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流程及注意事项介绍XXXX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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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及相关事项介绍2015年10月一、《细则》框架及主要调整二、发展党员流程三、相关表格的填写四、违规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规定主要内容一、《细则》框架及主要调整一、《细则》框架及主要调整《细则(试行)》共有6章33条3500字,修订后,增加1章、11条,共7章44条5000字。这次修订,涉及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一、《细则》框架及主要调整二、发展党员流程二、发展党员流程遵循“十六字”总要求。2013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第一章总则二、发展党员流程1、申请入党条件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将党章第1条完整写入《细则》,规定5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二、发展党员流程2、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上述党组织提出二、发展党员流程3、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7条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二、发展党员流程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8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注意:要在《考察培养登记表》中注明“确定为积极分子的时间”。二、发展党员流程5、指定培养联系人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9条规定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同时,第9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二、发展党员流程6、培养教育考察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10条提出,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11、12条规定,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应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二、发展党员流程1、确定发展对象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13条,规定由“自上而下”的方式,确定发展对象,即,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注意:必须距离“确定为积极分子”一年以上;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二、发展党员流程2、确定入党介绍人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14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二、发展党员流程3、政治审查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常见问题:一是虽然对发展对象的亲属进行了政治审查,但未对发展对象本人形成单独的综合结论性审查意见。二是有的发展对象亲属或社会关系的政审材料只有党支部公章,未加盖上级党委公章。二、发展党员流程3、政治审查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重视的两点:一是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二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二、发展党员流程3、政治审查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政治审查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内容包括: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3)调查结果。4)结论性意见。政治审查结果一般在一年内有效。二、发展党员流程4、短期集中培训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必须经过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二、发展党员流程1、发展对象预审制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19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意:预审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二、发展党员流程2、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19条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二、发展党员流程3、召开支部大会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把握两点: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二是逐个讨论和票决,在讨论接收两个以上预备党员时,统一采取逐个讨论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二、发展党员流程3、召开支部大会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21条规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二、发展党员流程3、召开支部大会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易发生的问题:一是“逐个讨论和票决”程序执行不彻底,个别党组织在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环节还存在用举手表决替代票决的现象,或在讨论审批多名党员时,未能体现逐个讨论;二是召开支部大会不及时,个别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不及时,甚至在预审通过,并且入党介绍人都已经填写了《入党志愿书》数个月之后才召开支部大会。二、发展党员流程4、上级党委派人谈话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24条规定,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二、发展党员流程5、上级党审批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23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第23条对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说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所属基层党委,经报上级党委同意后,可以审批预备党员。二、发展党员流程5、上级党审批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25条规定,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二、发展党员流程6、审批时效和备案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26条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二、发展党员流程1、入党宣誓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30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二、发展党员流程2、继续教育考察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31条规定,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组织要定期做好考察记录。第32条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二、发展党员流程3、提出转正申请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期满前,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二、发展党员流程4、支部大会讨论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32条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33条规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二、发展党员流程5、上级党委审批时限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34条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二、发展党员流程6、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认定及转正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35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二、发展党员流程7、材料归档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37条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三、相关表格的填写三、相关表格的填写常出现的问题跨年度使用《入党志愿书》;会议记录、《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填写不完整,如在参会人员一栏填写“全体党员”、未写清正式党员数量,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未写明得票数,或党委审批未标明预备起止时间;有的《入党志愿书》与《培养考察登记表》、原始会议记录等材料填写时间不一致,相互矛盾;有的材料涂改现象比较严重,或是没有落款日期。三、相关表格的填写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及预备党员考察表》四、违规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规定(征求意见稿)四、违规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规定(征求意见稿)一、基本原则严格要求,违规必究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四、违规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规定(征求意见稿)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治审查、计生等方面的审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四、违规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规定(征求意见稿)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入党条件、标准的审查,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备案、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政治审查、培训考核,预备党员的预审、接收、审批和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中,出现培养不力、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等问题。四、违规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规定(征求意见稿)四、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人、考察人、预审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1、未及时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入党动机、政治觉悟等方面情况,或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汇报的;2、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考察职责,就考察情况未及时汇报,故意瞒报或不如实报告等情况;3、未在《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按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意见的;4、审查不严,将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核通过的;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规定的。四、违规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规定(征求意见稿)五、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1、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遗失,或未按规定派人了解申请人有关情况的;2、未按规定推荐、研究、备案等程序要求和标准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将不符合入党条件或未申请入党的人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将非入党积极分子或培养教育期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四、违规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规定(征求意见稿)五、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未及时听取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党内外群众、党小组、群团组织等方面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确定、接收、转正的;4、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就发展入党的;5、预备期满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未在一月内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或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延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四、违规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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