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公司租赁资产管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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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租赁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资产管理目录资产租赁管理总则资产租赁管理职责资产租赁业务程序资产租赁费的计算租赁资产日常管理附则资产租赁管理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充分体现资产的经营效率和效益,依据内部管理控制流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资产租赁应遵循合法、安全、效益、公平的原则。第三条资产租赁范围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所进行的公司外资产租入以及公司资产出租经济活动纳入资产租赁管理。租入资产: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急需,且在公司内部暂时无法实现调剂的资产;租用的资产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率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固定,避免使用淘汰产品。租出资产:必须是公司内部无法实现调剂利用,且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带来冲突的闲置资产。不允许把备用、轮修的资产对外出租。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资产租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批准资产租赁政策及规定,审核重大或特殊资产租赁事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资产租赁相关工作。组长:总经理成员: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领导小组下设资产租赁办公室,由总经理领导,办公室是资产租赁管理的主体,负责资产租赁的全面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负责拟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2、负责资产租赁的招投标具体工作;3、负责资产质量安全审查,对租赁的资产使用符合性确认,租入的资产是否满足实用要求,出租的资产是否完好;4、负责与租赁方沟通洽谈,把好租赁入口关,签订租赁合同以及租金、保证金等与租赁相关费用的支付与收取工作;5、负责租赁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6、负责资产租赁合同执行工作。租赁期满前三个月,负责租赁双方续租要求调查。并将双方意向书面上报资产租赁领导小组,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资产租赁业务程序第六条公司所属部门有资产租赁业务需求时,需向资产租赁办公室提出资产租赁申请及租赁方案;资产租赁办公室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后,报请资产租赁办公室审批,如影响公司经营范围或经营活动的资产租赁业务须经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公司审批;资产租赁办公室依据审批后的批复执行。第七条资产租赁必须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租赁双方公司名称、租赁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交租方式、承担方抵押和担保形式、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期满后资产返还验收标准等。第八条资产租赁期限以资产租赁管理领导小组批复为准,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得多于三年,可以续签。若承租方对租用的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时,必须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资产租赁费的计算第九条租金计算公式为:租出固定租金不得低于基本租赁费,租入固定的租金可依据具体情况洽谈协商。基本租赁费=折旧费+回报率+大修费+吊装运输费+税金1、折旧费: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计算公式:{(原值(或公允价值)-残值)÷折旧年限}÷12=月折旧额(元)2、回报率计算公式:原值(或公允价值)×10%=年回报率(元)3、大修费计算公式:原值(或公允价值)×5%(设备大修有待商定)=年大修费额(元)4、吊装运输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税金:正常情况下按17%的税金计。租赁资产日常管理第十条租入资产管理1、对租入的资产,视同本公司资产进行管理,具体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重点抓好租入资产的完好率、使用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产的经济效能。2、对于公司租赁的大型、专业、特种资产,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相关管理职责,要实行包机制,定机定人定职责,人员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多人操作的资产要实行机长制或指定专人负责,严禁违章操作,超负荷运转,否则造成事故则按合同明确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3、未经租入方准许,不得私自改变资产原结构及各项技术参数,不得乱拆或更换资产重要部件、拆除安全装置。4、租入资产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坏,由责任部门负责赔偿损失。如发生资产事故造成报废或因管理不善发生租入资产流失等损失的,必须将事故经过及时上报资产租赁管理领导小组,纳入公司资产事故管理范围进行考核,并按合同规定的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赔偿损失。5、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修理、维护、油、材料等费用则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6、使用部门对公司租入资产定期进行资产性能检查,支付租金时,必须向资产租赁办公室上报租入资产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说明,资产租赁办公室审核后,方可通过财务审计部支付租金。第十一条租出资产管理1、承租方在资产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坏,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限期修复外,还要处直接经济损失1-3倍罚款;承租方在资产租赁期间发生资产报废或流失等损失的,资产租赁办公室必须将事故经过及时上报资产租赁领导小组,纳入公司资产事故管理范围进行考核,并由资产租赁办公室负责按合同明确的公允价值向承租方索赔全部资产损失。2、出租资产退租前,由资产租赁办公室组织验收,承租方应对所租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和保养,保障资产的技术性能良好,各配套附件、随机工具以及档案资料齐全,并运至公司指定地点。符合退租要求方可退租,凭退租签订手续办理注销资产租赁合同。3、退租归还的出租资产应达到:零部件齐全,内外清洁,防护良好。除正常磨损外,所有损坏和丢失的零部件,均由承租公司负责修理配齐。如承租公司无力修配或又不愿修配,由资产租赁办公室负责修配至完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修复期间仍要缴纳租金,直至办完退租交接手续、注销合同为止。4、资产租赁抵押金只能在承租人履行完协议并经资产租赁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案例:成都租赁公司诉曾郁民将租赁的汽车交成都饭店保管期间被盗赔偿纠纷案原告:成都租赁公司。被告:曾郁民。第三人:成都饭店。1995年3月6日,成都租赁公司与曾郁民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曾郁民向成都租赁公司租赁北京牌汽车一辆,租期7天,从当日下午5时起至同月13日下午5时止;曾郁民交纳保证金1000元,日租金180元;租赁期间,车辆若发生被盗等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结案前造成的损失由曾郁民先行赔偿。