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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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八章股东与股权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权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股东与股权的有关知识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本章教学要求:全面、系统地介绍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股权的法律性质与转让等相关知识,特别是对股权保护救济制度予以重点讲解,使学生在理解股东和股权含义的基础上,对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和限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原则有准确、深刻的掌握,对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有清晰的理解和认识。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重点:股东资格的取得和限制、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股东代表诉讼、股权的分类和法律性质、股权的救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和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原则。本章教学难点:股东与公司发起人的关系、股东代表诉讼、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和申请司法解散权、股权的法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及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股东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股东的含义和构成(一)股东的含义股东是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发起人与股东的联系与区别?股东公司投资股权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股东的构成1.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2.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3.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股东原始股东:原始取得新股东:原始取得继受股东:继受取得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股东资格的取得1.原始取得凡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这类股东即为继受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与丧失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股东资格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允许设立公司的法人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股东资格的认定规则1.股东资格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认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股东权属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请求确认股权的股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取得股东权益的形式并符合法律规定。高等教育出版社3.隐名投资情形中的股权确认规则隐名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对于股权的归属的争议可以由其双方的合同调整,但实际出资人转为公司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同时要兼顾公司第三人的利益。高等教育出版社具体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1)实际出资人和名义持股人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实际出资人可依合同约定向名义持股人主张相关权益。(2)名义持股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属无权处分,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名义持股人对外承担股东责任,不能以其为名义股东作为不承担股东责任的抗辩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股东资格的丧失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2.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如没收财产);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股东享有股权股东享有股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按其投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权。股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三、股东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公司中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每个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各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或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不得对任何股东予以歧视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股东的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5.建议和质询权6.股利分配请求权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四、股东的权利与义务高等教育出版社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9.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0.临时提案权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股款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4.不得抽回出资5.填补出资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控制股东义务与中小股东保护所谓控股股东,是指其股权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总额股份50%以上的股东;或者股权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股权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的义务主要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注意义务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行使管理和决策权时应怀有善意,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以应有的谨慎去履行义务。忠实义务则主要是不得为欺诈行为、限制关联交易以及竞业禁止。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关于股东权利的限制与解除1.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经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对股份另行募集,以保证公司资本的形成。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有权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代表诉讼的含义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五、股东代表诉讼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1.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可以分为下列两类:(1)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公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后,公司应为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即法院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及可诉行为的范围1.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2.股东代表诉讼中可诉行为的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诉讼的前置程序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1)原告股东需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侵害公司权益,则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时)提出上述请求。(2)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高等教育出版社(五)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1.一般原则2.具体后果(1)原告胜诉(2)原告败诉3.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实务研究*如何认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的目的是否正当?可以将公司会计账簿予以分类:对于公司法上要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股东无须证明自己有正当目的,均有权查阅;对于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涉及利益冲突交易的账簿文件,应由公司来证明股东有非正当目的,否则应同意股东查阅;除此之外,应由股东来证明自己有正当目的才有权查阅。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股权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股权的分类(一)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固有权和非固有权这是依股权受法律强制的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固有权又称不可剥夺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又称可剥夺权,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这是依股权行使所需的股东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这也是以权利行使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其中,财产权与前述自益权相当;支配与经营权是指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利,除表决权外,还包括累积投票权等;救济与附属权是指从手段上保障前两种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权利,除表决权和累积投票权之外的大多数共益权均属此类。高等教育出版社(五)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这是以其权利行使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而特别股东权是指专属于特定类型股东的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主要学说1.所有权说2.债权说3.社员权说4.股东地位说5.独立民事权利说二、股权的法律性质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成立后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二者相伴而生,它们因出资行为的完成和公司的正式成立而同时产生。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股权的主体股权的主体即股权的享有者,而股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三、股权法律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股权的内容从内容来看,股权既有财产权的一面,又有非财产权的一面。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后者如表决权、对公司的建议权、质询权和诉讼权等。这就决定了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并非一种单一性民事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股权的客体一般而言,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所行使的权利,即以公司为作用对象。因此,股权的客体就是公司本身。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代理人的资格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代理制度:一是委托公司的经营者或其他个人为代理人;二是将代理权委托给一个有组织的中间人。四、股权的委托行使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代理权招揽制度代理权的招揽是指股东有偿招揽其他股东行使股权的委托书。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救济的必要性股权的救济实质上是指在股东的股权无法实现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对股东的救济。公司法对股权的救济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来使自己的股权得以实现;二是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仍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时,股东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五、股权的救济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股东权利事先预防救济制度体系的配置1.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2.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3.股东的特别调查权4.董事解任请求权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股权的司法救济股权的救济不仅要注重对股东实体权利的建构,还须对股权的司法救济程序进行设计。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制度均作了明确规定。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理论探讨*股权的法律性质股权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三:(1)股权是一种私权(2)股权是一种财产权(3)股权是一种资本权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理论探讨*股权转让的合同行为与权利的实际移转对一个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认识和判断实质上包括两种行为的效力判断,一是对合同行为或债权行为的判断,二是对股份实际变动行为的判断。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并不当然表明股份的实际交付或移转,而股份实际移转行为的无效也不意味着转让合同本身的无效。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实务研究*被冻结的股权是否享有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新股认股权?股东基于出资享有股权,股权是一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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