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八章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国际商事和解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初方法。国际商事调解也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常用方法。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国际商事和解的原则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国际商事调解的原则国际商事调解的进行2第十八章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第一节国际商事和解第二节国际商事调解3第一节国际商事和解一、国际商事和解的概念二、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三、国际商事和解的原则四、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效力五、在线和解4一、国际商事和解的概念国际商事和解(internationalcommercialnegotiation),又称为国际商事协商或谈判,是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或者公平原则,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国际商事和解解决争议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无须第三者介入,完全由当事人各方自行解决其纠纷。5二、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一)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1.和解自始至终都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2.和解一般不仅可以解决双方的争议,而且可以从而促进其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3.和解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4.和解不必严格按照实体法规定作出决定,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解决争议;5.和解中没有第三者参与,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6(二)国际商事和解方式的局限性1.对当事人来说,和解的当事人并无达成协议的义务,所以有时争议会拖延甚久而无法解决;2.在谈判当事人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实力较弱一方可能感到压力太大而无法达成协议,而实力较强一方可能或企图增加压力,迫使对方就范,更增加达成协议的困难。而且,即使达成协议,力量较弱一方的利益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保护;3.在当事人对争议有严重分歧时,双方常常很难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不得不求助于第三者解决争议。二、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7三、国际商事和解的原则国际商事和解应遵循如下原则:1.自愿原则——和解的前提2.平等原则——和解的基础3.合法原则——和解的基本要求4.和解一致原则——和解的内核5.公平合理原则——和解的最高目标8四、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各有关当事人通过和解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基于和解方式的不同而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1.在诉讼或仲裁外达成的和解:当事人和解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争议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2.在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当事人和解的行为既是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又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所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争议的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批准或有关法庭记入笔录以后,除发生实体法上民事实体权利的得失的效力,还具有诉讼法律效力。9五、在线和解在线争议中应用较多的一种解决方法就是在线和解,一般仅仅涉及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问题。(一)萨博赛特(Cybersettle)在线和解机制(二)克力克塞特(ClickNsettle)在线和解机制10第二节国际商事调解一、国际商事调解的概念二、国际商事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三、国际商事调解的原则四、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五、国际商事调解的进行六、在线调解11一、国际商事调解的概念国际商事调解(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ciliationormediation),是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并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通过第三者的劝说引导,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国际商事调解与国际商事和解的主要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2)两者都需要通过当事人的和解来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两者的主要不同之处:调解是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进行的,和解则没有第三者介入。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将会签订协议。如果协议上仅有当事人签字,该协议被称为和解书或和解协议。12二、国际商事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一)国际商事调解的优越性1.调解可以快捷地解决争议;2.调解可以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3.调解人的介入及其专业性增加了争议解决的可能性;4.经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批准或有关法庭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13(二)国际商事调解的局限性1.如果争议所涉利益重大,当事人双方分歧严重,那么,调解常难取得成功;2.在调解过程中,任何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调解,而且,在调解书生效前,任何一方可以反悔,这也常常使调解前功尽弃,使各方浪费时间。二、国际商事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14三、国际商事调解的原则在采用国际商事调解方式解决国际民事争议的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和解一致和公平合理原则。对于调解人而言,调解还应贯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15四、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一)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指由争议当事人选任的非官方的无调解职能的第三者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进行的调解。注意:这里所讲的民间调解不同于我国的“人民调解”。民间调解人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经民间调解,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时,应制作协议书,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署。16(二)行政调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在我国,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经赋予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也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17(三)调解机构调解指由专职的国际民事争议调解机构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进行的调解。在中国,通过民间调解机构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注意:调解机构调解与一般的机构调解的不同,前者的调解人具有专门的调解职能,一般为常设机构;而后者的调解人不具有专门的调解职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专门受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调解案件。联合调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美国仲裁协会及德国汉堡调解中心创造的一种新的调解方法。四、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18(四)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是指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各仲裁机构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两种:1.把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分开,分别订有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调解由调解委员会主持,仲裁由仲裁法庭主持,调解不成而需仲裁时,则原调解人不得为同一争议的仲裁人。2.把调解纳入仲裁程序,由仲裁庭主持进行,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开始后,仲裁庭可主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结案,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继续进行调解,则进行仲裁。这种做法在中国被称为仲裁中的调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采用第二种做法。四、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19(五)法院调解法院调解,也称为司法调解,是指由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依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四、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20五、国际商事调解的进行国际商事调解的进行除依当事人的协议外,并无定式。下面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为例进行说明,其主要内容有:(1)调解的开始(2)调解员的人数及委任(3)调解的进行(4)调解的结束(5)保密(6)调解与其他程序的关系(7)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21六、在线调解(一)萨博裁判庭调解机制(二)美国仲裁协会(AAA)(三)在线欧姆坝兹裁判庭22【案例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埃及“亚历山大”轮案1992年1月8日,埃及“亚历山大”轮由美国装载纤维棉和地毯编织机械设备30箱,运往上海、天津。2月抵上海卸下部分纤维棉,剩余部分连同地毯编织机械设备于3月15日抵天津新港。根据船方签具的清洁提单,这些货物在美国装船时是完好无损的,但卸货过程中发现地毯编织机械设备有22箱严重残损。3月20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制作22箱货物残损清单,船方也予以签认。卸货后,收货人北京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请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货损原因系由于“亚历山大”轮货舱没有分层隔板,货箱不适当地装载于货垛中层,货箱遭受上层货物的重压所致。初步确定货损约达30万美元。这些地毯编织机械设备的货运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船方对货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由“亚历山大”轮船东埃及金比轮船公司赔偿货损30万美元。当“亚历山大”轮8月11日驶抵广州黄埔港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便于14日委托广东分公司向法院申请扣船,同时也向船东提出索赔和先行提供担保的要求。在法院准备扣押“亚历山大”轮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通知金比轮船公司,它已向法院提出扣船申请,要求船东立即提供银行担保。船东接电后,立即通过辛德兰保赔协会请加拿大英国皇家银行向伦敦中国银行提供了30万美元的担保,同时提出双方友好协商或者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建议。在索赔获得切实保障的情况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即向法院提出撤销扣船申请,法院准其申请,遂未宣布扣船命令。[问题]:该案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