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指导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三、主要任务和内容(一)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标准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国家确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二)考试对象凡浙江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浙江省)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仍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三)报考条件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以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全省列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专科和本科在校毕业班学生,可凭学校证明报考教师资格。(四)考试的内容与方式1.考试内容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2.考试科目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试点期间,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我省暂按原操作方式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3.考试方式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今年下半年,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综合素质”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方式,其余科目均采用纸笔考试方式。今后的笔试方式将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执行。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4.考试成绩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合格成绩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五)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由教育部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务管理、研制有关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与面试工作。(六)考试收费试点期间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七)教师资格认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严格审核申请人具备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相一致。四、2011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一)颁布考试大纲2011年10月,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等信息,考生可登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二)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笔试报名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30日,面试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11日—14日,考生可在此期间登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三)考试时间1.笔试时间2011年11月26日。2.面试时间2011年12月24日—25日(视考生报考情况适当调整)。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报名、确认、考场安排、考试具体组织实施等考务管理事宜,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教育考试院院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财处、师范处、人事处、省教育考试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挂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扎实平稳实施。(二)组织政策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要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坚持统一政策、正确引导,加强对改革试点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营造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责教育部成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范教育处,负责处理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日常事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管理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教师资格的认定。举办教师教育的高等院校应积极参与和承担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有关工作。(四)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在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提供有益借鉴。六、其他此方案仅在我省试点中实施。11d964471c-69a42cc348-00000000009d63c66da754b277813a9560f752ba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