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介绍二○一二年六月第一章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方式:H股与红筹股公司是考虑H股方式还是红筹股方式?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方式:H股与红筹股一、内地企业到香港港上市方式内地中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若选择在香港上市,可以以H股或红筹股的模式进行上市。H股的意思是控股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并在香港发行拥有上市地位之股票,内地大型国企多采用该种模式。红筹股意思指控股公司为境外注册企业,但其业务、盈利、资产及管理层均来自中国内地。红筹股在近年来被内地中资企业大量采用,主要是民营企业,而且企业的规模普遍不大,但亦有小部份的国有企业如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以红筹方式上市。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方式:H股与红筹股H股或红筹股申请在香港主板上市的条件有所不同,主要差别如下:境內企业境外注册、香港上市(“红筹”)境内注册、香港上市(“H股”)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方式:H股与红筹股比较项目H股形式红筹股形式定义控股公司为境内注册企业,并在香港发行拥有上市地位之股票控股公司为境外注册企业,但其业务、盈利、资产及管理层来自境内重组方式由2位或以上发起人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该股份公司为上市主体原股东成立一系列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开曼群岛或百慕大境外公司,以开曼岛或百慕大为境外上市公司持有在境内公司的权益主板要求香港要求为3年业绩,第一年及第二年盈利不少于3,000万港币,第三年盈利不少于2,000万港币。内地要求是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人民币,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香港要求为3年业绩,第一及第二年盈利不少于3,000万港元,第三年盈利不少于2,000万港币H股与红筹股申请上市的差异比较表比较项目H股形式红筹股形式重组的自由度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1年内不得转让自由度很大,没有发起人股的限制上市审批机关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认股权计划不可,因中国法律尚未有配合,但可考虑股份增值权计划可,能以让股权计划来激励管理层上市后增发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审批批准反后才准增发,每年只可增发一次可利用一般授权,不限次数每年增发不多于20%新股,无须向内地监管机构申请,故灵活性及自由度较大。如超过20%新股则需通过股东会上市地位只限H股部份拥有上市地位公司整体拥有上市地位大股东筹资方式不能够在香港二手市场出售旧股套现大股东可以以股票作为抵押品,而相对价值则以股票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算基础。另外,大股东亦可在二手市场出售旧股套现上市后流通量只有H股为流通股,其它为不流通内资股(直至2005年的建设银行海外上市时经国务院特批后,才出现H股全流通的案例)新旧股全部均为流通股,而大股东可以在上市禁售期结束后自由买卖股票H股与红筹股申请上市的差异比较表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方式:H股与红筹股二、H股与红筹股的优缺点:优点缺点H股对内地的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将来企业也可以在内地A股市场上市。在上主后股份转让,企业融资或其它企业行为则受内地法规的限制较多,并且任何内地企业计划以H股形式在香港主上板上市,也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企业的要求红筹控股股东的股份在禁售期后(通常为上市后6个月)已可在市场作有限的流通,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资本市场运作的灵活性也相对高2006年8月9日,商务部牵头联合六部委共同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内企业的规定》,对2003年3月颁布的原《外国投资者并购内企业的暂行规定》进行了大的补充和调整,对于以红筹形式到境外上市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内地企业为了上市的需要而在境外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内地进行返程收购时,一律需要到商务部报批,而不是像原来那样按照投资规模进行审批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方式:H股与红筹股第二章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介绍公司是考虑主板还是创业板?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介绍创业板主板市场目的为有主营业务的增长公司筹集资金,行业类别及公司规模不限。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可接受的司法地区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可作第一或第二上市。如属第二上市,按个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其它司法地区。投资者对象以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为对象。以所有投资者为对象。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介绍创业板主板盈利要求不设盈利要求。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主线业务须主营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介绍创业板主板营业纪录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但总资产、或总收入或上市时市值达5亿港元者,最短活跃业务纪录可为12个月。须具备三年业务纪录。业务目标声明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最低市值股票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股票上市时市值须达一亿港元。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介绍创业板主板最低公众持股量对于股票,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足港币40亿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5﹪,涉及金额至少须达港币3000万元。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为港币40亿元或以上,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达港币10亿元的较高百分比。对于股票,5000万港元及已发行股本的25%,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占已发行股本的百份比可降至10%。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介绍创业板主板上市后的保荐期间至少须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任一名保荐人,该等保荐人(留任保荐人)只会担任顾问的角色。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须保留保荐人(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于业务纪录期间有变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于三年业务纪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介绍创业板主板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并无有关规定。