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支付方式是产生于19世纪后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后继贸易、航运、保险以及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由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是的出口商的收款风险降低;而出口商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才可以获得付款,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一、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含义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有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凯利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当然,信用证也可以不经客户申请,有开证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直接向受益人开立,这种情况主要是银行为了向他人融资或购买物品时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一)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交易的的标的物是单据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2.信用证的开证行提供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的为坚减少。3.信用证的交易具有独立性。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货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阴阳鱼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货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立行货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二)信用证的作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凭单取得货款,并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可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并可提供资金融通。对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如可收取各种手续费以及获得利用资金的便利。(三)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为了规范信用证业务的运作,国际商会在1933年制定了《商业肝胆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后经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多次修订,最新文本是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该惯例被世界各国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采用。但该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对其适用,该惯例才对信用证有约束力。《UCP500》除了介绍信用证的概念、种类、原则外,还包括了银行的权利义务,免责事项以及信用证业务对单据的要求。《UCP500》适用于一切跟单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以及经申请人开立的或开证行自主开立的信用证。但是,它也没有包含于信用证有关的全部事项,如信用证的效力,信用证的欺诈等,在使用时还需要国内法补充该惯例没有调整的事项。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电信业的迅猛发展,信用证业务中在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中也得到广泛运用。为了保证电子信用证健康有序的发展,国际商会在2001年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增补规则》(UCPSupplementforEledtronicPresentation,eUCP),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生效,eUCP共12条,涉及了电子信用证业务中的惯例适用,电子单据格式,电子化术语的定义,电子单据的提交和审核、拒绝通知,正本和副本、出单日期、约束单据以及银行免责等方面的内容。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另外还涉及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承兑行、付款行、偿付行等。(一)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forL/C)是指银行提出申请人开立信用证的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商,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2,开证行开证行(IssuingBank)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3.通知行通知行(AdvisingBank)是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它接受开证行的信用证,经核对印鉴或密押后,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通知受益人。4.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Bank)是指信用证上制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是使用金额的合法受益人。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也可能是中间商。5.保兑行保兑行(CongirmingBank)是应开证行货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承诺和独立的付款责任。6.议付行议付行(NegotiatingBank)是根据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要求,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垫款或办理贴现的银行,一般说来,议付行就是通知行。7.承兑行承兑行(AcceptingBank)是指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在承兑信用证项下,承兑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信用证所制定的其他银行。8.付款行付款行(PayingBank)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并授权其在单据相符时对受益人付款。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另外一家银行。9.偿付行偿付行(ReimbursingBank)是开证行制定的对议付行,承兑行货付款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偿付行只负责开证行付款,而不负责审单;付款时不凭单据,只凭议付行货付款行交来的索偿书。(一)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用证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现分述如下。1.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自主的合同关系。开证行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承担付款、承兑、议付或者对付款、承兑、议付担负保证的责任;合理小心的审核单据,确定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开征申请人则负有缴纳开征押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缴纳开征所需要费用以及付款赎单等各项义务。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以信用证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因信用证是否可撤销存在的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开证行开出的是可撤销信用证,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在议付行议付之前可以随时被开证行撤销,而事先无需通知受益人,因此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对对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二是如果开证人开出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就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作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的影响。3.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以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行为时代理开证行所为,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通知行的代理人性质,使得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也无直接的合同的关系。如果开证行指定或者授权其他银行付款、承兑或者议付并为其他银行所接受,那么开证行同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之间就也成立了一种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信用证目前尚未有统一形式,但其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一般来说,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就是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与要求受益人提交的相关单据,同时再加上银行保证条款。概括起来,信用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等成为关键性的问题。所以,信用证要显示开证行的资信。(一)信用证开征日期信用证中心必须明确表明开证日期。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开证日期”字样,则视开证行的发电(电开信用证)或抬头日期(信开信用证)为开证日期。(三)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限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有效地点是受益人在有限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四)信用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信用证应包括申请然和受益人的名称与地址等内容,这些内容应完整、清楚。(四)信用证号码信用证的号码是开证行的银行编号,在开证行的业务联系中必须引用该编号。信用证的号码必须清楚。(六)信用证币别和金额信用证的金额一般采用国际间通常的写法,而其币别应是国际间可自由兑换的币种。(七)信用证货物描述信用证的货物描述应准确、明确和完整。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中队货物的描述不宜繁琐。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货物描述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和规格等。(八)信用证单据条款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的单据的种类、份数、签发条件等内容。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之间应保持一致,不应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九)信用证装运期限信用证的装运期限是受益人装船发货的最后期限。受益人应在最后装运日期之前或当天(装船)发货。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应在有效期限内。(十)信用证价格条款信用证的价格条款,是申请人和受益人在上午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成交价格条款,例如FOB,CFR和CIF等。(十一)信用证交单期限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个要求出具运输单据的需要还应规定一个装运日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单的期限,即信用证的交单期限。如果没有规定该期限,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将拒绝受理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限日期内提交。(十二)信用证偿付条款信用证的偿付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固定的如何向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偿付信用证款项的条款。(十三)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信用证中一般规定开证行的银行费用(除开证费外)或通知行、议付行等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来承担。(十四)信用证特别条款信用证中有时附有对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的特别条款。(十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本证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办理。(ThiscreditissubjecttotheUniformCustomsan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UCP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PublicationNO.500.)四、信用证业务的结算程序由于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信用证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因此,在此介绍跟单信用证的业务的结算程序。(一)信用证的开立进出口双方同意采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征。首先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该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法律关系。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值。但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银行保证金。如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账号,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资金。(二)信用证的通知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应该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至于信用证的传递方式,可以通过航空邮寄、电报或电传等方式进行传递。但随着国际电信业的发展,为争取时间,加快传递速度,信用证的传递越来越堵地以SWIFT形式进行。(三)受益人的审证信用证的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和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受益人应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但发现信用证的内容和合同规定有重大不符,而受益人无法接受时,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让对方修改信用证。(四)信用证的履行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非常重要,因为这是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