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所有施工项目的质量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均达到100%,单位(子单位)工程须一次性验收合格。第二条严格执行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配套规范、强制性条文。第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均应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在整个施工过程的各环节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按规定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全面的控制、检查、监督;专职质检员应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持证人员担任。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均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施工质量“三检制”、“样板制”及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第五条所有施工项目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图纸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质量计划,质量计划应体现从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过程控制、成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控制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质量计划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条所有进场材料、设备、半成品必须进行报验,出具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检,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第七条每项检验完工后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报验收记录和质量报验申请表,附齐全部质保资料,送监理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上道工序未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第八条严格隐蔽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隐蔽工程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认可,未办签证的不得隐蔽,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不予认可。第九条严格进行施工现场的过程控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特殊部位、薄弱环节必须设置质量停检点并设专人进行现场监控。第十条质量通病、成品保护应按质量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预控、控制措施,严格检查、层层把关。第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进行质量控制,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做好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对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服从、配合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在施工、检验过程上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对于返修和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进行重新检验和试验;对于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产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业主、设计人员确定后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隐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存在的问题,须及时与监理、业主、设计单位联系、协商处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必须修改设计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前十五天,应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包括现场实物和质保资料、验收资料)合格后报监理、业主进行初验,对初验提出的问题应限时逐项进行整改,整改结束以书面上报监理、业主,并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做好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交验工作。第十五条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均应按相关规定收集、填报检查验收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并与工程进度同步,确保资料的真实可靠;资料须及时进行整理、归档。第十六条施工质量应定期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坚持月检查,项目部应坚持月、周、日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及隐患应按规定及时整改。第十七条加强对施工人员“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质量意识教育,强化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操作技能,开展QC小组活动。第十八条加强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合理组织,确保工序施工有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第十九条坚持持证上岗,严格施工纪律,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严格按施工方案及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严格操作规程,确保施工方法得当。第二十条(1)对机械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先进、适用、性能良好、配套的机械设备。(2)定期对计量、测试设备进行周期鉴定,保证检验、测量、试验的准确性,推广和应用先进的计量设备和快速准确的测试技术,消除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因素而造成的工序质量缺陷。第二十一条加强物资采购各环节的控制工作,实行定点、定量采购,严格按照《进货检验和试验程序》进行控制,确保材料质量。第二十二条做好技术交底及质量记录,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全面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掌握实用的各类规范,明确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好技术交底,参加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形成状态过程的可追溯性。2)总质检师应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做好工序质量检查记录,负责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认,填写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事故(隐患)报告处理等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3)各隐蔽工程项目工序技术负责人,应熟悉设计图纸,吃透设计文件精神,搞好班组工前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质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