股东人数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名。上市时最少需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介绍创业板主板竞争业务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控股股东或董事如进行任何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需在招股文件中披露有关資料,并在上市后持续作出披露。(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第三章进行上市前重组需关注的几个问题重组原则重组是上市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重组涉及股权架构、业务、资产、人员等众多方面的重组。重组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的进一步未来发展奠定基础。上市重组工作应按下列主要原则进行:符合中国及香港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业务重点突出,市场地位明确;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业绩增长趋势明显;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具备广阔空间,私募及上市筹集的资金应能充份配合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架构及未来发展计划;理清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关系并尽量减少关连交易,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提升上市公司管治水平、人员素质及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提高增长潜力;及保障股东权益最大化。企业为满足海外上市进行重组是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1、股权架构合法,业务清晰,支持性文件齐全2、独立经营原则3、税务问题4、关联交易5、同业竞争6、公司治理7、管理层8、会计问题9、土地问题10、财务表见重组时需重点关注的几方面问题1、法律架构重组(1)上市前企业股权的证明文件及资料不全或不完善。(2)资产产权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不全(3)业务关系在法律上未规范化。比如,缺乏适当的合同或不同文件内所载的资料不一致。2、独立经营原则(1)拟上市企业未能独立经营、依赖其它企业生存,有违独立经营的原则。(2)拟上市企业及股东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未能清晰地予以辩别和分开处理。3、税务问题(1)如果存在漏报税项,需作出补救,与税务部门协商补交有关的税项。(2)所有税务优惠(如国家和地方政府为扶持行业或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需要有关的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重组时需重点关注的几方面问题4、关联交易根据联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与相关联人士,其中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权益的主要股东或其子公司之间交易为关联交易。除非关联交易的金额很小(例如低于港币100万元),否则,该交易必须获上市公司之独立股东的批准及/或作适当的披露由于种种原因,使取消该等关联交易变得不可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交易前事事都要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也不可行,故此需尽早分析情况,与联交所商讨并寻求适当的豁免。但豁免并非必然的,保荐人和贵司必需设立一套方案使关联交易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进行,以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在考虑豁免申请时,联交所一般会要求保荐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确认有关的关联交易是在通常的业务范围内以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其条款对股东来说是公平合理的同时,联交所还可能要求公司对有关的持续关联交易的类别发生额设定每一年度的最高限额,如在某一年度超过该最高限额,上市公司就需要独立股东的事先批准才可以进行额外的交易公司应注意并于上市前需解除下列上市集团与关联人事的交易包括:-上市集团与其股东之间的借贷及财务支助、担保或抵押-上市集团向第三方作出的承诺及保证-上市集团为其股东及关联人仕而向第三方作出的承诺及保证、担保或抵押重组时需重点关注的几方面问题5、同业竞争根据联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与相关联人士,其中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权益的主要股东或其子公司之间交易为关联交易。除非关联交易的金额很小,否则,该交易必须获上市公司之独立股东的批准及/或作适当的披露。上市公司与其股东、最终股东及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的业务竞争(“同业竞争”)问题是决定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重要标准之一。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10条规定,如新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持有申请人30%或以上权益)在新申请人的业务以外的业务中占有权益,而该项业务直接或间接与新申请人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相竞争业务”),以致控股股东与新申请人的全体股东在利益上有所冲突,则上市申请人必须详细说明该等竞争业务未被包括进入上市公司的理由。除非该等理由及相应的保证措施能够说服联交所,否则上市申请将可能被拒绝。因此在决定是否把大股东私有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前应考虑有关私有业务之性质与上市公司会否存在业务竞争或潜在业务竞争的可能性通常的业务竞争解决方案有:⑴出售存在同业竞争的关联公司,将其排除在上市集团之外;⑵把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注入上市集团内;⑶在业务区域、种类上加以区分;⑷授上市公司“第一否决权”,只有在上市公司不参与的情况下,关联公司才可以从事可能造成竞争的业务;⑸全体关联公司作出非竞争承诺由于种种原因,使取消该等关联交易变得不可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交易前事事都要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也不可行,故此需尽早分析情况,与联交所商讨并寻求适当的豁免。但豁免并非必然的,保荐人和贵司必需设立一套方案使关联交易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进行,以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在考虑豁免申请时,联交所一般会要求保荐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确认有关的关联交易是在通常的业务范围内以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其条款对股东来说是公平合理的同时,联交所还可能要求公司对有关的持续关联交易的类别发生额设定每一年度的最高限额,如在某一年度超过该最高限额,上市公司就需要独立股东的事先批准才可以进行额外的交易。公司应注意并于上市前需解除下列上市集团与关联人事的交易包括:⑴上市集团与其股东之间的借贷及财务支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