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协议甲方:乙方: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土地开发的相关责任,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共同恪守。第一条开发项目及地址1.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城中村改造工程;2.用地范围: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开发规划区在县城东至民乐四中,西至洪水榨油厂、南至北环路,北至世纪嘉园。第二条项目用地性质1.建设用地按实际测量面积核算相应经济及数量指标,全部为甲方开发用地。2.乙方土地性质现为集体土地,由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土地使用权为甲方。3.甲方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及红线进行建设。第三条合作方式1.乙方提供建设用地,甲方修建。2.项目建成后,甲方给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84户农户。经双方协议,每户补偿标准为115平方米住宅一套(三室两厅)。每户带10平方米地下室一间,差额部分由农户找补差价。84户农户共补偿商铺84间(每间为上下屋结构,共计85平方米,宽度不大于3.2米),按规划设计而定。具体位置如下:沿北环路面南商铺不够则向中巷道及靠四中巷道由南向北安排(除克延伟和何新文两户的门面之外)。3.安置房面积(以房产局核定面积为准)不小于115平方米,互不找差价:地下室每平方米按1000元相互找补,门面房每平方米按市场销售价找补。4.甲方交于乙方整栋房屋后由乙方自行负责分配,甲方概不参与。居民安置楼交付时间甲方根据乙方交付土地时间而定,土地交付之日起9个月之内交付安置楼,乙方交付土地时间而定,土地交付之日起9个月之内交付安置楼,乙方必须在2014年3月30日之前交付土地,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拆除本宗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每推迟一天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安置房于2014年11月15日之前交付,若不能按规定交付,每推迟一月则向乙方支付每户每月500元房租租赁费。5.本合作项目开发,甲方应承担双方商定的各项费用,乙方保证不产生钉子户等任何影响小区正常规划建设及正常施工的现象发生;并在双方限定的期限内搬迁出所有居住区内的住户,以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和居民正常回迁,若发生有个别住户不按时搬迁或钉子户影响小区的正常规划建设,则甲方的施工工期顺延;此开发项目涉及到遮阳问题影响正常施工的事件由乙方负责协助解决,由此产生施工工期延后的责任由甲乙双方协调承担。6.小区的居民安置楼具体位置在小区的中巷以东,小区内的绿化和地面硬化具体方案由甲方决定,乙方不得对此予干涉。7.甲方在进驻现场后,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有关人员的工作,不得妨碍施工人员的正常施工。8.甲方给乙方的安置楼的土地转换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有关“城中村改造”的政策,由甲方承担。9.办理所分配的安置楼,安置户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维修基金由开发企业承担。10.农户搬迁出以后,剩余的残墙由甲方及时雇用铲车推倒,确保安全,搬迁当中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负责。第四条前期资金支付安排甲方支付乙方78户居民拆迁安置补偿款858万元(安置补偿款按78户计算,每户11万元,6户为空地,没有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偿款在所有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公共用地暂未测量,待拆迁结束后按实测面积每亩10万元补偿给乙方。前期工作安排:1.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该项目建设占地的出让手续,且土地使用权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第三者的利益限制。2.乙方协助甲方困理规划报建等各项工作,以便使工程能按时开工建设。该项目争取到的危旧房改造等各项资金为甲方所有及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必须配合办理领取手续。3.乙方需协助甲方办理对项目开发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电视等的各项手续,以上各项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协调污水管道、供暖管道及设备占用的土地,并确保甲方正常的施工,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4.施工过程中若出现第三方干涉,涉及到的树木等由拆迁小组和农户协调解决,不得影响施工。若产生费用甲方概不承担。5.甲方所支付乐民村一组路北的补助款均需转放乐民村路北村民拆迁小组账户,由乐民村一组路北拆迁小组负责分配发放,同时开具往来收据。6.协议生效后,乙方保证于2014年3月15日前拆清本宗54亩土地,即地上房屋、树木等附着物。第五条工程管理1.本协议签署后,施工招标及施工管理由甲方独立组织,甲方向乙方公布张贴安置楼户型图经确认即可,甲方按乙方确认的户型布置图开始施工图设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甲方的施工招标及管理工作。2.乙方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须经甲方工程部管理人员同意方可,乙方并为进入施工现场内的人员办理相关的安全责任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并对产生的意外伤害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3.