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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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纲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释义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关系《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简介“两法”浅析国外相关立法情况介绍小结2一、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释义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促进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章第二条)3一、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释义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促进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章第二条)4一、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释义循环经济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5二、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关系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基石,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的扩展。从理论上讲,两者有共同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但在实践中,两者有相通的实施途径,应相互结合。6二、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关系1、两个概念的提出都基于相同的时代要求1.1全球视角:工业社会由于以指数增长方式无情地剥夺自然,已经造成全球环境恶化,资源日趋耗竭。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指导下,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了《清洁生产计划》,在全世界推行清洁生产。1996年德国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提倡在资源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二者都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而应运而生的。1.2国内视角:我国的生态脆弱性远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上,人口趋向高峰、耕地减少、用水紧张、粮食缺口、能源短缺、大气污染加剧、矿产资源不足等不可持续因素造成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加,其中有些因素将逼近极限值。面对名副其实的生存威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是克服我国可持续发展“瓶颈”的唯一选择。7二、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关系2、均以工业生态学作为理论基础工业生态学为经济—生态的一体化提供了思路和工具,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同属于工业生态学大框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工业生态学又可译为产业生态学,以生态学的理论观点研究工业活动与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考察人类社会从取自环境到返回环境的物质转化全过程,探索实现工业生态化的途径。经济系统不单受社会规律的支配,更要受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为了谋求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共存、技术圈和生物圈的兼容,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使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仿效生态系统的结构原则和运行规律,最终实现经济的生态化,亦即构作生态经济。8二、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关系3、有共同的目标和实现途径虽然清洁生产在产生初始时,着重的是预防污染,但事实上,在其内涵中除了包括实现不同层次上的物料再循环外,还包括减少有毒有害原材料的使用,削减废料及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以及节约能源、能源脱碳等要求,与循环经济主要着眼于实现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再循环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从实现途径来看,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也有很多相通之处。清洁生产的实现途径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即源削减和再循环,包括: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消耗,重复使用原料、中间产品和产品,对物料和产品进行再循环,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采用对环境无害的替代技术等,循环经济的3R原则就源出于此。9二、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关系4、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区别和联系1.1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实施的层次上。在企业层次实施清洁生产就是小循环的循环经济,一个产品,一台装置,一条生产线都可采用清洁生产的方案,在园区、行业或城市的层次上,同样可以实施清洁生产。而广义的循环经济是需要相当大的范围和区域的,如日本称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由于覆盖的范围较大,链接的部门较广,涉及的因素较多,见效的周期较长,不论是哪个单独的部门恐怕都难以担当这项筹划和组织的工作。1.2联系:两者最直接的联系就在于技术。就实际运作而言,在推行循环经济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技术问题,清洁生产为此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基础。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推行循环经济技术上的前提是产品的生态设计,没有产品的生态设计,循环经济只能是一个口号,而无法变成现实。10三、“两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1三、“两法”简介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第三章减量化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章附则12三、“两法”简介第1章总则•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3三、“两法”简介第1章总则区别《清洁生产促进法》在这部分更多地强调了国家对清洁生产及其相关技术开发的支持与鼓励,而《循环经济促进法》则将重点放在了国家战略的层面上,更多地涉及到国家政策与计划的制定。另外,后者还提出了减量化优先的实施原则。14三、“两法”简介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建立总量调控制度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循环经济促进法15三、“两法”简介1、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实施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循环经济规划制度作了规定:首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其次规定了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程序,同时明确提出规划应当包括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具体指标。1、明确清洁生产规划布局《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16三、“两法”简介2、建立总量调控制度当前,一些地方的经济增长建立在过度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上,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必须要有必要的总量控制措施。为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积极主动地采取节能、节地、节水、减排等循环经济措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2、明确清洁生产要求《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有总量控制方面的规定,其第三章第二十八条指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另外要说明的是,对生产经营者清洁生产方面的要求分为三类,分别是“指导性要求”(指对生产经营者从事清洁生产发出的倡导,不附带法律责任)、“自愿性要求”(是鼓励生产经营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相应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的要求)与“强制性要求”(指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清洁生产义务,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三、“两法”简介3、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但现代生产者还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对其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区分不同情况,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18三、“两法”简介4、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管理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主要工业行业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其中的大企业在资源消耗中又占很大比重。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19三、“两法”简介5、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产业政策不仅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更是政府规范和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对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市场准入也有重要作用。循环经济促进法在总则中强调: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同时在“减量化”一章中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20三、“两法”简介6、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激励他们走循环经济的道路。循环经济促进法专设第五章,对激励措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等。清洁生产促进法专设第四章,对鼓励励措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对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基金扶持;税收减免和成本列支。21四、“两法”浅析《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有着许多相似与共通之处,在这里,我们只对他们共同的特点与缺点略加分析。特点缺点23改进四、“两法”浅析24通过对“两法”条文的分析会发现,首先,承担上述任务的主要是国家经济调节部门,环保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作为国家经济调节部门的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是“两法”中提出的最主要组织者与管理者。其次,从调整范围来看,清洁生产涉及三个产业,主要预防的是经济领域中的污染。因此,我们认为“两法”具有经济法的属性,是国家经济调节部门通过干预清洁生产、推进循环经济达到调节国家经济、促进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之目的的手段。另一方面,“两法”又均以环境保护为其主要的立法目的,其主基调仍然是为了推行清洁生产而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所以,我们认为“两法”同时还具备环保法的属性。“两法”是直接将政策纳入法律,以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性法律。政策可以通过法律得到具体的贯彻实施,但是将政策内容直接写入法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还是比较少见的。但这却正是“两法”重要的共同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第一、二、四章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第一、二、五章基本上都是政策性条文,规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政策。包括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技术政策等等。实际上,国家“促进”工作,主要是通过国家的计划、政策、经济手段等方式进行的,将有利于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循环经济的各种政策直接纳入法律之中,使得“两法”基本上可说是政策法,是政策的法律表现形式。“两法”是以提倡性、鼓励性规范为主,以强制性、制裁性规范为辅的法律文件。与“两法”中大量的提倡性、鼓励性规范的条文数量相比,其中制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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