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商业用房出租给乙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出租房屋概况(一)租赁标的(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市*****区*****号*****大厦第*****层房屋,现有使用功能的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各楼层建筑面积为准),另有裙楼*****层露天平台、外墙立面等场地设施可供使用。(二)租赁房屋现有附属配套设备设施及场地设施作为本次房屋租赁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三)乙方若需利用出租房屋的外墙立面设立品牌店标志、广告位等,须经工商、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外墙立面设施所涉及的装饰装修、维修维护、清洁保洁、“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等工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及其可能涉及的费用。第二条租赁用途乙方所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在保证经营内容合法性的前提下,乙方须按照竞租时报送给甲方备案的经营方案从事经营活-2-动。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需对其竞租时报送给甲方备案的经营方案中的内容及实际经营时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业态进行调整的,需书面向甲方及所有权人通报并征求意见。乙方如擅自改变经营方案和调整经营内容应按违约处理。第三条租赁期限该房屋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4年**月**日起,至2024年**月**日止,具体起租和计算缴费时间、租期以正式办理交接房屋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因甲方原因延期交房,其租期按实顺延。第四条房屋租赁综合费用及支付方式(一)经竞租竞价,双方确定第*****层物业第一年度的房屋租赁综合费用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二)租赁综合费用实行年度总额定价,分月平均支付,具体包括:房屋租金、场地设施使用费、补偿甲方及房屋所有权人工作经费及人员安置费等费用,乙方允许甲方在保持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分项明细并出具相关票据。(三)租赁综合费用计算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开始计算,如甲方提前交付房屋的,租期不足一月的,租赁综合费用从实际交付日起按日计算至本合同约定起租日。(四)甲方同意将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开始的前**个月作为租赁优惠期,其中前**个月的租赁综合费用按**%收取,后两个月的租赁综合费用按**%收取。(五)房屋租赁综合费用增长机制:以实际交房为首年计算-3-时间,从第二年起(含第二年),每年的房屋租赁综合费用总额标准在上一年度租赁综合费用总额的基础上逐年递增**%。(六)租赁综合费用支付方式:房屋租赁综合费用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接房时缴纳第一个月的租赁综合费用,以后每月的20日前乙方将下月房屋租赁综合费用一次性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房屋租赁综合费用到账信息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票据,其中双方约定的房屋租金开具发票,其他费用由甲方开具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第五条履约保证金(一)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期间不计利息,仅作为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的保证,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书面通知乙方。(二)合同因租赁期满或任何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终止的,履约保证金除抵扣甲方垫付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及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在15日内无息返还乙方。乙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等除履约保证金本金余额以外的权利。第六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一)房屋交付:甲方应于2014年**月**日(含)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结清房屋交接前所产生的一切水、电、通讯等相关费用。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4-(二)房屋返还:本合同因租赁期满或任何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条件成就后终止的(含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次日内按照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的房屋、房屋的附属配套设备设施及场地设施状况交还甲方。乙方拒不返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断水、断电等合法的自力救济方式强制乙方返还,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若本合同终止后物业重新竞租时,乙方及次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第七条房屋、房屋现有附属配套设备设施及场地设施的修缮与使用(一)房屋修缮中涉及到包括且仅包括增加房屋面积、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管理和使用的部分(含外墙立面等场地设施)涉及应由甲方负责修缮之外的由乙方组织修缮,费用自行承担;涉及共用部分(场地设施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共用设备设施的由甲方负责修缮,但乙方须按照租赁面积分摊相关费用。(二)乙方应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场地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场地设施部分或全部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八条关于改造、装饰装修及乙方添置设施设备的约定(一)在不改变主体结构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添置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增容、电梯、空调、排烟系统、通风系统、天然气、消防设-5-备、备用电源等设施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相关职能部门许可并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完工后应主动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保、市政、技术监督、特种设备等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给甲方备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二)乙方在租赁期间添附的装修装饰物及添置的设施设备因合同租赁期满或因任何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终止时(含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遵循来装去留原则,乙方装修的固定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可以拆除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拆除,但乙方在拆除时,如对房屋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负责恢复修缮。如乙方拒不修缮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修缮费用。但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不对乙方租赁期间添附的装修装饰物及添置的设施设备给予任何补偿。(三)因政府征收、城市拆迁导致合同终止时,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相关单位获得补偿,甲方不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费用。第九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一)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人依法转让该房屋所有权的,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乙方继续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人出售该房屋所有权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二)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满足甲方的要求后可以转租,但乙方必须保证次承租人遵守本合同中对于乙方的所有要求和相关约定,并将与次承租人所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提交给甲方备案。-6-(三)乙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转租给现有租赁房屋中的租赁户,但乙方所涉及业态属于自营的除外。第十条房屋的物业服务和管理乙方承租物业及其相关附属设施设备(含外墙立面和“门前三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房屋涉及其他使用人(包括乙方在内)需要共同使用的物业设施设备,由甲方统一实施物业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以及若乙方对所承租的物业及其相关附属设施设备(含外墙立面和“门前三包”)需要委托甲方统一实施物业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相关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费用等进行具体约定。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承诺对所出租房屋拥有合法的出租权,保证不因权属争议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承租房屋;如果确有第三方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处理结清。(二)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不影响甲方及房屋所有权人对所出租房屋部分或全部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所有权、对外抵押、对外担保等所有者应当行使的权利。甲方在行使以上权利时,只要没有影响乙方在租赁期内有效的使用权,乙方应给予无条件支持配合,不得故意刁难。(三)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应分表计算,按表计量,甲方提供缴费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相应费用。-7-(四)乙方在所租赁房屋范围内开展经营性业务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并将其有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提交给甲方备案;该条款同样适用于乙方合法转租情况下的次承租人。(五)在租赁期间,乙方若发现房屋或设备出现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的(仅限于应由甲方承担修缮的部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因故不能及时维修的乙方可先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承担。如果因乙方通知不及时或放任损失扩大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六)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在租赁经营期间,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必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管理并自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与甲方另行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凡因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除按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一)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超过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60日仍不能交付房屋;2、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且经过30日整改期限仍未履行修缮义务达到3次以上的;3、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持续30日以上的。(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8-1、超过约定时间15日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同意他人以合伙、联营合作名义等使用承租房屋的;3、在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改变向甲方提交并认可的租赁经营方案的。6、因乙方原因严重违反市政、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使房屋及其使用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影响市容,经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7、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授权的产品或服务经消费者投诉被要求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或被有权机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8、乙方欠交房屋租赁综合费用或其他约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共用部分的维修维护分摊费用,水、电等费用)超过30日的(但经乙方书面申请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或存在3次(含)以上拖欠前述费用行为的。9、乙方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行使正当权利的。10、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等活动的。第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一)如甲方迟延交付房屋,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9-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直至交房之日。(二)由于甲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物业维修义务,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实际维修费用,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包括预期收益。(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前收回房屋的,应返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并按一个季度房屋租赁综合费用数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且仅包括乙方在租赁期间添置的具有合法原始票据且无法移走的设备和装修,并按国家法规规定折旧后的余值;腾退房屋的搬迁损失),但不包括预期收益。(四)甲方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按本合同当月租赁综合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且仅包括乙方在租赁期间添置的具有合法原始票据且无法移走的设备和装修,按国家法规规定折旧后的余值;腾退房屋的搬迁损失),不包括预期收益。第十四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一)因乙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履约保证金的**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提前退租的,甲方不再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及预付的房屋租赁综合费用。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