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代表大会党代表选举办法(范本)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一、中共湘潭市选举党代表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支部书记主持。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三、中共湘潭市支部共有党员名,参加选举会议的党代表按照在职党员20%(离退休10%)的比例选举产生。本次大会党代表应选名额为名,候选人为名,差额名。四、正式选举时,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五、党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作任何标记的视为弃权票,标记不清的视为废票。选举机关支部委员如另选他人,在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每张选票所划赞成票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六、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则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同,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同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可从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七、大会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候选人的排列顺序报告所得赞成票数。八、大会选举设监票人2名,通过大会表决通过。已提名作为市党代会会议代表候选人的不能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应将收回的选票数与发出的选票数加以核对,确定选举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签字并宣布得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代表当选人名单。九、本选举办法由提出,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湘潭市支部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