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目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全系统各级监管机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州)药品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队)。第三条成立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与省局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系统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目标制定第四条目标分为年度工作目标(业务目标和保证目标)、专项目标和督办目标。第五条目标制定:(一)年度工作目标依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目标任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业务任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年工作报告和各单位、处(室、队)重要工作任务制定;年度目标总分值为100分。(二)专项目标依据省政府下达的专项目标,省局党组会议或主要领导确认的专项任务制定(包括省局下达给市(州)局的试点任务);单项目标分值上限为1分。(三)督办目标依据省局党组会议所定重要事项由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制定督办目标;单项督办目标分值上限为0.2分。第三章目标运行第六条目标的运行监控实行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对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半年检查、抽查和年终全面考核,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督查。第七条专项目标、督办目标运行的监控按照目标时限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随机检查第四章目标考核第八条目标考核按照“统一标准、客观公正、考评结合、奖惩逗硬”的原则,采取自查、抽查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九条目标考核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承担,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十条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有:(一)各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四好”活动情况;(二)党风建设廉政目标完成情况;(三)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四)专项目标完成情况;(五)督办目标完成情况;(六)目标管理工作情况。第十一条考核方法:目标考核实行半年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年终全面考核的方法。(一)半年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当年6月3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处(室、队)对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简要文字材料报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对省级目标的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只重原始材料。(二)年终全面考核。当年12月中旬,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对各目标责任单位、处(室、队)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第十二条各被考核目标责任单位和处(室、队)须认真准备年度考核材料,按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如实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按规定的时间(当年12月15日前)和要求报送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第十三条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综合意见,报省局党组审定。第五章计分原则第十四条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考评实行非百分制。(一)各单位、处(室、队)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的基本分为100分。(二)各单位、处(室、队)年度考评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基本分+加分-扣分。(三)目标计分实行四级计分:1、超额或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加分;2、完成目标任务,计满分;3、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上,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4、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下,计0分。第十五条加分。(一)对年度工作目标中的量化指标超额完成的加分,加分上限为该目标基本分的10%。对非量化指标高质量完成的加分,加分按受国家局、省(含省局)、市(州)政府表彰或主要领导明确批示肯定的分别以该目标基本分的10%、8%、5%。(二)专项目标、督办目标按目标设定分值加分。(三)各单位、处(室、队)或处(室、队)个人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分、0.6分、0.3分。加分依据以批准单位的奖状、奖牌、证书和表彰通报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四)各单位、处(室、队)或处(室、队)个人受省局表彰和省局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分别加0.3分、0.2分。加分依据以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和批示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五)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件加0.2分。(六)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服从大局、政令畅通,但因目标以外的加分因素很少的单位和处(室、队),如当年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小组在考核时可以提出0.5—1分的加分[1][2][3]下一页建议,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审定。(七)对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和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且在全系统具有表率作用的单位和处(室、队),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可按1—5分提出加分意见报省局党组审定。&上一页[1][2][3]下一页nbsp;第十六条减分(一)未完成目标项目的,有核定的该项目标基本分为基数,完成量70%以上,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量70%以下,该项目标计0分。(二)未完成专项目标、督办目标的单位和处(室、队),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按设定分值减分。(三)在目标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四)在完成目标任务和督办工作中,强调单位和处(室、队)或局部利益,不服从全局,相互推诿,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扣2分。(五)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省局党组审定。第六章目标调整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经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确认报请省局党组审定,允许调整目标:(一)省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调整的目标项目;(二)局党组批准调整的目标项目;(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目标项目。第十八条需调整目标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书面报送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陈述调整目标原因,过期不予认可。经批准调整的目标项目完成的只得基本分。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九条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完成目标任务出色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条目标考核得分在省局机关处(室、队)前3名、市州局前5名、直属单位前1名,并全面完成省局下达的主要工作目标的,视为系统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省局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目标管理奖金的计发。省局机关各处室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未纳入省政府计发范围的单位由省局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上一页[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