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处理第一节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卫生行业也得到长足发展,与此相适应的是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也逐年增多,而医疗纠纷的处理,医患双方责任的划分经常离不开医疗事故的存在与否,因此,如何正确认定医疗事故对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及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对患者的法律意义1.有助于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患者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接受诊疗护理的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果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严重不负责的行为给病人的财产或人身带来损害的,病人就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获得赔偿。但是由于医疗工作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医疗服务是一项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将相应的治疗措施运用于患者的专门工作,其本身就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本来,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行业本身的特点、制定和颁行了比较详尽的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如《医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药政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以及《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这一系列条例和规定,不仅确定了社会主义医院的性质和任务,规定了医院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各类医护人员的职责,同时规定了开展医疗、预防以及教学、科研的原则和制度,规定了医护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以及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因而也就成为了判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诊疗护理过失的依据,但由于它们涉及的面非常广泛,且技术性相当强,患者一般不可能对其有十分全面、详细的了解,因而也就很难认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错。同时,由于不同患者之间个体差异的客观存在,并不是所有的治疗措施对每一患者均有效,一些常规治疗措施给患者带来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的现象也时常发生。这就更加增添了对患者的不良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违反义务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一法定的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认定困难。在医疗实践中,究竟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义务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患者的不良后果,还是由于患者疾病的自然发展抑或是医疗意外导致患者不良后果发生,一般均需要专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加以认定,光*患者及其家属的力量显然难以胜任这一工作。并且,一旦经过鉴定医疗事故不成立的话,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患者就不能向医疗单位主张索赔。因此,医疗事故的成立与否,对患者来说关系重大。只有经过鉴定医疗事故成立的,患者才可以主张赔偿自己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补贴及伤残补助金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有助于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估和法制观念等。具体来说,法律意识是由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观点三个部分组成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对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制环节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处理医疗事故,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意识无疑是会得到提高的,这是因为,第一,医疗纠纷的产生是因为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处理产生分歧,也就是说,医患双方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彼此的权利义务分配发生了歧义而引发的结果。患者及其家属在解决纠纷之前,必然会对自己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应该受到怎样的对待,有所了解,这就必然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为提高其法律意识打下物质基础。第二,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使医疗事故得到确认和医疗纠纷得到正确处理,患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有效的维护,这无疑会提高患者及其家属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加其对法律的信仰,树立依法办事的信念。进而形成良性循环,为提高其法律意识提供心理基础。再次,即使在某一次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得到了败诉的结果,他们也能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因为败诉的原因只能是由于自己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未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这对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学会依法办事的具体方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二)对医疗单位的法律意义1.有利于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医疗单位作为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疗场所,有其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对于一个病员的救治,往往需要医疗单位内部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密切配合,同时还需要病员及其家属的理解与配合,但医疗活动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它受现有医疗学科技术、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医疗仪器设备的产品质量以及病员肌体的特性等等众多因素的制约,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对医疗工作产生影响,导致医疗差错、甚至发生医疗事故,使病员遭受不良后果。如果医患双方不能对这一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处理达成共识,就将引发医疗纠纷。然而,由于在由上述众多因素构成的这个有机整体在运行过程中,切实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在医疗实践中,有些病员及其家属,出于各种心理,对医务工作的特殊性不太了解,对医务人员的辛勤也不能体谅。一旦患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便统统武断认为是医疗事故,开口就要医院偿付巨额赔偿、追究当事医务人法律责任等不合理要求。当这些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就纠集亲朋好友围攻冲闯医疗单位、殴打医务人员、阻碍医疗单位领导的正常工作,从而破坏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对其他病员的治疗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单位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申请对这一事件进行鉴定。凡通过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就可以坚决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那些借“医疗事故”之机干扰破坏自己正常工作的,要勇敢地借助于司法机关对其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其无理要求。2.