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编号:WHHJ-CYWY-1QGCB-20140804甲方(发包方):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湖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发包、乙方承包本合同约定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武汉中央文化区楚河汉街全街区喷雾降温设施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2、工程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汉街001号汉街甲方指定具体地点。3、工程主要范围及内容:武汉中央文化区楚河汉街全街区喷雾降温设施安装工程。详见附件一、附件二。4、承包方式:乙方全包,即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和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及配合甲方完成相关部门的备案(如需)等。二、工程工期1、本合同项下工程工期为15个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为2014年8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工程整体竣工日期暂定为2014年【8】月【15】日,8月【16】日至8月【19】日为调试阶段,8月【20】日达到验收标准,以上三个节点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及配合甲方完成相关部门的备案(如需)并移交甲方使用之日。前述工期为绝对工期,为乙方完成本工程中的拆除、施工、设备安装、材料更换、软硬件调试、技术检测、系统升级、通过验收及配合甲方完成相关部门的备案(如需)等所有工作所需的全部时间,非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另行事先书面同意外,该工期不得顺延。2、乙方开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中途停工,否则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3、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并导致全面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以上的,工期相应顺延。4、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权随时中止该项工程施工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亦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如乙方无任何违约,则工期应给予相应顺延。5、如甲方决定不再继续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停工、撤离人员、设备等工作,双方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此情况不被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必向乙方支付任何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三、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注:金额应不低于工程价款的5%)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发生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赔偿金或违约金。乙方应在甲方扣款后2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书面确认后30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计息);乙方应同时退还甲方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四、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1,200,000.00元,下称“合同总价”或“合同价款”)。上述工程价款为固定包干总价,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包装、运输、保险、装卸、机械设备、水电、保管、安装、调试、验收、人员工资、合理利润及应缴税费等一切费用,不因物价上涨等任何因素调增。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履行再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工程量按甲方要求减少,则工程价款应作相应的核减,并以核减后确定的数额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本合同附件一报价单中的报价不影响工程价款的包干性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本工程提前完工,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赶工费用和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2、乙方为圆满完成工程而在实际施工中增加工程量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所使用的设备材料数量、人工数量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作调增;乙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按甲方要求减少的,双方据实核减结算工程价款。3、乙方须保证诚信申报结算工程价款金额,若最终结算工程价款审减额超过乙方报送结算工程价款金额的5%,则甲方有权在最终付款时再另行扣除甲方审减金额的10%作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4、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的20%;(2)乙方将喷雾主机运抵进场并经甲方检验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的【/】%;(3)工程验收合格且经甲方书面确认且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相关部门的备案(如需)及甲乙双方确认最终结算工程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95%;(4)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5%留作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经甲方书面确认未发生质量问题或乙方已妥善解决全部质量问题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5、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供正式有效的合法发票。其中,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95%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最终结算工程价款100%的发票。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构成违约。五、材料、设备供应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由乙方自行采购并供应至甲方指定的工程地点(施工工地仓库)。2、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所有材料、设备的全部运输、保管工作,并自行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合理的运输路线。乙方应当对设备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并确保包装符合耐粗暴搬运及防火、防水、防潮、防震、防撞等运输安全要求。因运输、保管不善发生毁损或丢失的,乙方应责任自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3、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为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应具备厂家的技术标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等相关技术标准。乙方供应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必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合格、经双方确认后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4、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消防规范和防火性能及环保要求,否则乙方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和第三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代替的设备或材料。否则,无论工程是否竣工,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自行承担更换的费用和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六、工程质量及验收1、本工程施工内容以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工程报价单为准。2、乙方保证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要求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为准,甲方按照较高要求的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3、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4、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应提前二天书面通知并组织甲方验收,如果未通过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5、乙方材料进场前一天要报甲方现场代表,由甲方代表依据乙方提供的材料样品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若乙方使用材料与所提供样品不符,则由乙方重新返工且须重新组织甲方验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工期不顺延。6、乙方提供的样品应交由甲方保存,作为本工程材料检验的重要标准。7、乙方施工应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提出的施工工艺要求进行,并保证施工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未达到以上标准或要求的,由乙方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8、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应组织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及时参加验收。如验收过程中存在质量等问题,乙方应及时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再次组织甲方验收,直至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并甲方书面确认为止,并办理移交甲方、配合甲方完成相关部门备案(如需)等手续。9、甲方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即使本工程通过甲方验收,但甲方当地(包括施工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范围内的内容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整改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本次工程价款中,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因整改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的罚金、停止营业的损失、第三方向甲方的追偿。七、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场所,并提供材料堆放场所、加工场地。(2)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3)甲方指派刘麒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乙方责任与义务:(1)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勘察过甲方场地、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堆放、运输通道),施工场地及施工现场完全符合乙方施工要求。如施工过程中乙方有其他额外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乙方应服从、配合施工场地内总承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参与方进行积极配合。(3)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与其他施工单位配合、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共同使用施工场所、运输及运输通道,乙方已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延长的工期,不会再因此要求延长工期或进行费用索赔。(4)乙方指派倪庆国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管理,按施工计划组织工程施工。(5)乙方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并对施工安全、消防、环保及由此引起的损失赔偿负全部责任。(6)乙方应严格按照图纸、作法说明、或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7)乙方负责组织甲方及相关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8)乙方应遵守甲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装修、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对施工中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9)乙方应做好施工垃圾清运等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扰民施工。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施工作业时间,施工不得影响楚河汉街的正常经营,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停工且乙方应积极整顿,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0)工程竣工未经甲方验收和移交甲方使用之前,乙方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如在此期间内发生任何破损或者损毁,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延误移交时间。(11)乙方保证乙方及其人员具有承揽本合同项下业务的资格、资质和许可,自行办理政府审批手续(如需)并承担费用,且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12)乙方是本工程范围内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配合和服从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消防事故。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部门对甲方的罚款、甲方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和人身的损害)。(13)乙方应合法用工,依法为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无论出现何种情形,乙方均不得拖欠乙方人员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因乙方拖欠人员工资等原因造成劳资纠纷出现农民工聚集施工现场或其他形式对甲方或楚河汉街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并按人民币1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4)乙方应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保险费用及责任,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负责,甲方不对此承担责任。如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坏丢失事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15)乙方负责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实施(包括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义务,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16)乙方负责办理并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所需的政府审批手续(如有),并承担相关费用。(17)乙方因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资料信息,均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18)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任何的第三方损失和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述索赔,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损害赔偿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