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营改增最新政策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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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最新政策及会计处理内容框架第一节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第二节税务登记第三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四节专用发票领购与代开第五节普通发票领购与代开第六节增值税税控系统第七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第八节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第九节试点增值税税收优惠第十节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第十一节应税服务免抵退税2实务操作政策解读:营改增背景营改增背景:现行税制的缺陷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2.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3.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3营改增背景:现行税制的缺陷|4营改增改革意义税收是政府实施调节的基本手段,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作用。税收通过对国民经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调节,实现对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以及社会总供需平衡等多方面的调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1.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2.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3.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革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5营改增改革意义生产企业(增值税)服务业(增值税)6第一节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I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II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III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IV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V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防伪税控系统VI纳税义务发生时间VII纳税地点VIII纳税期限IX增值税纳税申报X增值税税收优惠XI出口应税服务零税率与免税XII增值税的会计核算7I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内(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包括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8【解读1】①单位和个人a、“单位”包括所有单位。b、“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c、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境内”、“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有关“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概念在第二节第十条详细解读;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同时符合以上①、②两个条件的即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9I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I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解读2】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对上述规定的理解重点在应税服务范围。因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的劳务范围并不一致,对于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发生涉及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劳务,如《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勘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同时,因提供应税服务的范围为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则提供劳务提供对象既包括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也包括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应将应税服务与原生产性劳务取得的经营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小结:税率不同是核心;应税服务范围变化是关键10I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试点地区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试点地区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或虽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但发包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试点地区外的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仍缴纳营业税。11发包人作为纳税人应同时满足:(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I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12I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含税销售额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13I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小规模纳税人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2.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不申请一般纳税人。14I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5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分16I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II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一、一般规定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为有偿提供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对应税服务境内外的界定,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基本原则。17II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不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范围内的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8III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率为零应税服务(如为支持我国服务业出口,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将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9III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二、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动漫企业。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20试点行业营改增前后税率对比217.广告影视服务IV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⑴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⑵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⑶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2IV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二)简易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3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24IV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销售额扣除的规定1.允许扣除的项目(详见“第八节应税服务差额征税”)2.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25IV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的处理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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