有助于维护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一旦患者有什么不良后果,病员及其家属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张口就要巨额赔偿,如果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医疗单位真的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为了尽快摆脱纠缠,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医疗单位就只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满足病员及其家属的无理要求,从而使自己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再者,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少数肇事者肆意毁坏医疗单位的公共财产、医院设备的情形时有发生;当病员死亡或残废后,医院通知其家属付所欠医药费时也往往遭到拒绝,使医疗单位又要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此外,由于病员及其家属的无理取闹,随便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使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蒙受不良影响,造成医患之间的隔阂。给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今后的工作带来许多不便。而有了医疗事故的鉴定,上述情形就会迎刃而解。只要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就可理直气壮地拒绝病员及其家属的要求,并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患者及其家属赔偿由其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对那些随意散布对医疗单位不利的言论,侵犯医疗单位名誉权的,可要求其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为医疗机构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是对那些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单位也能根据鉴定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无限制地满足病员及其家属的要求。因此,医疗事故的鉴定对医疗单位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助于该鉴定结论,医疗单位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有助于医疗单位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与教育现行的医疗纠纷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或者业务能力低下等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引发的。而一旦确认为医疗事故,根据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单位就必须支付给病员及其家属相当数量的补偿费。如果当事人诉之法律,人民法院的民事损害赔偿原则进行审判,医疗单位付给病员及其家属的赔偿费可能还要高出许多。目前,在我国医疗单位大多数还是国家的福利性事业单位,国家对于医疗工作的投入还比较低,医务人员的待遇还不算太高的情况下,由医疗单位支付这笔补偿费已是捉襟见肘,如果由其按民法的有关原则与精神进行赔偿,则更使它难以承受。因此,为了防患于未然,争取把医疗事故减少到最低的限度,医疗单位就必须加强对其医务人员的培养与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技术水平。据我国目前医疗实践,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培养,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放松了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医疗行业出现了诸如红包、回扣、以物代药以及乱收费等不正之风,一些医务人员对待病员及其家属态度冷漠,语气生硬,甚至是“认钱不认人”,医德医风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成了医疗卫生部门的一大难题。纵观医疗纠纷的起因,几乎每一起医疗纠纷都涉及到医德医风问题,相当一部分医疗事故和几乎全部的非医疗过失纠纷也纯粹是医德医风引发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是防范医疗事故、预防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只有当医务人员具备了高尚的社会主义医疗道德观念,树立了对患者极端负责、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精神,他们就能在医疗护理过程中自觉遵守医疗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视患者为自己的亲人。同时,也只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感,医务人员才会有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业务水平的持久动力,为取得良好的医疗效果,减少甚至杜绝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发生打下良好的思想和物质基础。(三)医疗事故对全社会的法律意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医患双方带来许多不良影响,同时也间接地影响社会其他许多方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解决,牵涉到许多单位和部门。因此,正确、及时地确认医疗事故、解决医患纠纷,不仅仅对医患双方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对社会生活的许多其他方面,都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1.有助于促进医患之间的互谅互让,维护社会的稳定。现有的医疗实践中,由于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存在有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是由医院的专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干部组成,他们更多地是站在维护医疗单位利益的基础上出发,对一些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也往往是久拖不决,或者是完全否认构成医疗事故,使患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心理也极不平衡,这就给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再有,根据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即使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给予患者的补偿也相当低,而患者及其家属由于其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往往就将医疗纠纷带到社会上,有时甚至出现医患双方的激烈冲突,这就更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如果有关单位能够及时出面,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加以处理,既维护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让患者及其家属的权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医患之间的纠纷得到公正、及时地解决,就可以把医疗单位之间的矛盾消灭在萌牙状态,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有助于减轻卫生行政部门的负担。卫生行政部门是代表国家对国家卫生事业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的。在医政管理方面,卫生行政部门的任务是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工作进行管理,对医务人务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如果不能就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一般就会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整和处理。对于医疗事故,一般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召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如果处理不当,医患双方自然会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或行政复议,这无疑会增加卫生行政部门的负担。如果医疗纠纷太多或解决纠纷的时间太长,势必会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量,甚至干扰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行政部门是实行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其经费是来源于国库开支,这也等于直接加重了人民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因此,正确、及时地认定医疗事故的性质,不仅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且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整个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向前发展,从而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