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拉素煤业公司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延长石油巴拉素煤业公司(以下简称巴拉素煤业公司)综合防尘管理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及《陕西延长石油矿业“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规定(试行)》(陕油矿生发〔2017〕9号),结合巴拉素煤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矿井粉尘治理坚持“八字”(风、水、密、护、革、管、教、查)原则:(一)风:通风降尘。(二)水:湿式作业降尘。(三)密:密闭尘源和抽尘净化。(四)护:个体防护。(五)革:革新生产工艺,减少产尘强度。(六)管:加强技术与组织管理工作。(七)教:持久开展粉尘治理宣传教育工作。(八)查:定期对生产现场测尘和职工健康检查。第三条建立健全综合防尘责任制度、粉尘隐患排查制度、防尘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巷道冲洗制度、粉尘检测制度等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巴拉素煤业公司综合防尘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通风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矿井瓦斯治理工2作,是落实综合防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管辖范围的综合防尘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单位负责的防灭尘工作业务范畴:(一)工程管理部负责巴拉素煤业公司综合防尘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公司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规划和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矿井综合防尘设施的选型审核、新型防尘技术的试用、推广等工作;负责按规定对煤矿单位及选煤厂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游离SiO2含量和粉尘分散度的测定工作,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二)党群工作部组织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相关制度的宣传,制定接尘人员使用防尘保护用品的标准。(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定期组织接尘人员的职业病排查,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疗养安排,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四)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综合防尘管理监督检查。(五)机电物资部负责防尘设备的管理,提供机电方面的技术支持;负责防灭尘设备的运行、维护、大修等管理;负责矿井防灭尘所需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供应。(六)计划预算部负责矿井防尘工作所需资金的审核与列支。(七)财务资产部负责矿井防尘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与结算。(八)综合办公室负责防尘工作中地企关系的协调工作。(九)监理、施工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防尘工作。3第七条加强全员防灭尘知识教育和培训,强化全员防灭尘意识,提高防灭尘工作的技能。第三章综合防尘管理第一节综合防尘一般规定第八条公司设立综合防尘管理组织机构,配齐人员及设备。矿长全面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粉尘治理年度计划及实施。综合防尘所需材料、设备和费用列入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参建单位按照实际需要,相应配备人员、设施、经费。第九条建立并迅速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建设永久性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供水水池和管路可与消防系统共用。(一)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运输机巷,掘进工作面所属各巷道,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粉尘堆积的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二)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应根据供水压力选择合适的供水管路、管件和阀门型号,吊挂平直。井下防尘供水管路中的静水压力不得小于0.4MPa,根据供水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路直径。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增压装置。(三)防尘供水系统中,应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四)各矿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台帐,及时更新。4(五)矿井应对防尘管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水压、水量充足,喷雾雾化效果良好,管路系统无跑、冒、滴、漏现象。第十条井下所有水幕灵敏可靠,封闭全断面,使用正常。第十一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对综合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第十二条必须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矿井主要进风巷应定期刷浆,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第十三条井下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尘堆积。矿井应根据井巷布置和日常管理划分巷道冲洗责任范围,定期冲洗巷道积尘。清扫、冲洗、洒水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有记录可查。第十四条为了提高防尘效果,可在防尘用水中添加降尘剂。第十五条矿井必须及时填绘防尘系统图并及时更新,防尘系统图应标明地面水池的位置、标高、容积,标明管路规格、长度以及三通阀门、净化水幕、喷雾、隔爆等设施的位置,标明煤体注水的钻孔布置等。第十六条各生产单元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配备防尘保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二节掘进工作面防尘管理第十七条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80%;5放炮1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80%。第十八条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炮掘工作面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二)掘锚机、综掘机等机掘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除尘器。(三)掘进巷道至少设置2道净化水幕,其中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设置1道,全风压回风流汇合处下风侧100m内设置1道,距主要回风巷10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顺槽每1000~1500m设1道水幕,胶运顺槽每500~1000m设1道水幕。(四)在不影响生产、通风、辅运的情况下,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应设置防尘滤网。第十九条使用除尘风机降尘的掘进工作面,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作面通风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T441)有关规定。(二)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执行。(三)除尘风机必须采用经国家检定单位对防爆和防摩擦火花检验合格的专用风机,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风机,除尘风机应严格按照风机说明书进行使用、维护和检修。6(四)吸风段必须使用负压风筒,风筒吊挂平直无漏风,吸风口距工作面迎头应不大于5m。第三节粉尘检测管理第二十条矿井必须制定粉尘检测制度,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测尘仪器应每年送具有资质单位检验,费用列支专项资金中。第二十一条粉尘检测规定:(一)总粉尘:井下每个测尘点每月至少测定2次;地面及其他地点测尘点每月测定1次。(二)呼吸性粉尘:掘进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三)煤矿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和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根据掘进工作面布置情况制定检测计划报检测中心,检测中心按时完成测定工作,出具检测报告。第四章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第二十二条煤层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并有相应的鉴定报告。地方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应遵照执行。第二十三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尘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第五章检查与考核第二十四条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机电物资部等相关业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进行一次7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整改,并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标准》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按照《巴拉素煤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奖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巴拉素煤业公司工程管理部。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巴拉素煤业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巴拉素煤业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暂行)》以及《巴拉素煤业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暂行)》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