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融纪综[2007]61号转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街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党委,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现将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榕纪综[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党委(党组)每年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对所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市委、市纪委综合报告一次。报送市委、市纪委的同时,应填报《福州市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统计表》和《福州市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汇总表》(附件三),并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市纪委党风室。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福清市委组织部2007年5月21日2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榕纪综[2007]8号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科级以上(含科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科级以上的党员干部;(三)市管企业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及县(市、区)管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3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应详细说明是否离异、离异时间、再婚时间、再婚配偶姓名、单位及职务;(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详细说明证件种类(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港通行证)、证件号码、有效期、保管部门;(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出境次数、出入境时间、出国(境)地、出国(境)事由;(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子女姓名、配偶国籍、结婚时间、是否更改国籍;(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详细说明配偶或子女姓名、出境方式、时间、到往地;(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应详细说明配偶或子女姓名、国(境)外投资项目、出资情况、资金来源;(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应详细说明配偶或子女姓名、任职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任职简历、现任职务;(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详细说明配偶或子女姓名、何时何地何机关、追究原因、刑种及刑期;(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4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限。(一)党员领导干部发生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福州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附件一),并按照规定上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是否发生上述有关事项,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受理。(一)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部门受理;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受理工作,并建立专门档案;报告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由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报告;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由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部门负责转交。(三)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5(四)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相应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第六条年度集中报告工作的完成时限。(一)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20日前转交由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的《福州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同时一并将《转交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统计情况》和《转交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汇总情况》(附件二)填报上一级的组织(人事)部门。(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三)各级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各单位报送市委、市纪委的,应同时填报《福州市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统计表》和《福州市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汇总表》(附件三),并分别寄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室。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相关信息的管理要求。(一)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6(二)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二)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三)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寓于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之中,并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本《实施办法》,不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第十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执行办法,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备案。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200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