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章 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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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海本章主要内容:一概说二公海自由三公海航行制度四公海捕鱼制度五公海上的管辖权第一节公海概说一公海的概念•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的所有部分。二公海的法律地位•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任何国家无权在公海的任何部分对他国船舶行使立法、行政管辖或执法的权利。•公海属于国际水域,国家在公海上的权利和自由,本质上应由国际法所规定,并受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规则的调整和制约。返回第二节公海自由一公海自由的基本含义•公海自由是公海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内容。•公海自由包含以下基本含义: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利用公海的权利。2.在国际法规则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在公海的权利平等。3.侵犯公海自由原则是违犯国际法的行为。4.公海自由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二公海自由的限制条件1.公海自由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2.公海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考虑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同国际海底区域活动有关的权利。3.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的目的。三公海自由的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的公海自由和限制包括: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大陆架部分规定的限制。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大陆架部分有关规定的限制。5.捕鱼自由,但受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规定的限制。6.科学研究自由,但受大陆架部分的有关规定和海洋科学研究部分的有关规定的限制。•利用公海进行海军演匀和常规武器试验,有着比较具体的限制:1.应就演匀或试验的区域和时间发出通告;2.应当避免在其他活动频繁的区域进行;3.对公海的这种利用应当是临时和短暂的;4.这种活动应当不损害他国的利益。返回第三节公海航行制度一公海航行自由的概念•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船舶航行应仅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条款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公海航行自由的最基本内容:1.所有国家的所有船舶均享有在公海任何部分的航行自由,不受其他国家的阻碍。2.各国的船舶在公海航行时均有权且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悬挂该国的国旗。3.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和国际法规则的约束,不受其他国家的支配和管辖。二船舶的国籍制度•船舶航行应仅挂一国的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得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要求各国确定授予国籍的条件,规定:1.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2.每个国家应向其给予悬挂该国旗帜权利的船舶颁发给予该权利的文件。•授予船舶国籍、悬挂旗帜的权利等具体事项属于国内法规定的范围。•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只充许完全属于本国公民的财产或属于在本国领土内成立的公司的财产的船舶在该国登记,并悬挂其旗帜(如中国、美国、英国、挪威等)。而另一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巴拿马、阿根廷、哥斯达黎加、新加坡、塞浦路斯、索马里)则允许属于外国的财产的船舶悬挂他们的旗帜。船旗国•所谓船旗国是指通过注册的方式给予船舶国籍并授权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一艘船舶具有哪一国的国籍,就应悬挂哪一国的国旗,该国就称为这一艘船舶的船旗国。•船旗国应对船舶实行必要的管辖,对其船舶的行为负责,同时也有权对其船舶行使外交保护。“方便旗船”和“方便旗”•到外国登记注册,取得他国国籍,悬挂他国国旗的船舶通常称为“方便旗船”,其悬挂的旗帜通常被称为“方便旗”。•由于方便旗船与船旗国之间没有真正的联系,因此方便船旗实际上处于缺乏管辖和控制的状态,给公海的航行安全及船员的工作条件带来很多问题。三确保海上航行安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应采取为保证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1.船舶的构造、装备和适航条件。2.船舶的人员配备、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3.信号的使用、通迅的维持和碰撞的防止。四海上救助义务•1910年在布鲁塞尔签订《关于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对于在海上遭遇生命危险的人,即使是敌人,只要对其船舶、船员和旅客不致造成严重危险,每个船长均须施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规定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履行以下义务:1.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2.如果有得悉遇难者需要救助的情形,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对其采取救助行动时,尽速前往拯救。3.在碰撞后,对另一船舶、其船员和乘客给予救助,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自己船舶的名称、船籍港和将停泊的最近港口通知另一船舶。•为了更有效的履行海上救助义务,公约第98条进一步规定,每个沿海国应促进有关海上和上空安全的搜寻和救助服务点的建立、经营和维持,并在情况需要时,应为此目的通过相互的区域性安排与邻国合作。返回第四节公海捕鱼制度一公海捕鱼自由的含义•公海捕鱼是公海自由中的一项传统内容。所有国家,无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及其国民均有权在公海行使其捕鱼自由的权利,这是国际匀惯法的一条基本规定,也是有关海洋法诸公约中明确肯定的一条基本原则。二公海捕鱼的限制•任何国家在公海的捕鱼活动受国际法有关规则的限制,也受其条约义务的约束。