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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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简称文书,下同)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应当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第二章文书的种类第五条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36种标准式样执行。具体分类为:(一)立案类文书1种,《立案审批表》。(二)调查取证类文书10种,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2-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鉴定委托书》。(三)告知和听证类文书6种,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四)整改复查和强制措施类文书3种,包括:《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强制措施决定书》。(五)审查决定类文书8种,包括:《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六)送达类文书5种,包括:《文书送达回执》、《强制执行申请书》、《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七)结案归档类文书3种,包括:《结案审批表》、《案卷首页》、《卷内目录》。第三章文书制作和使用的一般要求第六条文书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填充文书。一联式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或相关方。第七条文书原则上使用打印式文书,特殊情况下,可以用黑色、蓝黑墨水或黑色水笔填制,一律不得用铅笔填制。填制文书应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标点符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确因填制错误,应当用横杠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部分或-3-改写部分应由行政相对人用指纹、签字或印签覆盖。填制告知行政相对人和档案类文书不得有错误内容。第八条文书的文字表述应当语言规范、文字简练、严谨真实。不得使用模糊含义的词语,不得随意简化单位名称,不得使用非专业称谓。第九条预先设置栏目的文书,应逐项填制,不得有空白项。摘要填制的,应简明扼要、完整准确。要求执法人员签名的文书,执法人员签名栏不得少于两人签名;签名必须签署完整姓名,并署明日期。第十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为“个人”或者“单位”。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地址,年龄应填写公历周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或者填写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全称。当事人名称应当在关联执法文书中前后一致。第十一条文书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地址栏应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办公地址及其门牌号。第十二条文书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第(序号)号。文书文号应在关联执法文书中前后一致。第十三条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应使用文书续页记录,并注明页码总数及页序号,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首页及续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第十四条案件名称应当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简写,形式为-4-当事人加违法行为事实。案件名称应当具备唯一性,并在案卷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第十五条案由应当以当事人违法类型或者主要内容简写。第十六条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交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签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属实。”等内容并签名。第十七条文书中设有签收栏需要交付当事人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文书中未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第十八条文书中注明加盖机关印章的必须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做到“骑年盖月”。第四章文书适用范围和填制基本规范第一节立案文书第十九条立案审批表(一)文书适用范围。立案审批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受理举报申诉、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属于本部门管辖,确认有涉嫌违法事实,需对案件进一步开展调查,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的书面审批文书。-5-(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第(序号)号。例如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的编号:(黔)安监管立字〔20XX〕第(总队-X)号。决定立案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处理决定等过程中所标注的文书文号必须前后一致,一个案件一个文号;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一案一卷,一卷一号。2.案由:填写案件违法类型或主要内容,形式为当事人加具体的违法行为。案件违法类型分为事故类(生产安全、职业安全)和一般违法类(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两类。3.案件来源:填写案件的发现和由来,主要包括: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受理举报申诉、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及其他情况。属于执法检查发现的,应写明时间、地点和单位;属于举报申诉的,写明举报申诉方式;属于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和其他部门移送的,应写明交办、报请和移送部门名称和意见。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4.时间:填写立案时间。5.案件名称:以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简写,应包括违法主体、案发时间、案件性质和后果等。6.当事人:填写需要查处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两类主体。7.电话:填写需要查处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8.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组织)的,应填写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所有制性质、生产经营现状,并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当事人-6-是个人的,应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的,登记字号应附后。9.当事人地址和邮政编码:填写当事人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及其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10.案件基本情况:填写立案的事实依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属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应当写明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重要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属于单位(个人)举报申诉、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写明举报人、申诉人、移送部门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已经实地调查的,应写明调查的情况。对单位(个人)举报申诉、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11.承办人意见: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填写。(1)建议立案的,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为的条、款、项,填写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不能填写处罚意见,签署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人《执法证》证号,签署日期。(2)建议不予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3)建议移送有管辖权部门的,应当写明建议移送的部门名称及其理由。12.审核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严重违法案件需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应作出是否同意立案以及如何查处的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填写“拟同意立案。”不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13.审批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严重违法案件由同级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立案。同意立案的应填写“同意立案。”不同-7-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第二节调查取证文书第二十条现场检查记录(一)文书适用范围。现场检查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所做的书面记录文书。(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1.被检查单位: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2.地址:被检查单位的详细地点。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填写被检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4.检查场所:填写被检查场所的具体方位、地点。检查多个场所的,应逐项填写。5.检查时间:填写到现场检查的起止年、月、日、时、分。6.告知权利与义务:填写记录前,应告知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7.检查情况:应当有序、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现场检查的过程、内容、范围、方式和结果。有序是要求记录记载检查情况的顺序应与检查的顺序一致,避免错记或漏记;客观是要求记录应如实记载在现场观察到的原始状态,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推理等不得记入笔录;全面是要求记录应全面反映对案件调查有用的情况-8-和关键细节;准确是要求记录的文字表达应准确、客观,不用模棱两可的词句,一般不用形容词。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应采用法律术语或专业术语,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条、款、项、目一致。7.检查人员: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8.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应在文书制作完毕后,将《现场检查记录》当场交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审核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或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栏内注明“以上情况属实,无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在记录上签章的,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应请他人签名证明。第二十一条询问通知书(一)文书适用范围。询问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调查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时下达的书面通知文书。(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第(序号)号。例如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编号:(黔)安监管询字〔20XX〕第(总队-X)号。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行政相对人的单位全称和姓名。3.发文原因:填写顺序为“因办理+单位名称+案件名称+时间+-9-地点”。所设定的时间应考虑文书送达和被通知人前往的在途时间。地点应填写发文单位即执法监察部门的办公地点,或者被询问人的所在单位、住处。4.携带证件材料:根据案件调查需要确定。(1)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等身份和工作关系证明;(2)企业《营业执照》(或副本)、章程等单位情况证明;(3)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材料,如《合同书》、往来帐目等。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填写执法监察部门的办公地址。6.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填写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姓名和办公电话。7.发文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8.其他:制作《询问通知书》的数量,以人次为单位,一次一份。本文书为两联式,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询问人。第二十二条询问笔录(一)文书适用范围。询问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向案件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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