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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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05—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timberstructures2003-10-26发布2004-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第2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timberstructuresGB50005-200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筑龙网2004第3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8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木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05-2003,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8、3.1.11、3.1.13、3.3.1、4.2.1、4.2.9、7.1.5、7.2.4、7.5.1、7.5.10、7.6.3、8.1.2、8.2.2、10.2.1、10.3.1、10.4.1、10.4.2、10.4.3、11.0.1、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10月26日第4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5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6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7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8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9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10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11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12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M——弯距设计值;Mx、My——构件截面x轴和y轴的弯矩设计值;Mo——横向荷载作用下跨中最大初始弯矩设计值;V——剪力设计值mxσ、myσ——对构件截面x轴和y轴的弯曲应力设计值;ω——构件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挠度;xω、yω——荷载效应的标注组合计算的沿构件截面x轴和y轴方向的挠度。2.2.2材料性能或结构的设计指标E——木材顺纹弹性模量;cf——木材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αcf——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mf——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tf——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vf——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ω]——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制;[vN]——螺栓或钉连接每一剪面的承载力设计值。2.2.3几何参数A——构件全截面面积;An——构件净截面面积;Ao——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第13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Ac——承压面面积;b——构件的截面宽度;bv——剪面宽度;d——螺栓或钉的直径;eo——构件的初始偏心距;h——构件的截面高度;hn——受弯构件在切口处净截面高度;I——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i——构件截面的回转半径;lo——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S——剪切面以上的截面面积对中性轴的面积矩;W——构件的全截面抵抗矩;Wn——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Wnx、Wny——构件截面沿x轴和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α——上弦与下弦的夹角,或作用力方向与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λ——构件的长细比。2.2.4计算系数及其他ϕ——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1ϕ——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系数;mϕ——考虑轴向力和初始弯矩共同作用的折减系数;yϕ——轴心压杆在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y-y方向按长细比λy确定的第14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稳定系数;Vψ——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均匀的强度折减系数;vk——螺栓或钉连接设计承载力的计算系数。第15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16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17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3.1.9胶合木构件的木材采用目测法分级时,其选材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3.1.10在轻型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包括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应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口木基结构板才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板材厚度以及板材的使用条件等说明。2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的强度和制造要求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如国内尚无产品标准,也可采用经过认可的国际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进口工字形木搁栅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说明;3用作梁或柱的结构复合材(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的强度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国内尚无产品标准,也可采用经过认可的国际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进口结构复合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3.1.11轻型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3.1.11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第18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表3.1.11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的材质等级项次主要用途材质等级1Ⅰc2用于对强度、刚度和外观有较高要求的构件Ⅱc3用于对强度、刚度有较高要求而对外关系有一般要求的构件Ⅲc4用于对强度、刚度有较高要求而对外观无要求的普通构件Ⅳc5用于墙骨柱Ⅴc6Ⅵcc7除上述用途外的构件Ⅶc3.1.12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标准采用目测法进行分级。分级时选材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3.1.13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场制作的原木后仿木结构不应大于25%;2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3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4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5层板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3.1.14当受条件限制需直接使用超过本规范第3.1.13条含水率要求的木材第19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制作原木或方木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计算和构造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湿材的规定;2桁架受拉腹杆宜采用圆钢,以便于调整;3桁架下弦宜选用型钢或圆钢;当采用木下弦时,宜采用原木或“破心下料”(图3.1.14)的方木;4不应使用湿材制作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5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加强结构的检查和维护,结构的检查的维护可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进行。图3.1.14“破心下料”的方木3.2钢材3.2.1承重木结构中采用的钢材,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规定的Q235钢材。对于承受振动荷载或第20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21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22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4.1.6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Soγ≤R(4.1.6)式中oγ——结构重要性系数;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进行计算;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4.1.7结构重要系数oγ可按下列规定采用:1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0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2;2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3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5。4.1.8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S≤C(4.1.8)式中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C——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制。4.1.9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遵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4.2设计指标和允许值4.2.1普通木结构用木材的设计指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普通木结构用木材,其树种的强度等级应按表4.2.4-1和表4.2.1-2采用;2在正常情况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2.1-3采用;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第23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24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25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26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27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表4.2.7受弯构件挠度限制项次构件类别挠度限制[ω]L≤3.3m1/2001檩条L>3.3m1/2502椽条1/1503吊顶中的受弯构件1/2504楼板梁和搁栅1/250柱:表中,l——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4.2.8验算桁架受压构件的稳定时,其计算长度lo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平面内:取节点中心间距;2平面外:屋架上弦取锚固檩条间的距离,腹杆取节点中心的距离;在杆系拱、框架及类似结构中的受压下弦,取侧向支撑点间的距离。4.2.9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4.2.9规定的长细限值。表4.2.9受压构件长细比限值项次构件类别长细比限值[λ]1结构的主要构件(包括桁架的弦杆、支座处的竖杆或斜杆以及承重柱等)1202一般构件1503支承2004.2.10原木构件沿其长度的直径变化率,可按每米9mm(或当地经验数据)采用。验算挠度和稳定时,可取构件的中央截面,验算抗弯强度时,可取最大弯矩处的截面。柱:标注原木直径时,应以小头为准。4.2.11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构件部分,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采用。第28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29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第30页@筑龙网《木结构设计规范》资料编号:GB50005-2003@Ao=A式中A——受压构件的全截面面积(mm2)2缺口不在边缘时(图5.1.3a),取Ao=0.9A;3缺口在边缘且为对称时(图5.1.3b),取Ao=An;4缺口在边缘但不对称时(图5.1.3c),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5验算稳定时,螺栓孔可不作为缺口考虑。5.1.4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根据不同树种的强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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