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领导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今天拟讲:一、什么是转变领导方式与政府信息公开二、政府信息为什么要公开(重要意义)三、怎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程序)四、如何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一、什么是转变领导方式与政府信息公开用领导方式的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一)什么是领导方式转变?所谓领导方式就是党实行领导、执撑政权的体制、机制、手段、方式以及领导者素质修养等的总称。领导方式有先进与落后、简单与复杂、传统与现代等之分。领导方式转变简言之,就是落后向先进转变、传统向现代转变、守旧向创新转变、单纯向综合转变。具体包括:1、领导思想观念转变;2、领导思维方式的转变;3、领导方法、手段的转变;4、领导制度、体制、机制的转;5、领导作风转变等五个方面。(二)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1.什么是政府信息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特征:从政府信息的性质上看,职务性;从政府信息产生的方式上看,有限性;从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看,有形性。2.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定义: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或者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的行政行为和制度。特点:1、性质:行政活动;也可制度。2、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3、方式:主动,被动。4、对象:社会公众,特定行政相对人3.领导方式转变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性卢展工《用领导方式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领导干部要认真研究转变政府职能、转变领导方式、转变工作方法的问题,做到谋划多一点、服务多一点、依法依规多一点、求实求效多一点,真正肩页起加快转变的领导责任,在创新中提高领导水平。”这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内在统一牲:统属上层建筑,都是以民为本,都是陈旧向现代化的转变,都要求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创新等。二、政府信息为什么要公开(重要意义)(一)政府信息公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时期以保密为原则;人民当家作主市场经济时期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十六大“两个转变”(二)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制政府的内在要求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务院先后发布三个“依法行政”文件要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特征之一就是公开透明。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三)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反腐倡廉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一是,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均为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买现依法行政;二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行政行为的暗箱操作,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四是,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弘扬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三、怎样公开政府信息(一)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二)明确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主体(三)划定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范围(四)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一)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2、公正、公平、便民原则3、及时、准确、一致原则4、保障公共利益原则1、公开原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即便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也不是绝对不能公开。2、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公正公平便民3、及时、准确、一致原则及时准确一致4、保障公共利益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1、公共利益判定标准:合法合理性,公共受益性,公开参与性,权力制约性,权责统一性。2、障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三个安全一个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二)谁去公开政府信息1、领导体制领导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工作机构:《条例》无统一规定,由行政机关指定我国的主管部门:1.国务院办公厅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3.指定的部门(如监察、信息科)国外的主管部门:美国设在司法部……2、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1)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卫生、供水、供电、环保、公交等企事业单位。(三)哪些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公开范围)1、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应当被动公开的政府信息3、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4、保密审查机制1.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都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③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④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都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以下11项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一般4+县级以上重点11=15③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一般4+县级以上重点11+市县重点4=19④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一般4+乡镇重点8=12项2、应当被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也称被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范围,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现行法规作了概括性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3、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1)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密法》第九条规定的7项包括政党的秘密事项。(2)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个人隐私隐私,是指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的个人生活的秘密,如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财产、名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资料等信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4、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四)政府信息怎样公开(公开的方式和程序)1、怎样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怎样被动公开政府信1、怎样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程序:方式----场所----期限----编制指南、目录等(1)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总要求:便民、廉价、及时、灵活政府信息网(2)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必须设置场所:“两馆”。•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可以设置场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日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公开墙车站、大商场等(3)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1)一般原则: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2)特殊.例外: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4)编制公开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能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2、怎样被动公开政府信•相对人申请----•行政处理----•答复期限----•答复形式----•成本费收取----•行政帮扶----(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①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包括数字电文)形式。②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形式申请。•申请书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无须理由。(2)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方式。•①告知。•(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②能分割的可分割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