修,贴面砖。6月28日,黄某被距离王某房屋二层窗一米处的高压电线触到,后经抢救于当日死亡。另查明,王某建造的房屋为超面积造房,属违章建房,由于王某的违章建房使该房屋处于高压电线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该高压电6线的产权属于某县供电局所有。触电事故发生后,黄某的近亲属要求王某、某县供电局就黄某触电事故的死亡要求赔偿,但是三方对于触电事故的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无法达成共识,调解不成。黄某的近亲属于2010年8月18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某县供电局为第一被告、王某为第二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6万元,同时要求某县供电局和王某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在高压电线下违章建房致人触电身亡的案件。本案中的关键点之一即某县供电局在触电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根据某县供电局有无对其电力产权设施即高压电线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实际情况,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也将会不同。①法院在本案供电局已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情况下的处理结果。若本案王某在某县供电局对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在高压电线下违章建房具有高度危险性,已违反了《电力法》第53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第3项的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因此王某在某县供电局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违法修建该房屋最后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对本触电事故具有重大过错,所以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施工人黄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在高压线下施工的危险,而轻信能够避免,7以致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因此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项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事由,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某,黄某正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违章建造建筑物的行为,在某县供电局在事前已经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下,某县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本触电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承担赔偿责任。②法院在本案某县供电局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情况下的处理结果。《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案是由于高压电线致人损害,是一特殊侵权,某县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在事先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某县供电局作为高压危险作业的单位负有巡查管理好高压电线的义务,但其未对高压电线进行有效的巡查监管。第二、对王某在其高压输电线下违章建房,致使该房屋与高压电线距离过近的状况采取放任的态度,未能事先按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以致触电事故的发生。第三、本案也不存在黄某或王某故意造成触电事故发生的情形。因此某县供电局未事先对高压电8线尽到上述安全管理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同时王某在本案中因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禁止性规定,未经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高压电线下违章建房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同时黄某明知高压电线下施工危险仍不注意安全以致触电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延伸解读:供电公司不承担高压触电赔偿的几种情况那么,有人要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是不是所有的触电事故,供电系统都要承担责任?回答是不一定。在哪些情况下,供电不承担责任呢?①不属供电的产权的,供电一般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由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由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承担责任。但该条规定,对因触电是多个原因造成的,按致害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就是说,如果触电的电力设施产权不是供电的,但供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比如供电局对承担线路维护义务;高压线路的投入使用未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不符合电力线路架设规程的相关标准等。②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如自杀、自伤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9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③因不可抗力发生侵权责任的,侵权人免责。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B.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C.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如何避免法律纠纷的具体办法:⑴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往往认为触电了供电部门就要承担责任。有的受害人诉诸法律,更有受害人不懂法,到处上访或到供电部门大吵大闹。一致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也不清楚,不管是在什么地方触电、在什么情况下触电,有时是出于社会稳定等考虑,常常给供电部门做工作,要求供电部门进行赔偿。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容易给更多的人们造成错觉,导致供电部门的工作非常被动。因此,严格按法律办事,处理触电纠纷,就必须坚持原则。⑵及时收集有关证据。由于低压触电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出现此类事故,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工作。刚才我在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重复。⑶关于与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相关的触电赔偿问题。目前这类案件出现比较多。争议点是:安装了漏电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