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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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应急体制建设第三部分经费和物资保障第四部分预警体系建设第五部分应急处理方案第六部分人员培训济政字〔2003〕82号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三、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二)快速反应2及时发现并上报可能存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建立信息通报快速通道,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启动预警机制。(三)分类指导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区别处理,以求达到最佳效果。(四)分级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不同,建立三级预警机制。A级(红色预警)严重危害事件B级(橙色预警)中度危害事件C级(蓝色预警)轻度危害事件(五)及时处置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受害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做到快速、高效、及时,最大限度减轻危害造成的不利后果。(六)属地管理我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有权对辖区内的各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四、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第二部分应急体制建设一、政府职责和指挥机构3(一)政府职责1.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依法做好传染病预防等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负责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应急救援,控制事态的蔓延。落实应急处理责任制,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及时发现并着力解决有关问题。2.各县(市)区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措施。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二)指挥机构1.A级预警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局)、经委、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财贸办、交通局、安监局、爱卫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2.B级预警时,成立由市卫生局长任组长,相关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市政府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及相关县(市)区卫生局长、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法制监督处、医政处、中医局及基妇处处长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43.C级预警时,成立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县(市)区卫生局长任副组长,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法制监督处、医政处、中医局、基妇处处长及相关县(市)区卫生局分管局长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市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启动B级和C级预警机制,经市政府批准启动A级预警机制。中心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和医政处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即成立相应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进入应急状态。(三)指挥机构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2.核实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究、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部门(单位),配合各县(市)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3.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二、相关部门职责(一)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5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二)市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三)市财政局:确保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四)市委宣传部:授权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的措施,把握宣传报到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五)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党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六)市外办:负责涉外机构及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对外的新闻宣传工作。6(七)市经委: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八)市财贸办:负责对市属商贸部门、县(市)区财贸办(商贸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督导落实;保证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九)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十)市科技局:开展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有关突发事件在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十一)市交通局: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十二)市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标准和措施;坚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涉外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十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十四)市工商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7(十六)市物价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十七)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协助市交通局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物资的运送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十八)市环卫局:负责全市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市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十九)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十)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负责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二十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二十二)市爱卫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二十三)市安监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三、卫生专业应急处置工作网络8市卫生局组建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络,具体职责如下:(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卫生局安排,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开展督查,掌握本辖区的疫情动态,向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做好防病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准备;依托社区开展市民健康教育工作。(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指导县(市)区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三)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和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事件动态情况;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传播。9(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协助上级单位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六)市120急救中心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转运病人到指定医疗机构。(七)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市卫生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专家库下设传染病及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专业委员会、食物中毒专业委员会、职业中毒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卫生局确定,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组织相应专业委员会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指挥中心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何级预警机制的建议。五、临时现场指挥部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成立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成员、专业委员会等人员组成的现场临时指挥部。六、应急机动队10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规模适度、人才配比合理、专业素质高、精干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动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疾病控制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上述队伍分别由市及各县(市)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全市二级以上医院组建。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调度。第三部分经费和物资保障一、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二、物资保障(一)建立市级政府常规储备库及市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市级政府常规储备库由市经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材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市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市突发公共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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