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公权力的行使与限制权:衡量测量值及其导出量相对可靠程度的一种指标“权”字的真实意义为:权字中的“木”指由木头做的秤杆,指秤。“草”字头在此字中指民众;双“口”指众多的民众之口;“隹”就是好;所以,权就是在众多的老百姓心理有杆秤,大家都说好,都赞成、都同意,权力才被许可,是民主的象征。权力:①政治上的强制力量。②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公权力是国家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同时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在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第三部分,特别谈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要求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表明我们的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的决心。其重大步骤之一,就是《行政许可法》的颁行。但是单靠行政法制的完善,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行政权限和行政程序,能否真正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严重存在的行政权力的滥用行为,靠什么来制约?本次授课主要内容一、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二、公权力的概念及其定位三、公权力异化的表现形式四、公权力滥用的原因五、完善公权力的法律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讲话,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邓小平同志这些重要表述的本质,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写入了党的十五大报告。党的十五大报告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十五大报告中,“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变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和“治”看起来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表明中国不仅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的传统。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使之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和制度。这是中国从此在宪政体制上彻底否定人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上法治道路的划时代的进步。1999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在法治社会里,如何解决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如何把公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保障私权利的不可侵犯,又成为实施依法治国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2002的“非典”事件推动了私权利的觉醒。民众开始思考在涉及到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时候,国家和政府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保护公民知情权、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问责政府等呼声日渐高涨。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被注入新的活力,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保护公民的权利、约束公权力的理念日渐走入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同时,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保护人权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条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5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在北京召开。党的十七大报告用一个独立篇幅,即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题,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报告鲜明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思想,提出或重申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新举措。2007年岁末,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了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在勉励大法官、大检察官时特别提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二、公权力的概念及其定位(一)公权力的概念所谓“公权力”,即国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享有的治理国家、实施公共管理的权力。“公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所有,通过选举、代议等方式授予了国家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但“公权力”的使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决不允许任意滥用。“公权力”还应该受到充分的社会监督。我们人类有种种伟大成就,但最大的成就就是“把权力关进笼子”。“国家一级作家”李凤臣和他的权力吟权系民心聚姓公不姓私本是双刃剑伤人亦伤己身为民之仆必当明斯理利为民所谋权用民所需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1年至2006年10月间,李凤臣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81次非法收受79人或单位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46.4万元、银行卡计人民币10万元、美元1.8万元、港币两万元、黄金500.09克、电脑1台,共折合人民币679万余元。此外,李凤臣对70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据《民主与法制杂志》(二)公权力的定位公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的来源和行使必须合法和得到限制。首先,保证权力的赋予是正当的。其次,权力让渡的程序要合法。再次,权力的行使要依法受到合理、科学地制约。1、公权力的取得必须合法化公权力的取得的合法化包括权力的授予合法和公权力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两方面。(1)公权力的授予首先“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否则不得行使。其次,只有来自人民的权力才是合法的权力。再次,民主宪政是授权和限权的基础。“没有授权,权力来源的合法化问题得不到解决,根本无法对它进行限制”。(2)权力授予必须程序化实行民主宪政的国家,“公权力授予必须程序化。没有正当程序的授权不能产生国家权力”,“法治的价值并不在于它能保证每一项决策都不发生错误,重要的是它有一套固定的程序”。我们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要实现权力法定,权力制约,就必须使权力授予建立在程序化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权力授予必须程序化。首先,公权力是凝结在法律中的人民权利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而授予是靠法律表现和确定的,权力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授予社会管理者,权力是凝结在法律中的人民权利。所以,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享有,都必须以法律授予和确定,即法律保留原则或权力法定原则。这一原则否认不经法律授予和确定的权力。其次,宪法和法律对公权力的确认过程是程序化原则贯彻的过程。公权力即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多种权力,而这种权力还可再分解为若干子权力,如立法权分为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因此,公权力是一个权力层级体系。在这个权力体系中,权力授予程序化首先具体表现为宪法赋予原则,也就是国家的基本权力的确认以及由哪个机关享有和使用,要由宪法来确定。基本权力派生出来的其它权力及基本权力的子权力由基本法律和其它个别法来确认。宪法和法律确认权力的过程也是程序化原则具体实施的过程。再次,公权力的法律确认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必须全面的体现人民的意志。所以权力在具体分解授予的过程中,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要严格按照法律位阶层层具体化。宪法要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其它法律对权力的授予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不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授权不产生法律效力。2、公权力必须受到控制公权力是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众认可为前提的,而权力获得与权力行使,总是少数人的事情,实践证明让渡出去的公权力具有易被滥用的可能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19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昭示世人:“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3、公权力的边界“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第一,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具体指权力来源合法化,权力运作合法化,权力制约合法化,自由裁量也要符合合法性的法治要求,权力的一切行为必须由法律确定。第二,法律对权力明文禁止的更不得行使。法律对权力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行使。第三,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行使的权力无效。权力的行使应当反映立法本意,与法治精神和立法目的相背的权力无效,同时应接受司法校正和宪法审查。第四,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放弃。从法律上讲,权力授予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给予权力行使者一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为权力取得者设定了一种责任或义务,而权力的功能就是保障权利,所以,权力取得者必须积极充分地切实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三、公权力异化的表现形式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国家权力被赋予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行使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来源于全体国民意志的集合,作用于社会活动的相互关系中,服务于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是所有公共权力的主体。任何党政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服从于国家权力,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违宪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但在我国,长久以来由于对政府公共权力的限制与监督力度不够,使得公共权力不断膨胀变异,职能错位,权力异化为权利。(一)国家权力地方化地方政府是管理地方区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它拥有国家权利的诸多要素。一级级派生下来,便形成一级级的“小政府”。如果没有监管或监管失控,它会变成一级级的“诸侯割据”,使国家权力失控变异,政令不通。形成“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尴尬局面。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观已发生严重变异,为人民服务的宪法宗旨已荡然无存。征收征用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公共利益的范围:牟利的商业利益为特定的一部分人服务的利益违法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政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如甘肃永靖县的“遮羞墙”。《沁园春·彭水》秦中飞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词中暗喻已被逮捕的原彭水县委书记马平,和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