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利乡2011年农村基层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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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革利乡农村基层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农村腐败现象的发生,逐步建立起民主、公开、透明、科学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新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乡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为目标,以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为平台,以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为抓手,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基层防腐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高效营运和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四权”不变的原则。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2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不得非法侵占集体资产和资源。2、依法管理的原则。要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3、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要健全“三资”管理公开制度,对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发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二、工作对象和范围全乡农村基层集体所有“三资”的清理确权以建制村为单位进行,农村集体所有“三资”均纳入清查代理的范围。具体范围如下:1、资金: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补助、补偿金、社会捐助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2、资产: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村集体3拥有的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村集体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3、资源: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三、组织形式和方法步骤(一)组织形式建立农村“三资”管理体系。成立革利乡农村基层“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乡人大、纪委负责监督。下设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地点设在乡财政所。对村集体“三资”实行管理服务,由村委会与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签署代理协议。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村集体“三资”台账,对各村“三资”开展管理服务。村集体“三资”台账的保管、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各村根据“三资”的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到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台帐变更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实行“三资”管理服务后,各村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报账和村“三资”管理日常工作。为方便工作,可以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由村报账员定期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帐并领取备用金。4(二)方法步骤全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清查工作从2011年6月1日开始到2011年6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准备发动阶段(2011年6月10日前)。深刻领会上级精神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全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宣传栏、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精心设计“三资”清查表格,培训业务骨干,全面部署“三资”委托代理工作。根据县里统一要求,成立领导小组,挂牌成立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印制清查表格,为全面推行奠定基础。2、全面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由乡抽调精干人员,分村组建清查小组,通过走访、实地测量、查阅账目资料、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干部职工代表会议等形式,对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做到账清、财清、物清和债权债务清。彻底摸清底数,填写好“三资”登记表格后造册登记,建立集体“三资”明细台账,台帐统一由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存档保管。对历年来的经济合同进行彻底清理登记,对违反政策法规和显失公正的承包合同,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建立合同管理档案,监督合同履行情况。5“三资”清理登记结果全面公示公开,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或干部职工代表会议和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开等多种形式,全面及时公开清产核资结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清查结束后,由各行政村填写审核表,交乡代理中心审核后,由代理中心将《清查审核表》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汇总表》分别上报县“三资”办、县廉政办。3、规范管理阶段(2011年7月1日起)。按照贴近实际、实用性强、便于操作的原则,建立完善村级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产经营、资源登记、公开协商和招投标、资源承包租赁、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管理等项制度,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流程和操作程序,逐步建立起民主决策、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新机制。全面清查登记后的集体“三资”纳入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监管。在使用、开发、租赁、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或集体“三资”产权发生变动时,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履行相关手续,实行动态管理。各村村务监督小组对农村集体“三资”营运管理进行全程监督,重点审核财务收支、审查公开内容、参与资产资源处置和招投标、监督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四、工作要求6(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把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圆满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乡农村基层“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村“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为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驻村干部和村级财务代理室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驻村干部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村级代理室工作人员负责业务指导。(二)把握关键环节。一是要扎实做好清查登记工作。要充分依靠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实事求是地对村集体“三资”进行清查盘点。总的要求是:对各村委会的现金、库存物资、固定资产要进行实地清查盘点;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和对外投资要通过核对;对资源性资产采取实地勘察与查账相结合的办法,逐项盘点,据实登记;二是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权属不明、存在争议的资产,先清查登记,待权属明了后再做调整;关于经济合同清查建账问题,集体资产资源登记造册,重在今后的规范管理,对现已发包或租赁的资产资源,原则上尊重历史,待合同到期后进行规范;对于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明确的权属进行登记管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以外的机动7地、山林、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要进行重点清查登记。三是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各村委会对集体“三资”清查核实登记后,要向村民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四是健全“三资”管理台账。经过公示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登记表,报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由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健全登记台账(一式两份,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各一份),实行动态管理。(三)规范操作程序。一是要规范账户管理。各村必须将所有的财务收支纳入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自设立“小金库”。二是要规范票据管理。各村委会必须使用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印制的专用票据。三要规范财务收支。今后,凡村集体使用自有资金单项5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00元以上物资的由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报乡公共资源交易站组织集中采购。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对各村的原始收支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程序不合规、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凭证,责令退回补办;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单据不予入账,并督促纠正。四要规范招投标程序。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和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乡纪委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实施。8(四)加强监督检查。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凡发现不认真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要对村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五)严肃工作纪律。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严格把握有关涉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及时答复群众咨询。乡农村基层“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强化服务意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发生。各村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乡党委、政府推进“三资”管理的各项决定,全面清查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得弄虚作假、隐瞒虚报或漏报,更不得私分损坏。否则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责任。革利乡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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