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商注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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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资公司登记备案指南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注意: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登记备案适用本指南。2、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领取。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事项名称内资公司登记备案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申请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流程(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登陆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系统(网址:或者通过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全程电子化登记入口进入)→选择相关业务填写登记申请资料并生成PDF文件格式的申请材料→下载该PDF文件→在该PDF文件上电子签名并网上提交申请→登记机关网上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相关文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或通过邮政快递邮寄领取营业执照。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办理材料设立登记申请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章)。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7.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本规范。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公司章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5.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6.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7.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0.住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11.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第12项和第1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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