合同签订后,曾郁民验车并提走川A39922北京牌BJ20203吉普车。次日凌晨1时,曾郁民将该车停放在成都饭店停车场,并交纳了4元停车费。9时,曾郁民取车时发现被盗,即向公安部门报案,现仍在侦查中。该车已由成都租赁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57000元,该车被盗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应理赔39900元,但至今未赔付。该车价值54000元,购置附加费5200元,控购费7800元,保险费2140元,成都市一、二环路集资费800元,上户费104元,车辆运费2400元,登报声明费用360元,日租金180元,其中利润在20-30元间,与现出租车行业同种类吉普车的租金及利润相同。该车被盗后,成都饭店已向成都租赁公司支付了汽车价款和规费。成都租赁公司经向被告曾郁民索回所出租汽车和租金未果,遂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租赁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与被告曾郁民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被告提走所租的汽车,停放在成都饭店被盗。被告至今不能返还所租汽车,又拒付租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差价损失14100元,其他经济损失18744元以及至判决之日的租金,并承担诉讼费用。第三人成都饭店负连带责任。被告曾郁民答辩称:成都租赁公司所诉基本属实。但要求我赔偿处理汽车被盗过程中的租金损失无理。我将所租汽车在交纳停车费后停放在成都饭店停车场被盗,成都饭店应赔偿原告成都租赁公司诉请的损失。第三人成都饭店述称:被告曾郁民所租原告的汽车确实停放我店停车场,该车被盗应先追盗车人的刑事责任。其余的我店同意被告曾郁民的答辩意见。审判结果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曾郁民租赁原告成都租赁公司的汽车后,停放在第三人成都饭店停车场内被盗。依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曾郁民应赔偿该车和所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从租车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租金。第三人成都饭店收取了被告曾郁民的停车费,即负有妥善保管存放汽车的义务。第三人成都饭店因疏忽造成保管汽车被盗,应当赔偿被盗汽车及其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9月1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曾郁民赔偿原告成都租赁公司经济损失66044元。二、第三人成都饭店对被告曾郁民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宣判后,成都饭店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曾郁民、成都租赁公司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租赁期内,因上诉人成都饭店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由曾郁民租赁的汽车被盗,成都饭店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曾郁民应根据与成都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责任条款,对成都租赁公司因租出的汽车被盗造成的租金损失予以赔偿。因成都饭店已对车款及规费进行了赔偿,故曾郁民应对租金中的利润部分进行赔偿。成都饭店上诉称其不是本案第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对原判认定损失赔偿范围有误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但责任划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2月24日判决如下:一、撤消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成都饭店赔偿成都租赁公司购车款及规费损失32904元及占用资金利息(从1995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货款利率分段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曾郁民赔偿成都租赁公司租金损失(从1995年3月6日至3月13日按180元/日计算,从1995年3月1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20元/日计算。上述赔偿义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评析本案是一起租赁物保管失盗损失索赔纠纷案。二审人民法院严格区分租赁和保管的二种不同法律关系,作出了正确的判决。一、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曾郁民在承租期间,将承租的成都租赁公司的汽车在交纳保管费后停放在成都饭店停车场,即与成都饭店设立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成都饭店因而负有保管该车安全与完整无损的义务。保管汽车在保管人保管场所被盗出险,因保管汽车已投保,一般应先行向保险人索赔。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应当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规定,本案的曾郁民属该法条所指的第三者。因为曾郁民作为承租人将投保方成都租赁公司投保的出租汽车承租后,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在租赁期间就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由此对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灭失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保险标的物出险,发生了投保方应向第三者索赔的情况,成都租赁公司向曾郁民索赔,保险公司暂不赔偿,是有根据的。但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系保管方成都饭店保管不善的过错行为所致。因此,成都饭店有替代曾郁民履行赔偿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追加成都饭店为第三人(不能和保险法律关系上的第三者混同)参加诉讼,是正确的。但由于一审判决混淆了保管和租赁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从而判决保管方成都饭店和承租人曾郁民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当。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第三人成都饭店因保管的过错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同于承租人将要承担的责任。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保管方违约只以实际损失为限,第三人成都饭店只承担赔偿成都租赁公司汽车购置款和规费的责任。二、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曾郁民与成都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形成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第七条约定:“租赁期间,车辆若发生被盗、诈骗等刑事案件,承租方须及时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书面通知出租方,在刑事案件结案前造成的损失,必须由承租方先行赔偿”。故在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合同约定的事实发生,承租人曾郁民就有赔偿成都租赁公司购车款、规费以及租金损失的责任。但因合同约定的赔偿事实发生,是由与承租人有保管关系的保管方成都饭店的过错行为所致,承租人曾郁民按租赁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就部分地转移而由保管方替代履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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