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强项目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管理与控制,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有序高效开展,特制订本办法。1.2本办法编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适用范围2.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筹建期的工程合同管理。2.2工程项目合同的类型包括:2.2.1工程项目的勘察和设计合同;2.2.2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2.3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2.2.4工程咨询和委托监理等工程项目合同。3合同管理权限和职责3.1工程管理部是项目工程合同审签和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的总体管理。3.1.1工程管理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相关管理科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各类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付款、结算等的合同管理工作。3.1.2负责各项目部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和造价咨询等合同的签订与管理。3.1.3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工程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3.2各项目部负责其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3.2.1组织或参加工程项目的招(议)标和合同谈判,负责提出工程项目有关的条款和要求。3.2.2拟订并与中标单位签署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和建安工程施工等合同,送工程管理部审核签章。-2-3.2.3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3.3项目实施部门应组建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或设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工程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各项管理。4合同文本的管理4.1各类工程合同文本一般应采用与该项目性质、类型相应的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地方)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4.2合同文件的组成4.2.1合同订立时形成的文件:包括工程项目合同文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设计图纸、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等。4.2.2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协议;工程业务联系单、签证单;合同补充协议等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4.3项目实施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管理的分类台帐。4.3.1对工程合同编号登记,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合同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均须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4.3.2对本部门的工程合同有关文件(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信件、传真等),以及履行、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等合同文件,必须妥善保管并归档。4.3.3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主要内容包括:合同项目的类型、合同号、投资额、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格和履行情况等。5合同订立的要求5.1工程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5.2工程合同应按项目招(议)标文件设定的招标范围、内容和承包方式等有关条款的要求,确定该项目的合同形式和业务范围等。5.3合同主体的确立5.3.1工程项目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通过工程招(议)标选择确-3-定项目承包单位(包括项目经理)。5.3.2承包方如为企业联合体承包工程项目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联营合同书,明确有关各方的关系、责任以及权利与义务。5.4工程项目合同的建立,除合同示范文本的协议书和通用条款外,必须按工程特点和要求认真全面地制订合同的专用条款,将各项条款逐项填写完整。5.4.1必须明确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合同客体(标的物)的各项要求。5.4.2工程项目招(议)标经评审确定的商务总报价(中标价),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的依据。5.4.3工程合同应按项目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订立合同的支付和结算方式。5.4.4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合同标的物的交接与质量验收的方式和要求。5.4.5对工程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的方法和处理原则。5.5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与工程招标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承诺相一致。5.5.1施工合同应该明确合同的工期要求;设备材料的供应、验收方式和责任;合同及其内容调整与变更的依据和规定。5.5.2建安工程非主体部分工程的分包施工(如:利用专利技术、特殊工程或其他专项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和资质等级,以及分包工程的范围和要求等。5.5.3总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5.6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以及承发包双方共同签订的技术协议等。5.6.1勘察和设计项目经招(议)标确定的中标商务报价是签订合同价格的依据;其他项目收费应在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的工作量、技术含量、难度和风险等因素具体确定。5.6.2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的规划、消防、环保、绿化和防疫等部门的建设审批要求。5.6.3合同中应明确交付勘察或设计文件成果资料的时间、地点要求;各种资料的份数和收费标准;以及对承发包双方的各项要求和责任。-4-5.6.4不允许勘察和设计人将项目合同的勘察或设计任务转包。5.7工程项目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及工程招标投标的约定,确定合同的变更、补充协议及各类工程索赔的依据、方式和程序;实现合同各项控制目标的考核条件。5.8工程项目合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工程合同的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5.9合同订立的效力5.9.1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相应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5.9.2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前,承包方应按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担保函。5.10工程合同中应约定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按后协商签订形成的文件,作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的合同文件。6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6.1项目实施部门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安施工和委托监理及其他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检查和审批;并负责工程项目实施各方面的管理和协调工作。6.2项目实施及各有关部门应按合同的约定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提供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建安施工、委托咨询等所需的各种相关文件和图纸资料。6.3项目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履行过程的跟踪管理,按工程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勘察设计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的各项约定,严格控制与协调工程勘察和设计的质量、进度、投资。6.3.1设计单位应按建设方要求认真履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和装备水平,节约工程投资,按国家有关工程概算的编制要求,确保概算的编制质量。6.3.2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合格的勘察或设计成果文件资料,对于质量不符合勘察设计合同要求的应由勘察设计人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6.3.3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项目现场指挥部组织项目建设有关各方,按设计合同和委托任务书的要求进行综合会审,并报经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6.3.4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勘察和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工作,-5-根据工程招标安排和施工的需要,向建设、监理和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6.4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的授权和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班子,具体开展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等各项施工管理工作。6.5项目实施部门和监理方必须按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和工程验收规范,以及《项目施工管理办法》、《项目工程“三单”管理办法》等工程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及安全等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6.6项目实施部门、监理方和承包方应按工程合同要求及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开工准备工作。6.6.1项目实施部门汇同工程管理部申报办理绿化迁移、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审批手续;监理方申报办理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登记;承包方按有关进场施工的管理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等手续。6.6.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组织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实施部门和工程管理部审查批准;6.6.3项目监理方组织工程参建各有关方进行施工图会审;项目总监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非主体工程分包方案及分包单位资质等,并上报项目实施部门和工程管理部批准,由项目总监签发开工令。6.6.4项目实施部门汇同工程管理部负责提供临设场地、施工用水源、电源和工程定位测量点;以及施工区域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等;项目实施部门组织监理方和承包方召开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6.7项目监理方负责对工程甲供设备材料计划、施工进度报表、主要节点(或月度)完成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时间和金额等进行审查确认,报项目实施部门审核,并按工程管理有关程序的规定批准实施。6.8项目实施各相关部门必须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按《项目工程款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履行各阶段工程款支付的审批和签付程序;分类建立工程款支付台帐,及时编报工程用款计划表,并做好统计管理工作。6.9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有关工程内容、设计和工期等的各项变更,以及各种情况的索赔事宜,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须报项目实施部门按工程管理有关-6-程序的规定审批,否则变更和索赔无效。6.10工程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项目实施有关方按工程验收规范和《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项目竣工资料交验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6.10.1建安工程按合同和设计内容要求完工后,由监理方汇同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对各专业工程进行竣工初验收。6.10.2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监理方应监督承包方进行单机试车和组织联动无负荷试车验收,各有关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并在试车验收记录上签字。6.10.3监理方负责按有关要求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工程竣工资料和监理资料送项目实施部门交指挥部综合办档案室验收。6.10.4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各有关方进行工程项目的消防、环保等单项竣工验收,办理准许使用审批。6.10.5项目总指挥部组织项目建设有关各方进行单项工程的正式竣工验收和各专业项目部工程的综合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组织进行投料(有负荷)试车。6.11建安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供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自正式竣工验收之日起,工程质量保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第80号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6.1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方式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项目无价材料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6.13监理方汇同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竣工决算报告资料(一式六份)初审并签章后,报送工程管理部终审。6.14工程管理部造价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报审资料对已初审的结算书进行全面综合性审核。6.14.1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供造价咨询所需的有关工程项目文件资料;6.14.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有关各方的工作;造价审核人员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完成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复核确认。6.14.3经工程管理部审定的工程项目最终造价和核减金额,作为项目合同结算工-7-程款的依据。7附则7.1工程项目合同订立的同时,应按有关制度的规定签订廉政协议和安全施工协议等,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7.2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完成后,应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有关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目标等条款的约定,由项目实施部门对合同实施的结果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工程管理部审核后执行。7.3实行投资承包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