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辅导讲义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要贯彻好执行好,抓好落实。要贯彻执行好《条例》,首先要学习理解好《条例》,要逐章逐条逐款地学习领会。在学习中,要着重了解《条例》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作了哪些修改、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作了哪些新规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指出:“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指出:“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这三个重要判断,既集中概括了《条例》的突出特点,也是《条例》修订内容的集中体现。《条例》共修改300多处,由原来的11章54条修改为现在的13章74条。修改后的《条例》共9900字左右,其中有4000多字是新增加的内容,约占总篇幅的一半。《条例》贯穿全篇的一条主线,就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条件上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赋予了德才兼备原则的新的时代内涵,丰富了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基本方法和扩大民主、强化监督等作了更加科学、规范和严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一、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丰富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条件和资格《暂行条例》颁布以后,党中央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最重要的是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赋予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德才兼备标准的新的时代内涵,对在新形势下做好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之前,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建党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要建设“一支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就是由具有社会主义政治家素质的领导骨干带领的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并提出建设这样一支队伍的几个重要环节。江泽民同志在去年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就要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干部队伍。”在近几年间,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在全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鲜明地提出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等等。这些集中反映了党中央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新要求。这就成为《条例》进一步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丰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和资格的重要依据。《条例》作为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基本规章,在“总则”中,开宗明义,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党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对指导思想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和新要求。所增加的内容强调: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条例》还重申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这六条原则,贯穿于整个《条例》之中,体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条例》更加明确地提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从领导班子建设的整体需要来全面把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仅要看个人的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要把握领导班子建设的基本要求,从班子建设的整体需要出发,把个人基本条件和班子整体需要统一起来,正确把握领导班子建设的思想政治、能力水平和结构功能等三个方面的要求。《条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干部的新要求,按照“总则”明确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和重申的六条原则,丰富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在“选拔任用条件”一章中,坚持了《暂行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的同时,特别强调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具有共2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对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要求也高了,把《暂行条例》提出的“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高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改为“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条例》对干部任职资格作了一些修改。任职资格是指干部个人在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和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党龄等方面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条例》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具有的资格作3点修改。一是强调了任职年限,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强调“应当”,而不是《暂行条例》提的“一般”。二是提高了对干部文化程度的要求,把《暂行条例》“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改为“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对文化程度这新要求,是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提出来的,也符合当前干部队伍的状况。三是干部接受培训资格更加明确。《暂行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现在《条例》改为“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这样规定,既有明确要求,又较为可行。《条例》还作了两项新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体现了“三个代表”要求和德才兼备原则,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这些条件和资格作为衡量干部的基本尺度,特别是要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真正做到按标准定取舍,按德才选贤任能,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选拔任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领导干部。二、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坚持了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实践证明,当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和条件确定之后,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程序往往带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修订后的《条例》规范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同时坚持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在每个程序中对扩大民主作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在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这三个关键程序上,集中体现了发扬党内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新举措,为建立民主、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奠定了基础。《条例》的“民主推荐”一章,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格局,包括民主推荐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但也作了较大的修改,从原来的7条增加到10条,内容上加大了发扬党内民主和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民主推荐干部工作上的份量。一是把民主推荐确定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基础性环节。《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除“个别特殊需要”可由组织推荐者外,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将《暂行条例》规定“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的“应当”二字改为“必须”。二字之差,就把民主推荐确定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还明确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强调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二是扩大干部群众的参与权。《条例》规定:“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这项新规定,把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起来,同时使用,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干部的群众公认程度。《条例》还规定,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条例》对民主推荐票的统计也作了规定:“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这样做,有利于了解上下左右对干部的认可程度,更好地运用民主推荐的结果。三是扩大党内民主,坚持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3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这就从制度上解决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考察对象问题。考察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关键性环节之一。《条例》的“考察”一章,在保持《暂行条例》基本格局的基础上,对考察内容、考察范围、考察方法和考察纪律都作了一些修改,尤其是加大了考察工作的民主程度的内容。一是实行考察预告制度,便于干部群众参与。规定:“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预告考察组的驻地、考察时间、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或者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这有利于为群众特别是知情人反映意见创造条件,有利群众的参与和加强监督。二是改进考察方式。规定考察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条例》强调“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把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扩大到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三是强调提高考察工作质量。《条例》做出新规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还规定:“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要“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要求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把人选准用好,关键是贯彻好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一基本制度办事。一是要搞好个别酝酿。《条例》在“酝酿”一章中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二是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条例》除了坚持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