•任何国家在行使公海捕鱼自由的权利时,必须承担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7条: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第118条:各国应互相合作以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凡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应进行谈判,以期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应根据有关国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并在包括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在内的各种有关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捞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并考虑到捕捞方式、种群的相互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议的国际最低标准,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有关国家应确保养护措施及其实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任何国家的渔民有所歧视。”•对一些特殊种群或特殊的作业类型,国际上也存在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跨区域种群、溯河产卵种群和降河产卵鱼种。(可参考专属经济区一章有关内容)•一些地区性或关于特殊鱼种的公约或条约也规定了在一些区域或对一些鱼种的公海捕鱼活动的限制或禁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以来,国际上对公海捕鱼活动的限制有所发展,趋于更严格、更具体。三公海渔业制度的发展趋势•今后公海渔业制度将朝以下几个方面发展:1.强调捕鱼国家与毗邻公海的沿海国的合作。2.加强对公海渔船的监测和控制。主要有:(1)规定公海渔船、渔具的标识。(2)规定公海渔船上必须安装的监测设备,如卫星接收传送器等。(3)规定向公海作业渔船派驻观察员。3.选择性较差或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渔具渔法将受到进一步的限制甚至禁止。4.在公海捕鱼活动中,船旗国将承担更多的义务。5.在一些主要的公海捕鱼区域,将会通过国际谈判、国际会议建立一定的管理制度,由有关各国和国际渔业组织进行管理,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如建立禁渔区、设定禁渔期或限制入渔的渔船数量等。返回第五节公海上的管辖权一船旗国管辖•船旗国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主要原则。•船舶在公海上航行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公约的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这种管辖包括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具体地说,这种管辖指船旗国对该国船舶上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发生的事件所实行的管辖。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的管辖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制定和执行有关海上航行安全和海上救助的法律规章,也包括制定和执行对破坏或损害公海海底电缆或管道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章等。•1952年5月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1.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2.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发给证书的国家的国民也不例外。3.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或扣留船舶。二普遍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是指为了维护公海航行制度和公海的正常法律秩序,各国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犯国际法的行为所行使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一般由军舰或经授权并有明显标志的国家公务船舶行使。•目前,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属于公海普遍性管辖的对象主要是:海盗行为、贩运奴隶行为、贩运毒品行为和公海上的非法广播。1.海盗行为•海盗行为指:(1)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的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2)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3)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如果处于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员意图利用船舶或飞机从事海盗行为,该船舶和飞机就被视为海盗船或海盗飞机。•在正常情况下,军舰、军用飞机或国家公务船舶、飞机所作出的类似行为,不是海盗所为,因为这些船舶、飞机不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同时其行为也往往不是为了私人的目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国家公务船舶、飞机上的船员或机组人员如发生叛变并且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其上面的财物。•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实施。扣押国的法院可以对海盗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2.贩运奴隶行为•自19世纪以来,一系列的国际会议都曾宣布贩运奴隶为非法,一些国际条约也规定各国应为制止奴隶贩运行为而进行合作和在某些公海上的互相登临、搜查的权利。•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规定,每个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惩罚准予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贩运奴隶,并防止为此目的而非法使用其旗帜。同时还规定,在任何船舶上避难的任何奴隶,不论该船悬挂何国旗帜,均当获得自由。•如今,禁止贩运奴隶已成为国际法的一般规则。3.贩运毒品行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制止船舶违犯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调理物质;任何国家如有合理根据认为一艘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从事非法贩运毒品,可要求其他国家合作,制止这种贩运。4.非法广播•“非法广播”是指船舶或设施违犯国际规章未经许可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从事非法广播,并规定对于在公海从事非法广播的行为,下列国家具有管辖权:(1)广播船的船旗国;(2)广播设施的登记国;(3)广播人所属国;(4)可以收到这种广播的任何国家;(5)得到许可的无线电通信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这种管辖包括逮捕或扣押从事非法广播的人员或船舶,扣押广播器材和对广播人提起诉讼等。三旗帜的查明权、登临权和紧追权•按照国际习惯法,军舰和经授权的国家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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