乙方人员不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劝阻强行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内发生意外伤害,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4.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干预正常的施工工作,亦不得影响正常的人施工工期,并对期干扰行为承担工期延后责任。5.甲方商品楼房的开发行为与乙方无关。第六条规划与物业管理1.根据城市规划及今后的物业管理,乙方的安置楼须在划定的专属区内规划,并与开发的商品楼分开,安置楼物业必须由小区物业管理,属于安置楼下面的停车位由安置户免费使用,其余停车位收费按小区停车费全年的50%收取。(只限于每户一个停车位)2.商品房开发区内的前期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后期物业管理按照国家物业管理办法执行。3.乙方须按正常物业管理规定,足额缴纳采暖费、水电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于乙方应缴纳的费用不按期正常缴纳造成的停暖、停电、停水等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并不得采取任何过激行为。4.商品房开发区的物业管理与乙方无关。5.安置楼建设时,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可派员进行义务监工。第七条产权确认与过户1.乙方的安置楼竣工验收后,甲方将城建部门备案后的竣工报告交与乙方一份,甲方的工作即告结束。2.安置楼工程竣工后,53户房屋按照整栋单元交付乙方,由乙方统一分配,甲方不参与任何意见。3.安置楼交付时,乙方领导小组必须负责清空地面上的所建临时房屋,若不及时清理,暂扣楼房钥匙,待全部清理后,交付使用。第八条质量与装饰1.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2.甲方交予乙方的安置楼的装饰除外墙面、楼梯间、地下室及地下室走廊外,外墙必须有保温材料室内装修均为毛坯房(包括卫生间和厨房均为毛坯房,墙体为砂浆抹平),其中室外装饰为外墙涂料(由甲方决定且符合规划要求),楼梯间、地下室及走廊的墙面和顶棚为白色涂料,楼梯扶手为不锈钢扶手,楼梯踏步为大力石踏步,分户门为钢制进户门,单元门为对讲门且与商品房一致,窗户为优质铝合金真空双玻平开窗,铺面外墙为瓷砖,铺面门为大玻璃门,铺面室内为毛坯房。第九条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拒绝拆迁,不协助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甲方可视为乙方单方毁约,甲方有权延迟或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地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若甲方中途退场,也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第十条工程变更除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甲、乙双方均不得对工程提出任何形式的变理更请求,若乙方强行提出变理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方可,否则变更无效。变更后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否则无效。第十二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协议生效与终止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交付乙方后,除有关物业条款仍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可终止。第十四条协议争议处理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第十五条协议分数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洪水镇政府作签证人持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证人(盖章):乙方领导小组签字(捺印):二○一四年月日土地出让拆迁补偿协议甲方:乐民本一组克家庄路北拆迁组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一、房屋坐落:1.每户补偿:每户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115平方米住宅一套(三室两厅)。每户带10平方米地下室一间,差额部分由农户找补差价。84户农户共补偿商铺84间(每间为上下层结构,共计建筑面积85平方米),按规划设计而定。商铺具体位置如下:北环路沿边商铺不够则向中巷道及靠四中巷道由南向北安排(除克延伟和何新文两户门面之外)84间,商铺面积出现差异时每平方米双方按市场销售价找补。2.每户宅基地按拆迁小组评估的标准进行补偿。三、交付期限1.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在2014年3月30日前,拆迁出让地的所有建筑,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按期不拆除每推迟一天每户每天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2.甲方付给乙方的拆迁安置费,安置费按拆迁小组的发放计划进行发放。3.乙方出让给甲方土地,因权属不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由乙方负责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手续。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赔偿对方人民币20万元。六、在拆迁过程中,每户拆迁户随叫随到,按考勤制度办,一次不到扣除500元。七、本合同未反应事项按拆迁小组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合同执行。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