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试行)(根据李涛律师草拟稿提出的个人建议稿)为了保障我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案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湖北省地区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一、接待当事人的咨询(一)、一般要求:1、接待律师告知咨询收费的相关规定;2、了解当事人咨询的主要要求和目的;3、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见附件1)。4、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二)、咨询中律师需了解的主要内容: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3、交通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5、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6、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肇事者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7、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8、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9、咨询时,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10、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三)律师回答咨询的规范性要求:1、告知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接待律师现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4、对于案件的办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故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应充分说明诉讼风险,并明确说明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条件判决结果。二、收案1、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2、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2),明确对律师代理工作的要求。《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参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代交办公室备案,一份交承办理律师附卷存档。4、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可考虑制定格式附后),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相应部门。5、向委托人送达《民事诉讼风险须知》(见附件3)(对于具体个案特殊风险提示可在委托前的咨询笔录中提示。。6、向委托人出示《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见附件4),要求其提供表面证据。7、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取律师代理费后,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三、收案后的律师工作(一)一般规定: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2、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案件如下主要事项:(1)案件管辖与主管问题;(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审判实践精神;(5)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6)说明诉讼风险,必要时应作《风险提示告知书》(附件5);(7)其他需要考虑的事项。3、及时与相关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相关函件。(二)、代理伤、死者一方案件的律师准备工作:1、讨论确定是否申请办理诉讼(诉前)保全及先予执行措施。2、起草民事诉状。3、制作《赔偿清单》(见附件6)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三)、代理机动车一方案件的律师准备工作:1、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3、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四)、代理强制保险公司一方案件的律师准备工作:1、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审查强制保险保单、出示强制保险条款。3、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4、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四、诉讼案件举证期间的律师工作1、律师应依法收集证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制作《证据目录》(见附件7)并提交相关证据。2、需依法举证的诉讼证据材料主要包括:(1)事故认定资料;(2)伤情治疗资料;(3)费用发生资料;(4)法医鉴定资料;(5)乘客家庭状况资料;(6)保险资料;(7)垫付款项资料;(8)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9)其他治疗状况资料;(10)依法需要举证的其他材料。五、第一审庭审中的律师注意事项(需进行具体规定)(一)、代理伤、死者一方案件的律师注意事项···(二)、代理机动车一方案件的律师注意事项···(三)、代理强制保险公司一方案件的律师注意事项···六、第二审程序的律师工作1、参照本操作指引第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2、本操作指引没有规定的,参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七、再审程序中的律师的工作参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执行程序中的律师工作参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九、结案和归档1、办案律师签收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向委托当事人送达,并与其办理《送达回证》(见附件8)手续。2、在法律文书向委托当事人送达后,应询问当事人意见。对于有上诉或申诉意愿当事人,应向其讲解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方面应注意的问题。3、办案律师代理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写出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并交律师事务所存放保管。4、档案目录的内容主要包括:(1)《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咨询笔录》、《立案审批表》、《风险提示告知书》(3)所有当事人身份资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民事诉状》或《民事上诉状》、《赔偿清单》;(5)《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代理提纲》;(6)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7)第三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8)本方《代理词》、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代理词》;(9)《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及本方当事人的意见笔录,《送送回证》;(10)《结案审批表》;(11)关于本案办理的其他材料。十、附则本操作指引由湖北省律师协会起草,供本省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附:1、附件1、2、3、4、5、6、7、8附件1:交通事故案件咨询笔录咨询人:律师:记录人:地点:时间:我们是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就你们咨询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事宜,作如下笔录:问: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答: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方式与地位、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答:问:是否报警、是否出警?答:问:是否扣留车辆进行相关鉴定、交警大队是否送达法律文书(具体扣留、送达时间)?答:问:你们对交警大队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意见?答:问:是否有伤、死者?答:问: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答:问:是否做法医鉴定或其他法医检验(包括尸检、毒物检验、亲子鉴定等),结论如何及对其意见?答:问:是否有财务与相关经济损失、是否对物品损失进行物价评估?答:问:事故车辆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答:问:事故车辆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车辆损失险、商业车上人员险、商业车辆强盗险及相关附加险及保险人的情况?答:问:伤死者是否获得事故车辆强制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预赔付)?答: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道路救助基金或其他救助基金(包括官方及非官方的)的给付或资助?答:问:伤、死者有无投保社会保险与人身(人寿)险、在本次事故中是否使用相关保险金或获得保险理赔?答: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所在单位任何形式的福利、补助、资助?答: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机动车一方的垫款?答:问:伤死者户籍状况及实际生活、工作、学习、居住状况?答:问:目前本次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是否处于事故认定阶段、交警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答:问:你们咨询目的及拟委托律师的具体要求?答:针对你们的目的和要求我们作以下答复: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相关风险问题:1、我们就本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结果,不能向委托人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与保证;2、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3、我们的咨询回答是建立在你们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故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诉讼风险。其他:附件2委托代理合同(200)鄂律字第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委托湖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议定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交通事故纠纷案审的诉讼代理人。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负责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并按时出庭。三、甲方必须向律师如实反映全部案情,提供可靠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四、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因甲方过错或甲方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扣除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后余额退还甲方。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律师服务费、办案费,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五、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湖北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告知其民事案件审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承办法官依法之自由裁量权、证据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间的差异等因素,故乙方指派之律师应勤勉的依法办理案件,且尽量告知甲方须自行承担可能的诉讼风险。六、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一般代理七、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乙方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办案费(含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八、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撤诉及案外和解等)。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十、其他约定:甲方:乙方: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年月日附件3民事诉讼风险须知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帮助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一、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二、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