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6月30日校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研究生最长两年)。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指定苏州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院(系、所)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院(系、所)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请假与考勤第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十二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证明。请假一周以内,必须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事假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所在院(系、所)回复学生本人。第十三条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均需提出申请,由院(系、所)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第十四条学校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探亲。学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项事宜,按《苏州大学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执行。第十五条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考勤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院(系、所)按期汇总后报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学生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未返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节课程的修读与免修第十七条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各院(系、所)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学生因各种原因要求选修超过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所)核准,学校批准,可以超修,并按公布的标准缴纳相应的课程学习费用。第十八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有先修后续关系,须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第十九条申请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可同意免修该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二十条本专科学生中的港澳台、华侨、外国留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免修。除另有规定者外,本、专科学生的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修。申请免修需提前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若申请免修学位课程,则自动失去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第二十一条研究生的课程修读与免修按《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细则》执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课程修读与免修按《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执行。第四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第二十三条本专科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苏州大学本专科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班课程。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即合格与不合格。第二十四条学生修读有实验及作业要求的课程,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第二十五条学生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可根据考试的形式和类型以及课程的特点,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第二十六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本专科学生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1、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的关系等级考核成绩绩点数优90-1004.0——5.0良80-893.0——3.9中70-792.0——2.9及格60-691.0——1.9不及格6002、课程学分绩点、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数∑(所修学位课程学分×相应成绩的绩点数)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学位课程的学分第二十七条本专科学生所在院(系)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本学期考核成绩通知学生本人。第二十八条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除任意性选修课外,成绩45分及45分以上者,可补考一次,考核合格,成绩记为60分。第二十九条关于本专科学生重新学习的有关规定:1、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其所修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或者在校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36学分,必须先跟随低年级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2、课程考核不及格成绩45分以下、补考不及格、课程考核及格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可以按超修重新参加课程学习。3、重新学习必须随班参加考核,如有时间安排上的冲突,可申请缓考。4、重新学习课程的,其成绩及学分绩点按历次考核中的最高分记载。第三十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前书面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缓考申请,经分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缓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任意性选修课不得缓考。缓考由开课院(系、所)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安排,并按考试实得成绩记载。第三十二条因海内外学术交流的需要,学校根据本校与海外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交流学生的学分互认或折算、课程定性和成绩记载、学费缴纳等学籍管理,根据校际协议,按以下办法处理:l、校际协议规定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予以记载;2、校际协议未规定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返校后可向所在院(系、所)和教务处申请认可有关的课程学分,并附其在外学习期间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记载,但所得的课程学分只能作为任选课程的学分。第三十三条研究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细则》执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执行。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1、本专科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高考总分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最低录取线的(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第三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本专科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或由非国家重点建设学校转入国家重点建设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七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五周内,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院(系、所)同意,由拟转入院(系、所)组织业务考核,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在本院(系、所)内转专业,经本院(系、所)分管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校,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和送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