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8]1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标【1988】281号)的安排,由广电部负责编制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广电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编制说明《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计标〔1988〕281号)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计划财务司会同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无线电台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和模拟设计,同时还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用地指标分七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广播电视发射台工程,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工程,广播收音台(站)工程,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等建设用地指标。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广播电影电视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866)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号,邮政编码:1000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广播电影电视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指标内容包括广播电视的工艺及配套设施、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场外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第1.0.4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程用地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第1.0.5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条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国家目前的资源、经济水平等条件,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基础上,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第2,0.2条广播电视工程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广播电视技术要求,因地制宜,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第2.0.3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从总体布局、传播方式、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合理性。第2.0.4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建设用地。第2.0.5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项目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第2.0.6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机房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第2.0.7条场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彼此联系密切的辅助建筑物,在满足技术、安全等条件下,宜优先组建成综合楼或多层楼房,减少建筑物数量,提高建筑系数。第2.0.8条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辅助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第2.0.9条场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使用要求计算确定。在符合技术、安全规范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第三章广播电视中心工程第一节省级广播中心工程第3.1.1条省级广播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不包括广播剧场及其辅助用房。二、办公及辅助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声音资料室、汽车库等。不包括营业用房。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第3.1.2条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省级广播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1.2的规定:第3.1.3条省级广播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1.3的规定: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3.1.4条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第二节省级电视中心工程第3.2.1条省级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不包括电视剧场及其辅助用房、外景摄制场地等。二、办公及辅助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不包括营业用房。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第3.2.2条省级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省级电视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演播室面积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2.2的规定。第3.2.3条省级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2.3的规定: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3.24省级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第三节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第3.3.1条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不包括广播电视剧场及其辅助用房、外景摄制场地等。二、办公及辅助设施: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不包括营业用房。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第3.3.2条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省级广播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演播室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3.2的规定:第3.3.3条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3.3的规定: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3.3.4条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第四节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第3.4.1条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不包括广播电视剧场及其辅助用房、外景摄制场地等。二、办公及辅助设施: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不包括营业用房。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第3.4.2条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省辖市级广播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演播室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4.2的规定:第3.4.3条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4.3的规定: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3.4.4条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第五节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第3.5.1条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二、办公及辅助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等。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等。第3.5.2条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日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演播室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5.2的规定:第3.5.3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3.5.4条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第四章广播电视发射台工程第一节中波发射台工程第4.11条中波发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1、技术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发射机房、发射机辅助设备用房、机房附属用房、变电站、节传机房、控制室、金工室、天线维修室、机房供水、供暖设施、备份器材库等。2、广播中波发射天线、馈线工程:包括钢桅杆、地网、拉锚基础、调配室和以馈线垂直投影左右各Zm的用地。二、辅助设施:包括行政办公用房、资料室、档案室、文印室、医务室、倒班宿舍、汽车库、行政仓库等。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单身宿舍、警卫用房、供水设施、供暖设施等。第4.1.2条中波发射台技术设施、辅助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工程用地指标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一、该用地指标是以一个机房,两部发射机为基准编制的。二、按中波发射台场地及总平面布置要求:从安全、防火及电磁波辐射等方面考虑整体布局。生活服务设施是按照安全、环保要求,警卫设施与行政部门的距离要求和技术区建设物间的最小距离并根据表4.1.2.2的规定综合考虑的。三、中波发射台技术区及行政区用地指标按全台总输出功率、编制人数及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宜符合表4.1.2.3的规定。第4.1.3条中波发射台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1.3的规定。第4.1.4条中波发射天线、馈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是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一、按中波发射天线、反射天线钢桅杆塔基中心为圆心,112工作波长为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