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情况2《办法》沿革“2006年2号令”2005年11月经银监会第四十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号令”2006年12月经银监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起施行。“2013年1号令”2012年10月经银监会第129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3《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简政放权,适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改革进程的需要清理法规,依法科学监管的需要总结经验,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4总原则:坚守风险底线服务实体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加强有效监管《办法》修订的原则5《办法》修订的原则落实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最大限度缩小银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范围,下放审批权限,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坚持风险为本的导向,严把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行政许可风险防范作用,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发挥准入引领作用,引导银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等重点、新兴领域发展推动金融对外开放,同时努力实现银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与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及经济安全的协调统一6《办法》体例安排保持原《办法》的基本框架不变修订后分为7章: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共107条(原《办法》共144条)7《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对《办法》中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充实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内容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内容8《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范围调整——中资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9《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范围调整——境外机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代表机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一级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境外一级分行、全资子公司跨国设立的机构10《办法》主要修改内容明确概念——重大投资事项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11《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范围调整——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分行支行境外新增风险总监、合规总监、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从境外聘请的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12《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范围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删除: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13《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业务取消了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银行借记卡业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的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1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机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设立自助银行15《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机构直接在《办法》中明确改为报告,例如: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16《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前瞻性取消七大类许可: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城市信用社所有审批事项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但邮储银行支行降格为代理营业机构除外)中资商业银行由于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同城支行行长任职资格依据《2013年-2015年银监会同意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名单》17《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充实行政许可内容——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设立2006版2013版第四十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二十二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未跨银监局辖区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省内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18《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设立《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19《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充实行政许可内容——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例如:某城商行想出资设立一家村镇银行“先准出,再准入”现在:三步走设立法人机构村镇银行筹建村镇银行开业原来:两步走村镇银行筹建村镇银行开业20《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充实行政许可内容——资本补充机制方面的行政许可“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改为“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改为“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21《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充实行政许可内容——开办依法需经行政许可的其他业务和业务品种的程序修订后的《办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依法需经行政许可的其他业务和业务品种”指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22《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代为履职《办法》第100条几个要点:*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相应任职条件*指定后3日内报告*不得超过6个月*可以责令限期调整23《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充实行政许可内容——代为履职原《办法》第128条规定的“副职主持工作”已经取消2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调整行政许可内容——设立支行的限制原《办法》第四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25《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强化对股东的管理1.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的条件资本充足率达到其注册地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10.5%《办法》第10条、第11条26《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强化对股东的管理2.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的条件对入股资金提出的更明确的要求,不得以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代他人持有股权《办法》第12条27《办法》主要修改内容代他人持有股权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A出资(实际股东)B入股(名义股东)中资商业银行28《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强化对股东的管理3.变更5%以下的股东需报告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办法》第39条29《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取消营运资金具体数额要求《办法》第20条取消的是对营运资金统一的数额要求,而非取消了营运资金。分支机构开业的条件仍需要“营运资金到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仍需要有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注意30《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增加信息科技方面的要求在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开办业务的条件中要求“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31《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调整行政许可内容——开办衍生产品交易和信用卡业务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基础类资格普通类资格开办信用卡业务资格发卡业务收单业务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32《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调整行政许可内容——规定了任职资格的禁止性条件“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XX条第XX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法》第80、81、83条可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33《办法》主要修改内容调整行政许可内容——下放了部分审批权限例如《办法》第22条第39条第51条第93条34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关于监事长、监事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问题《办法》未将监事长、监事纳入任职资格管理,也未参照董事长、董事管理35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关于取消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问题《办法》直接改为报告制银监会专门下发文件进行规范银监会没有明确要求的,从常规监管的角度,要求报告、加强监管、及时纠正36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关于申请材料目录的问题银监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银监会没有规定的,如果需要,经请示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后,按银监会要求执行。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