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中的问题_原因及对策探析_杨群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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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5期(总第137期)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CPCZhengzhouMunicipalCommitteeNo.5,2015(Sum,137)党的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1](以下简称党委主体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是我国反腐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探索,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一些党委按照落实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些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委受到了相应的责任追究。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作用,就必须深刻认识党委主体责任的政治地位,分析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实现路径。一、党委主体责任的政治地位及基本要求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这个主体责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领导责任,而是一个有着多重政治地位的责任体系。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党委主体责任的政治地位和基本要求。1.正确认识党委主体责任的政治地位。从政治地位来说,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主体责任是法定的责任,就是指《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对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并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因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的法定职责。第二,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就是指各级党委作为政治主体分内应该做到的事情。各级党委作为执政主体,是“党要管党”的管理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政治责任。如果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履职,那么,在政治上就是失职、不合格,就要受到应有的处罚。第三,主体责任是首要的责任,就是指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是首要的责任承担者。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虽然说党委、纪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其他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中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中的问题问题、、原因及对策探析原因及对策探析杨群红(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科研室,河南郑州450002)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中,还存在着缺乏担当意识、责任清单模糊、责任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乏力等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必须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各级党委的责任担当意识,二是建立和完善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党委主体责任考评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问题;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5)05-0024-06收稿日期:2015-08-20基金项目:2015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编号:2015A008)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杨群红(1963—),女,河南洛阳人,本科,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科研室教授。24DOI:10.15875/j.cnki.zgzzswdxxb.2015.05.008杨群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析党的建设门都有责任,但相比之下,党委要负的是首要责任,其他权力主体要负的是次要责任。第四,主体责任是直接的责任,就是指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要亲自抓、直接抓。党委的主体责任不仅要求党委书记“独善其身”,而且规定如果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了问题,党委领导集体和党委书记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主体责任是完整的责任体系,就是指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并不是说只有党委这一个责任主体的责任,而是有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它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2.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委主体责任提出了5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第二,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第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第四,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第五,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委主体责任提出的五项基本要求,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工作着力点主要是,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推动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权力监督制约制度以实现其管理和监督作用。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1.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党委主体责任担当不力。一些党委对自身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担当不力,主要表现:一是缺乏担当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要求党委必须有敢于担当的精神,就是要求党委部门及主要领导干部“面对失误敢于担当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2]。但是,在现实中,一些党委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不能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去认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紧迫性,因而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自觉性、主动性不够,没有主动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二是缺乏担当的能力。党委要担当主体责任,就必须具备担当主体责任的能力。应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预防选人用人方面的腐败现象,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然而,有的党委对自身应负的主体责任的根本要求是什么,认识不清。尤其是在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对重要岗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方面都缺乏有力的措施。三是缺乏积极担当的行动。一些党委领导干部,“老好人”思想突出,面对歪风邪气不敢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对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批评、不敢或不愿负责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党委领导干部甚至已经明明发现或隐约感觉到一些干部身上存在着不廉洁的现象,但就因为怕得罪人,不能及时地提醒、警告,致使一些干部一步步地滑向腐败犯罪的深渊。第二,党委主体责任清单模糊。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党委、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分管领导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对这些责任必须进行科学分解,制定清晰的责任清单。然而,目前在党委主体责任的分解方面,还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责任分解缺乏针对性。有些党委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时,存在着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等现象,没有很好地联系本系统、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因此,在责任分解方面缺乏针对性。二是对领导集体的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分解不清。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分为3种情形:党委领导集体的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什么情况下应该由领导集体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由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由分管领导承担责任,都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分解。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党委对这些责任没有进行科学划分,以致在实行责任追究时,由于缺乏科学的依据而无法进行准确的责任追究。第三,党委主体责任考评机制不完善。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主体是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督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协同同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还要建立党员和群众有序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目前,在党委主体责任的考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考核主体上,存在着考核主体单一的问题。不少单位在25对党委主体责任进行考核时,基本上是以上级党委的考核为主,缺乏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广泛的社会评价办法,这种考核办法不能形成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有效的工作压力。二是在考核内容上,存在着缺乏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的问题。考核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是否履行了主体责任,关键是要根据主体责任的5项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突出考核的重点环节。如对机关事业单位,应重点考核其选人用人制度是否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是否到位;对一些窗口单位,应重点考核其为群众服务的制度是否完善;在行政执法部门,应重点考核其维护群众利益方面是否有完备的措施。然而,实践中在对党委的主体责任进行考核时,很多考核指标大同小异,缺乏针对性,重点不突出、标准不具体等情况比较明显。三是在考核方式上,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的问题。一些地方在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进行考核时,主要采取的是听汇报、看材料的方式,缺乏对考核对象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评判,对常用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述职述廉等诸多工作环节采取走过场的形式。这样的考核形式,无法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四是在考核结果运用上,没有真正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拔任用、责任追究挂起钩来。现实中,一些部门虽然发生了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出现了损害群众利益等不正之风,但考核结果并没有真正与干部的提拔任用联系起来,这些单位或部门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职务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第四,对履行党委主体责任不力者追究乏力。在实践中对没有履行好主体责任的党委进行责任追究时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责任追究不严肃。上级纪检部门对于落实责任制不力、出了问题的党委领导干部,在进行责任追究时不愿动真格,而是以批评教育为主,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问责采取避上就下、避重就轻的办法;有的问责只是泛泛而指,只见事不见人;有的问责采取以追究党委集体责任的方式掩盖对主要领导个人责任的追究;有的问责以约谈训诫的方式代替通报批评处理。这些责任追究的方式很难起到警示的作用。二是责任追究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党委主体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以及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等党纪处分方式。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追究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量化。这就使得执纪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不能保证责任追究的公正性。三是责任追究不能严格区分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和党委领导集体的责任。追究党委主体责任,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些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了问题后,往往只注重追究党委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忽略了对党委领导集体的责任追究,使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受到了一定的影响。2.主要原因。以上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担当不力,不愿抓。一些党委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缺乏积极的担当精神。按照传统的思维和惯例,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情,党委只需支持和配合纪委的工作即可。党委开个会,讲个话,签订个责任书就算完成任务。有的认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只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有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分管领导的事,自己没分管就与自己无关,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管不问。有的认为只要抓好业务工作就行,抓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无关紧要。这些不正确的认识,使得一些地方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在履行主体责任时不积极、不主动。第二,落实不力,不会抓。要履责,必须先明责。党委要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承担主体责任,要求党委主要领导人首先必须完全准确地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都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具体要求。但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领导对党委应负的主体责任的政治地位是什么并不完全清楚。由于对职责内容没有清醒的认识,导致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时不知从何入手,不能从源头上抓问题,只是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和部署上。有的甚至把履行主体责任简单地理解为听取有关部门办理案件情况的汇报,这就容易使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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