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讲解及应用实务一、《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概述(一)《指导意见》在准则体系中的地位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职业道德具体准则程序准则专业准则保密性...独立性评估指南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业务约定书企业价值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不动产...指导意见抵押目的财务报告目的保险目的上市目的...金融不良资产法律权属企业价值...珠宝首饰无形资产准则体系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专业准则)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其他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二)《指导意见》结构及组成《指导意见》共6章,35条第一章引言:介绍《指导意见》的制订依据、著作权资产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章基本要求:对承担著作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做出要求;第三章评估对象: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内涵、形式及状态;第四章操作要求:对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方法、程序等做出规范;第五章披露要求: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披露;第六章附则:《指导意见》开始实施日期。(三)《指导意见》讲解原则《指导意见》是以《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为上位准则并且与《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并列,因此《指导意见》在体例以及一些基本要求方面《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保持一致,与《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相似;本次讲解主要就著作权资产特性以及著作权资产评估特性方面的内容做讲解,并结合实务讲解在实务中如何应用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讲解及应用实务(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概念;(二)著作权资产概念;(三)著作权权利形式与种类(四)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资产权属核实(五)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六)著作权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七)著作权资产评估披露要求(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力概念1.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赋予作品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总和:著作权具有以下特性:(1)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论作品是否发表;(2)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3)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4)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2.作品的概念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作品应该具有以下必要条件:(1)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3.作品的分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分为以下8+1类,(不包括民间艺术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4.著作权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权利分为以下16+1项:(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5.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权利的权利第(1)-(4)项一般是不能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并且保护也是永久的(发表权有例外情况),这四项权力被统称为著作权的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第(5)-(17)项权力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些权力可以转让并获得报酬,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将著作权中的第(5)-(17)项权力统称为著作权的财产权。6.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的概念著作权的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等因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投资或其他贡献而被法律赋予的权利。(1)出版者的权利: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的权利,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2)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人身权范畴);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权范畴);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3)录像、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其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禁止或许可他人转播、其播放的广播或播放的作品、将作品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权益(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但由独立于著作权。理解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时应注意的问题:(1)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也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也是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创造收益,具有财产属性;(2)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一般不能单独发挥作用,需要与相关著作权一并发挥作用。(二)著作权资产概念1.著作权资产的概念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2.形成著作权资产的必要要素:(1)权利人拥有或控制的;(2)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3)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的财产权;(4)权利人拥有或控制的在评估实务中就是强调是被评估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三)著作权权利形式与种类1.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和“许可使用权”两种形式:“所有权”:12+1项财产权都应该有所有权形式。许可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法定许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需在使用后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许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包括哪几种情形?《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四)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资产权属核实1.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的登记作为著作权确立的前提(这点与专利、商标不同),也就是著作权登记不是著作权确立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原则著作权用于质押目的的,则根据国家版权局8号令《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拟质押的著作权要先行进行著作权登记,然后再进行质押登记出资目的时评估师应该建议登记。2、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3、《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财产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4、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例外情况:如:《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外,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以对剧本、歌词、音乐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5、著作权资产产权权属资料核实:自愿登记的著作权资产可以以产权登记文件为准核实著作权资产。关注作品的作者。一般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从关注作品的作者开始,追寻著作权的权利人及权利人的变化轨迹,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许可等应当签署相关协议。《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质押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著作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执行出资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登记情况。也就是说著作权用于出资目的的,注册评估师应该建议客户进行著作权产权登记。6、著作权法律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对不同种类的作品的法律保护期不完全一样: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最后一位作者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等,其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7、与著作权有关权利(邻接权)的法律保护期图书、期刊版式设计财产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节目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五)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通常有下列组成形式:(1)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2)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3)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4)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的组合(5)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著作权发挥作用组合《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与著作权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如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资产等一样,一般是不能单独发挥作用的,需要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这些资产,通常称为贡献资产,如房屋、设备和营运资金等。著作权资产发挥作用是形式通常不是单一著作权,而是以一种著作权资产组合形式,或者是著作权资产与其他资产组成的组合形式因此当著作权资产发挥作用的组合与评估对象的组合不一致时,则需要采用恰当的方式将不在评估对象组合中,但在发挥作用组合中的著作权资产,或者其他资产的贡献扣除,以合理确定评估对象所创造的收益。著作权资产发挥作用以及评估对象确定的一个综合案例:经济行为:ABC公司聘请国内教师利用《愉快汉语》汉语教学用的英文版教材,以教学课的方式,采用录象的方式制作成视频VCD光盘,并且准备以该套视频光盘VCD的相关著作权资产作为出资与一家境外机构合资成立一家从事网上教授汉语的公司。第二个案例经济行为:北京XXX公司是从事的银行ATM机的生产制造的,其中包括ATM机上控制软件,现准备以该生产ATM机的生产技术转让給其他企业。(六)著作权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1、收益法: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著作权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分析计算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和超额收益等途径实现著作权作品可能的运营模式不同,不同的运营模式下产生收益的方式也会不相同:直接收益型:销售著作权作品或复制品以获取收益:间接收益型:将著作权作品作为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手段、工具,通过销售生产出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取收益;某摄影作家有2000帧摄影作品,均已有摄制著作权,现许可某公司出版作品集、印刷年历及举办展览,许可合同期限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