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安全生产法》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培训系列之《新安全生产法》解读《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提要:一、为什么要修订?二、哪些地方修改了?三、解读新法十大亮点?四、企业应如何应对?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培训系列之《新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发言人黄毅说:你非法违法进行生产经营建设,我要让你这个企业倾家荡产,现在我们这个力度不能达到这个程度,既需要通过修法加以完善,更重要的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来加以实现。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培训系列之《新安全生产法》一、为什么要修订?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培训系列之《新安全生产法》二、哪里修改了?1、新法多了17条,修改了70多条,旧法97条,新法114条。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而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培训系列之《新安全生产法》二、哪里修改了?区别实例:某企业进行业务分包,合同上写明“在合同执行期间,HSE责任由乙方负责”,请问:甲方有无责任?新《安全生产法》,业务能够外包,责任不能外包,不管合同中是否有明确条款,甲方都必须承担责任。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培训系列之《新安全生产法》2、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1)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请问旧法罚款是多少?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培训系列之《新安全生产法》2、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培训系列之《新安全生产法》2、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3)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培训系列之《新安全生产法》3、对政府监管职能作出系列调整(1)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细化到了乡一级。《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突出了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2)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措施。规定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这对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重大的。三、解读新法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培训系列之《新安全生产法》四、企业如何应对?1、加强对新宣贯,推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2、对照新法,加快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扎实开展安全管理;3、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4、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提高全员风险管控能力;5、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管理队伍;6、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新手段,如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更好地规避企业风险;7、企业要尽快适应政府监管手段的调整,保障企业生产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