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1相关文件:《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4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8号2第一章基本内容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4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5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6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7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8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9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10四、申请清算时限:(一)纳税人应申请清算的90日内(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90日内11第二章清算的申请12一、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共(四)类资料。13一、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14一、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15二、申请注意事项(一)清算项目资料是否齐全(二)清算项目是否与初始登记表中项目一致16二、申请注意事项(三)查看各项申报表格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各类表格应按明细类别归类汇总后填写。例如:“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应按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安置动迁用房支出、拆迁补偿款的支出分类填写。17二、申请注意事项(四)《鉴证报告》内容是否规范1、整体项目用途与面积分布情况的全面介绍2、全部收入项目的组成情况介绍3、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介绍4、税款详细计算过程5、需要向税务机关介绍与清算项目相关的其他鉴证情况的说明18二、申请注意事项(五)税务机关受理时对不同情况的处理资料齐全符合要求19开具《清算受理通知书》转入审核资料不全开具《补充材料通知书》退回纳税人第三章清算审核20一、清算审核1、清算审核包括的内容2、关注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21一、清算审核:1、清算审核包括的内容:案头审核、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22一、清算审核:2、关注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1)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23二、房地产转让收入情况的审核1、房地产转让收入的范围2、房地产转让收入审核的重点3、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24二、房地产转让收入情况的审核:1、房地产转让收入的范围: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25二、房地产转让收入情况的审核:2、房地产转让收入审核的重点: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26二、房地产转让收入情况的审核:3、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27二、房地产转让收入情况的审核:3、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28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9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30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4)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5)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6)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31(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构成: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或实际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费用:包括取得土地的契税和印花税32(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审核重点:(1)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2)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33(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34(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在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项目,则这部分支出已体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不允许再扣除。35(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2)前期工程费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已经进行了土地开发的“熟地”这部分前期工程费在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就不允许再扣除。36(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3)建筑安装工程费----出包----自行建造37(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4)基础设施费38(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5)公共配套设施费----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39(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6)开发间接费用----仅指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40(二)房地产开发成本2、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重点:(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3)公共配套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间接费用41(二)房地产开发成本2、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重点:(1)审核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重点关注:①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②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42(二)房地产开发成本2、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重点:(2)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重点关注:①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②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③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43(二)房地产开发成本2、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重点:(3)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当重点关注:①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②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③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44(二)房地产开发成本2、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重点:(4)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①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③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45(二)房地产开发成本2、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重点:(4)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④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⑤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46(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重点:2、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重点:(5)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①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②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47关于四项成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4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8号48关于四项成本:49核定四项成本的条件:(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4)虚报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