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工作,规避和转移合同风险,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公司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由经营部、工程部、总工办、督查办参加的专业分包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主持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工作,工程部为常设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专业分包工程管理的目的是公司充分利用专业施工单位的技术及施工能力,便于控制消耗,降低工程成本,同时满足公司开发建设需要。第五条专业分包工程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分包、择优录用、廉洁自律、规范管理。第六条专业分包是指需要有相应专业资质才能施工的包工包料的分包工程,该部分工程需要专业设计配合。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专业分包工程是电梯、机械车位、安防、门禁对讲、停车管理系统工程、划线工程。第二章过程控制第八条专业分包单位(下称“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下简称“建筑公司”的配合1、建筑公司做为总包单位应参与协调管理专业分包单位,工程部对建筑公司的协调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2、分包单位进场前应就生产、临时设施、用水、用电、材料管理、进度与质量管理、交叉作业(含场地土方、施工垃圾处理)、成品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治安管理等方面与建筑公司进行协商。其中专业分包单位的用水、用电必须安表计量,有偿使用。3、分包单位应接受建筑公司的管理,应按要求参加建筑公司组织的有关生产、安全、进度、质量等方面管理的会议。建筑公司对施工场区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进度、质量、文明施工负有管理职责。4、建筑公司与分包单位发生纠纷,由工程部负责协调处理,但工程部不可代替建筑公司对分包单位的管理,防止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工期延误。5、建筑公司不协调或者无能力协调分包单位,工程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建筑公司予以解决。第九条安全管理1、分包单位应遵守国家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以及建筑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责,接受建筑公司的安全管理和检查监督。2、工程部协调监理公司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重点审查:其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安全施工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安全施工的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3、工程部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对专业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的控制管理。使分包单位的安生管理得到有效保障。4、工程部应该协调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对重点部位协调双方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消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盲区;统一认识,统一思想,让分包单位更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进度管理1、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总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好人员、材料、设备、交叉作业、成品保护、专项验收等施工管理事宜。2、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应在开工前10日报监理单位和工程部批准后实施。3、分包单位因自身因素影响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工程部将分包单位进度计划分解节点工期并以管理通知书下发,纳入对分包单位的考核节点。第十一条质量管理1、分包单位应遵守政府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接受建筑公司、监理单位和工程部的质量管理和检查监督。2、建筑公司、分包单位在施工中要加强成品保护,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定成品保护重点,完善成品保护的措施,明确各自职责划分,以减少纠纷、控制成本、保证工期与质量。3、分包单位进场开始到移交物业公司前对其成品保护负全责。第十二条成本管理1、分包工程的成本管理按照有关成本、变更签证、索赔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2、分包工程发生变更,工程部应及时通知相关分包单位,确认变更时间;同时邀请经营部到现场确认工程量。3、分包工程的结算,以合同为依据按照甲方内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资料管理1、分包单位要及时按规定整理分包工作范围内的工程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提交给工程部。2、竣工资料须报验、配合的,应按照合同中有关约定进行。第十四条验收1、内部验收专业分包工程的内部验收在工程完工后,由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分包单位参加。对于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应明确分包施工单位整改完成的时间。2、专项验收凡需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专业验收方可通过的单项工程,由分包单位办理政府验收手续。3、竣工验收内部验收和专项验收通过后,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分包单位,政府相关部门(若涉及)竣工移交验收,并完成会签竣工验收手续。4、完工验收全部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取得竣工备案手续后,专业分包单位《完工证明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经营部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工程保修期自完工证明文件签发或正式移交物业之日起计算起。第十五条现场管理1、分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设备、材料及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技术符合性。2、分包单位所有设备、材料进场后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48小时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方可进行施工。3、分包单位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需土建配合的工程,委派技术员到甲方现场指导土建配合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布置图及建筑、结构专业所需的完整技术条件。4、分包单位应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应在设备安装前编制专项安全措施(方案)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5、分包单位应注意保护甲方的已完成品、半成品。设备到场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成品保护、现场转运等技术措施报甲方认可后执行。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甲方已完成品、半成品的损坏或污染,应在合同工期内恢复,其恢复费用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由于分包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恢复而通过甲方另行组织恢复的费用,由甲方从分包单位工程余款中加倍扣除。6、分包单位应在交工前清理现场,将实施本工程产生的所有垃圾清运出本项目之外,堆放至合法地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由甲方清理,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从分包单位工程余款中加倍扣除。第十六条处罚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如下执行。1、现场不服从总包安全管理200/人*次进行处罚。2、施工期间分包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如发现现场不在,且未告知甲方,或请假未经同意处罚100元/次。3、分包进场后,应该按照建设部JGJ59-99《安全检查评分表》及甲方的要求搞好文明施工,若发现不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处罚100元/次并立刻整改。4、分包单位随意变更其甲方提交的进场计划的处罚500/天。5、分包单位随意改变施工进度计划或在计划内没有完成的处罚200/天。6、分包单位未完成节点工期的,按500~1000元/次罚款考核。7、分包单位随意变更分包现场负责人,每变更一次且没有给总包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处罚500元。8、发现分包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及配件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且没有提前来函经甲方认可,处罚1000元/次并进行更换。若为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必须赔偿。9、分包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及配件未经验收,就在工程中使用视为不合格并处罚2000元~5000元。10、违反公司廉政建设的处罚1000/次。第四章、施工过程中分包费用的控制第十七条、对分单位的罚款,由专业工程师出书面汇报材料,交工程部负责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第十八条、在合同内增、减工程量内容由分包单位提出,由分包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专业工程师对照合同内容写出专业意见后,由工程部负责人审定后交公司经营部,经营部负责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第五章、分包费用的结算及支付管理第二十一条、分包结算的主管部门为公司经营部,经营部负责人负结算责任。第二十二条、经营部编制结算,经营部专业工程师负有设计变更洽商、签认时间及时责任;第二十三条、由供应部签定合同但必须由供应部部长核量、公司经营部审核的部分合同仍执行该费用的结算方法;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经营部进行办理结算。经营部编制结算书,报经营部负责人审核,经营部原则上不超过90天通报审核结果;未签订合同的分包工程,一律不得进行结算。第二十五条、专业分包合同款项的支付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由经营部经理编制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支付凭证,经工程部、经营部、生产副总、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支付。第六章、监督、奖励第二十六条、项目每月要进行一次自查。公司每季度在“综合考评”中对项目的专业分包管理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的结果给予奖罚,并书面在公司内部通报。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专业分包工作程序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工程部在推荐新的专业分包单位时,未严格审核其相关证明文件或在资料欠缺、不明真实情况下违规推荐的,对申报人、经办人及相关负责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并撤销其合格专业分包方名单。第二十八条、超拨工程款的责任人处以相应的经济罚款。超拨工程款已无法追回,则按从重从严的原则给予处罚,并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相关人员视工作成果给予一定奖励。对在专业分包过程中营私舞弊、谋取私利、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龙城1号工程部201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