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国内客人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根据“严格审批、从严控制”的原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第十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各镇区、各单位可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县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或上级新的规定,将适时调整。附件:1.公务(商务)接待清单2.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附件1:公务(商务)接待清单接待单位:接待对象(单位)接待类别公务()商务()来客带队领导(或外宾主客)及职务接待日期年月日来客人数(人)工作餐时间午餐()晚餐()公务(商务)活动内容接待标准上限(元/人)实际接待标准(元/人)陪餐人数(人)接待承办部门(科室)接待承办人(签字)批准接待领导(签字)附件2: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接待单位:接待时间:年月日()餐接待人数:人陪餐人数:人项目支出金额(元)减:来客交纳金额(元)实际报销金额(元)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场租费合计财务审批人(签字):财务审核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结报日期:年月日注:1.接待费结报必须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记录和接待清单等附件;2.单位结报时由经办人提供各种单证,经财务人员审核、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