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第五章公司客户贷款的操作流程与技术支持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有关贷款相关管理规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于2009年7月颁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12日颁布施行。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一)出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背景1、贷款管理流程不够科学、细致。从贷款调查到贷后管理的整个贷款过程中缺乏环环相扣的有机的精细化的管理理念。贷后对借款人的持续监控意愿不强,监控能力和手段有限。2、对贷款合同或协议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亟待提升。3、缺乏对贷款支付环节的管理4、信贷资金挪用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威胁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违规进入股市、房市。5、虚假交易骗贷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不佳,市场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约束不够规范,往往诱发虚假交易,甚至无交易划转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频频发生。“四假”骗贷现象普遍:假权证,假按揭,假注资,假票据。6、岗位制衡、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备,使得我国商业银行“重贷前、轻贷后”,业务激励“重数量、轻质量”,风险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等现象普遍存在。7、信贷管理法规不健全,不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流程。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出台的目的1、维护贷款资金安全,保护好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2、营造借贷双方良好信用环境和健康信贷文化3、强化贷款用途管理4、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5、对信贷投放过快进行微调6、将贷款最佳做法纳入法治化轨道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三)7大指导原则全流程管理原则诚信申贷原则协议承诺原则实贷实付原则贷放分控原则贷后管理原则罚则约束原则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总则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第五条)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项目融资在流程管理上适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总则要求流动资金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第五条)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总则要求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第五条)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贷款新规下的基本信贷流程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第十条)。借款人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当追究借款人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的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第十二条)。借款人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承担未按合同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材料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当追究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原则三:协议承诺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设立专章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明确借贷双方的协议与承诺事项。(第四章)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协议承诺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承诺资本金足额到位等。(第十九条)设立专章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明确借贷双方的协议与承诺事项。(第四章)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协议承诺的事项详见第二十一条。设立专章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明确借贷双方的协议与承诺事项。(第四章)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并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二十四条)在贷后管理一章中规定了违背协议承诺的违约责任(三十八条)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即贷款获批后,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贷款资金划付方式有两种: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二十四条)要求贷款支付原则上都采用受托贷款人支付方式,即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二十五条)银监办发[2010]53号文: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即贷款获批后,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十五条)具有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等情形之一时,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二十六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三十三条)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贷款资金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办法》和《指引》要求所有贷款支付原则上都采用受托贷款人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实贷实存):贷款获批后,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帐户,由其自主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实贷实付):贷款获批后,银行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贷用一致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第二十八条)如发现借款人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等情况,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必要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九、三十五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不得挪用。(第九条)借款人应承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二十八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第七条)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三十四条)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严防贷款挪用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十四条)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第二十一条)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十七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第二十三条)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七条)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原则六:贷后管理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第三十条)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第三十二条)借款人现金流异常的,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第三十三条)对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要对收入进入账户比例与账户内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三十四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参与借款人的贷款重组,维护贷款人债权。(第三十六、三十七条)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三十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第三十一条)动态关注借款人各项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三十二条)参与借款人的贷款重组,维护贷款人债权。(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三十五、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参与借款人贷款重组,维护贷款人债权。(四十条)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原则七:罚则约束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如贷款流程有缺陷的、岗位责任未落实等情形,监管机构可采取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三十八条)对越权审贷、违规放贷、违规支付贷款资金的,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可采取罚款、取消高管资格、纪律处分以及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处罚。(三十九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如贷款流程有缺陷的、岗位责任未落实等情形,监管机构可采取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三十八条)对越权审贷、违规放贷、违规支付贷款资金的,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可采取罚款、取消高管资格、纪律处分以及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处罚。(三十九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个人贷款业务,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格式条款未公示,未按规定进行支付管理等情形,监管机构可采取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四十一条)对越权审贷、违规放贷、未履行贷款调查职责的,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可采取罚款、取消高管资格、纪律处分以及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处罚。(四十二条)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主要内容1、强化依法监管贷款用途,提高信贷风险管理质量2、突出贷款支付管理,加强贷款用途管理3、实施贷款全流程管理,提高贷款管理精细化水平这10个主要环节包括:产品设计、贷款调查、审查(风险评价)、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处置等。4、加强合同或协议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控制5、强调贷款管理的法律责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三个办法”的章节内容基本相同。详见下表:三个办法的结构安排《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第一章总则(1-8条)总则(1-10条)总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