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转干部划分条件——摘自陕军转办发[2011]4号文件符合西安地区接收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按照省直和西安市4.5:5.5的安置数量比例,依照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划分条件,分别予以接收安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直单位接收安置:一、配偶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认识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二、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均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认识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7v2R+z/X-KT三、配偶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未婚或离异军转干部的父母均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所在企业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配偶或父母在该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四、夫妇同为非西安籍军队干部,一方或双方同时转业,转业方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五、被授予全军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陕西省接收条件,省级或中央驻西安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按规定程序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同意)。除符合以上条件,有省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外,其他符合西安地区接收条件的军转干部有西安市接收安置。本条件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W;c]%c8}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陕西省予以接收安置:一、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省籍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的;二、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陕西有常驻户口的(截至时间为安置当年3月31日,下同);三、配偶已随军并在陕西有常住户口的;;f/Lj*A8E!g8t四、父母在陕西有常驻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五、配偶父母在陕西有常驻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6h4C0k*T6g;]1F,fw1},?六、父母在陕西有常住户口,本人未婚的;3l#M)r:W5d/k七、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陕西、从陕西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陕西的;0o0H4R$x5Y/O:b3L八、下列情况之一,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在陕西有常驻户口的,也可以接收安置:'`+^/G#g9N6b2v%X2}$`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慢10年的;3、战时或三等功、平时或二等功以上奖励的;0VV6i9o7r%|%?4?4、因公因站致残的。九、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陕西的。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5~1d)@0n'k;b%S十、具有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陕西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T%hq;i$]下列情形不予接收-F1s&n0H8v一、年龄超50周岁;/N-Q%A/tJ7N二、二级甲等以上伤残;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定点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v0b$w;w-A*]+n*C)W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s'a$h$l0o8c+J'm8P五、故意犯罪受刑罚的;六、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七、参加过“FLG”尚未彻底转化的;八、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以安置当年4月1日为准),安置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九、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7l6e,R/x*X:m本接收条件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J:I8^2^#L(o&p.M/t:F西安地区暨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7u$K1K6[#R9rN7V!]*f)d:p6d(Y+f-i%T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西安地区安置:一、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非西安籍在西安就读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分配入伍),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的;)W&{:M6ok1L2r&g(L!?:fK二、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西安有常住户口(常住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下同)的;三、在西安地区部队服役期间,按照配偶随军条件,将配偶户口迁移到西安市并取得常驻户口满2年(截至时间为安置当年3月31日)的;)D+T1Lv1F8[0b6De四、父母在西安市有常驻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五、配偶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六、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本人未婚的;七、在西安地区购买住房(原则上包含军队照顾团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在西安地区建设的经济适用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下同)、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户口所在地和所购住房地点必须一致,下同)满2年,无工作的;,l9D3{6k&Y(|*|八、在西安地区为父母或配偶父母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父母或配偶父母必须同时取得西安市常驻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九、在西安地区为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十、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原籍西安、从西安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在西安的;5b$A;k'c.F十一、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西安的。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0u:C%m.R,r4Y十、具有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西安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m;`x$S3tw.e:B下列情况,西安地区不予接收:一、服役部队驻地与配偶随军地不相符的;%n,C0B8M0g0I二、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但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地区以外,且具有固定工作的。三、对提供进西安有关证明材料或档案(入伍、考学、定级、任职、晋衔或立功授奖等主要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军转转业干部退回部队,西安地区不予接收安置。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可在其他地区接收安置。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按照第三条相关规定处理。8Z+\8u&]-X本接收条件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