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药品基础知识培训讲义二○○八年八月六日基本概念(一)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二)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三)药品管理法规(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一)药品基本知识1.药品的概念: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硝酸咪康唑散(达克宁)、多潘立酮片(吗丁啉)等;(一)药品基本知识※其它商品的概念:(1)医疗器械的定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1)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2)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3)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4)妊娠控制。如:手术台、手术刀、注射器、输液管等;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是医疗器械,一是依据其预期目的或者说是干什么用的,二是依据产品的作用机理。(一)药品基本知识2消毒产品的定义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产品不是药品,其外包装、说明书、标签上不应出现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效果。如:酒精(乙醇皮肤消毒液)(冀卫消证字(2004)第0134号)84消毒液(Ⅱ型)(卫消字(1999)第0004号)(一)药品基本知识(3).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如:红桃K生血剂(2合1)(关怀装)(卫食健字(1998)第307号)(一)药品基本知识(4)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曼秀雷敦特柔润唇膏(卫妆特字(2002)第0075号)迪豆痘速消(健肤组合)(闽卫妆字(2003)0003号)(一)药品基本知识2.药品的类别: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以上属于药品自然属性的分类,另外根据药品使用的安全性需要对其流通使用的监管还有各种不同的分类,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一)药品基本知识3.药品的名称药品名称是药品质量标准的首要内容,药品的命名也是药品管理工作标准化中的一项基础工作。目前常见的药品名称的种类有三种:通用名、商品名(商标名)、国际非专利名。3.药品的名称(一)通用名:中国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通用名称为法定名称。通用名称不可用作商标注册。(二)商品名:商品名又称商标名,即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药物制剂可以起不同的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商标名通过注册即为注册药名,常用®表示。(三)国际非专利名(INN):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药物(原料药)的国际通用名。根据INN命名原则为每种在市场上按药品销售的流行性物质起一个世界范围内都可接受的唯一名称即为国际非专利名。(四)曾用名、习用名(一)药品基本知识4.药品的剂型与规格药物剂型就是药物的应用形式,药物剂型与其疗效关系密切。同一药物、不同的剂型可导致药物作用的快慢、强度、持续时间不同,药物副作用、毒性作用也不同。药物剂型的分类方法有:按形态分类;按分散系统分类;按给药途径分类。(一)药品基本知识4.药品的剂型与规格本公司经营的药物的剂型主要有:注射剂、片剂、胶囊剂、丸剂、糖浆剂、颗粒剂、散剂、口服溶液剂、混悬剂、乳剂、酊剂、栓剂、软膏剂、眼膏剂、滴眼剂、气(粉)雾剂和喷雾剂、膜剂、滴耳剂、滴鼻剂、洗剂、搽剂、凝胶剂、贴膏、透皮帖剂等。(一)药品基本知识4.药品的剂型与规格药品的规格是指一定药物制剂单元内所含药物成分的量。药品规格的表示通常用含量、容量、浓度、质量(重量)、数量等其中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来表示。阿莫西林胶囊:0.25g*10s*2板/盒400盒/件同一种药品常常不仅有不同的规格,还有各级不同大小的包装单位。根据药品流通、使用的不同需要,对药品的数量常需要结合药品的规格和包装单位才能准确表述。一般药品包装常可分为最小包装、中包装、大包装等三到四级包装单位。(一)药品基本知识5.药品的质量标准与批准文号质量标准是药品生产、检验、供应与使用的依据。国家药品标准包括药典、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上升后的国家药品标准(局颁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是指国家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而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如:头孢拉定胶囊(泛捷复)(国药准字H31020001)(一)药品基本知识5.药品的质量标准与批准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基本完成对批准文号的统一换发。目前药品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国药准(试)字+1位字母+八位数字。字母含义:H、Z、B、S、T、F、J数字含义:1-2位:10(卫生部);19、20(药监局);省级区域代码前两位。3-4位: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5-8位:顺序号(一)药品基本知识6.药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与有效期药品的生产批号一般是指用同一批原料、同一加工设备,经同一次加工所得均一性的产品。目前国内大多数生产厂商的产品批号都是以“年号+月份+流水号(+亚批号)”的形式表示。流水号是药厂生产该产品的批次,也可是其他意义;亚批号可表示班组号或消毒锅号等,也可是其他意思。少数厂家的批号是按企业内部定的规则编号的。进口药品的批号也是由各国制造厂商自定,极不一致。批号是进行质量跟踪的重要标志。批号:20060811-2;0704702;070405B;20070603;安宫牛黄丸,批号:7017002(一)药品基本知识6.药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与有效期药品的生产批号并不一定是用药品生产的时间表示,因此药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同时注明药品的生产日期。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被批准使用的期限,其含义是药品在一定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药品有效期是涉及药品稳定性和使用安全性的标识,必须按规定在药品说明书中予以标注。目前一般药品包装标签上的有效期表示方法都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如:药品名称:头孢拉定胶囊(泛捷复);规格:0.25g*24s批号:0704702;有效期至:2009-03;生产日期:2007年04月03日。(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1.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2.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3.药品的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4.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5.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二)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7.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外包装箱有关标识常见术语解释(1)药品合格证明:是指药品生产(或进口)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资质材料。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常见术语解释(2)药品经营方式:国家规定有两种形式。一是药品批发经营;一是药品零售经营。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三)药品管理相关法规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内容:共十章,106条一、总则;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三、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四、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五、药品管理;六、药品包装的管理;七、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八、药品监督;九、法律责任;十、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