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要求,现就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的重大意义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必须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在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党员队伍思想观念多变性、利益需求多样性、收入分配差异性的特征日益明显,对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客观需要,是尊重党员权益、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党员归属感、荣誉感和责任感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重视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特别是近年来,中央通过财政拨款和下拨党费,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定额补贴,大力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社区党组织办公场所建设,改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环境,在党内外产生了良好反响;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党内激励、关怀、帮扶的有效途径,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激励出动力,关怀出亲和2力,帮扶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党委一定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努力在全党形成上级党组织为基层党组织服务、基层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为群众服务的生动局面。二、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充分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通过政治上关怀、思想上关心、精神上激励、物质上帮扶,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制度完善、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热爱党、忠于党、为党的事业不懈奋斗的热情和动力,不断增强党组织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始终尊重党员、爱护党员、依靠党员,为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良好的政治、工作和生活环境。2、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帮扶并重,切实解决党员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增强党员荣誉感,保障党员权益,帮助党员解决困难,调动党员积极性。3、坚持统筹兼顾,做到党内关怀帮扶与关心帮助困难群众有机统一。始终把帮助生活困难群众放在第一位,通过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强化党员宗旨意识,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4、坚持分类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从不同类型党员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对党员3的广泛覆盖。5、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方法新途径。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和推广新鲜经验,使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始终符合时代要求和广大党员的新期待。三、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的基本途径和方法(一)设立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1、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一般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设立。资金筹措的具体办法是:从本级管理的党费中提取上年实际留存党费的10%—15%;从本级当年党建工作经费中提取3%—5%;从当年本地区本部门共产党员“送温暖、献爱心”捐款中提取10%—15%;其它党内捐赠资金。2、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补助因年老、体弱、患病、伤残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遭遇重特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党员。3、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身患重病、遭遇重特大事故或其他灾难急需援助的党员,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救助金;对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贫困、年老无依的党员定期发放生活补贴;对有生产发展项目并取得小额贷款的生活困难党员,在1—3年内对其全部或部分贷款利息给予补贴。4、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是党内用于帮助生活困难党员的非营利性资金,其管理办法参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平公正、安全运行。(二)建立健全老党员生活保障制度1、认真落实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4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要求,继续为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定额生活补贴。参照优抚对象生活补贴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老党员定额补贴标准。2、对具有50年以上党龄或年满75岁的农村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党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建立生活补贴稳步增长机制。同时具备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补贴,一般不同时享受两项以上的补贴。3、对享受生活补贴的老党员,所在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联系。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建立老党员健康档案,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免费体检。发放生活补贴和组织体检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和地方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三)建立健全党内结对帮扶制度1、广泛组织有帮扶能力的党员与需要帮扶的党员特别是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结成帮扶“对子”。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联系一名生活困难党员或老党员。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帮扶生活困难党员情况管理台帐和信息库。2、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部门单位的党组织至少确定一个农村基层党组织或其它有特殊困难的基层党组织作为帮扶联系点,发挥资金、项目、技术、信息和人力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对联系点和其中的生活困难党员进行帮扶。3、落实帮扶责任,组织结对帮扶主体签订责任书,加强督促检查,5对结对帮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四)建立健全党内“送温暖、献爱心”和走访慰问制度1、每年元旦春节、“七一”等重大节日,广泛发动党员干部参与“送温暖、献爱心”活动。2、在党员患病住院、家庭成员去世、家庭受灾或发生意外、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有较大思想波动时,所在党组织负责同志要对这些党员家庭走访慰问。3、建立为党员过“政治生日”制度。在党员的入党纪念日,所在党组织应当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通过送“入党生日贺卡”、召开党员会、与其谈心谈话等多种形式,为党员过“政治生日”。4、建立党员亡故关怀制度。党员亡故时,在尊重党员遗愿和亲属意愿的前提下,由所在党支部为其举行一定形式的吊唁活动,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并给予一定数额的慰问金。5、建立党内捐赠制度。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设立党内捐赠账户或专账,党内捐款可通过所在党组织上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直接汇入党内捐赠账户,纳入生活困难党员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和使用。(五)建立健全党员就业援助和创业帮扶制度1、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根据下岗失业或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党员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党员技能再就业和能力促创业工作规划,进行分类帮扶。2、加大党员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力度。采取日夜校、长短班、送教上门以及远程教育培训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提供技术、项目和信息服务,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和生产经营理念、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尽快找到就业致富门路。63、积极创新党员就业援助和创业帮扶形式。采取依托优势企业吸纳、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设立党员创业资金、定期组织困难党员求职专场招聘会等措施,帮助党员实现就业和创业。(六)建立健全基层党务工作者激励保障制度1、对基层党务工作者进行激励保障的主要对象是:在企业、农村、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的基层党组织中以从事党务工作为主的人员,包括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从事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策研究等工作的人员。2、建立为基层党务工作者发放岗位补贴制度。岗位补贴由基础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组成。村、社区党务干部的基础补贴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绩效补贴标准由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他基层单位的党务工作者的补贴标准由所在地方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层党务工作者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和所在单位行政经费解决。受到中央表彰的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从受表彰当月起,其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20%,上浮部分由中央管理党费解决。3、对正常离任的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离任补偿。补偿标准按其任职年限计算,每任职一年补偿其一个月的补贴(以离任前一个月的岗位补贴为准),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正常离任且已连续任职9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的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其他基层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比照同职现任人员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发放生活补贴。离任补偿和生活补贴由地方财政承担。4、对连续从事基层党务工作20年以上或累计30年以上的党务干7部,由县级以上党委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本人从事党务工作年限乘以离任时当年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5、建立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人身意外伤害补贴、大病医疗补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综合补充保险制度。综合补充保险资金的筹集按照地方财政、村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缴纳。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缴纳额原则上不低于总保险费的60%。缴纳标准以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具体比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综合补充保险人员待遇享受条件和具体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从事党务工作年限等确定。6、按照每个党员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核定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其中,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按50人核定。已核发党组织工作经费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党组织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每人每年40元,其余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从其行政、事业经费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城市社区、“两新”组织和村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拨付给基层党组织。7、把基层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纳入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符合条件的及时提拔使用。注意从乡镇、街道、高校、国有企业的优秀党委书记中培养、选拔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从优秀的村、社区党务干部中培养、选拔乡镇、街道干部,特别优秀的可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七)建立健全党内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证书制度1、定期开展党内表彰活动。基层党委在每年“七一”之际,要对“创先争优”等党内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8县、市(地)级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每三年开展一次,中央每五年开展一次。被中央授予“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颁发“‘七一’先锋奖章”。对在抗灾、抢险等突发性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典型,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表彰,授予单项荣誉称号,颁发“突出贡献奖章”。2、落实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待遇。受县级以上党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按照相应奖励标准发放奖金,奖金从各级党委留存党费支出。党组织每年要组织受到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参加免费体检,定期组织他们疗养。中央组织部定期组织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赴北戴河疗养。3、为达到50年以上党龄的党员颁发荣誉证书。中央组织部以十年为一个年限层级,统一印制“光荣在党50年(60年、70年等)”荣誉证书,颁发给党龄达到相应年限的党员。(八)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和与党员谈心制度1、各单位、各部门要设立党员领导干部接待日,直接听取党员反映的意见和困难。党员反映的合理意见要及时研究吸收;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要尽快帮助协调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解决。2、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月至少用1天时间深入所负责的地区或部门,听取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通过公布党员热线电话、设立党员意见信箱、建立网上党员意见建议平台等多种形式,畅通党员领导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