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管理人员深入(井下)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靠前指挥,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2006]116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3号)精神,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力度,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制止“三违”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高度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责任心,切实发挥好领导干部身先士卒、以身作则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要切实从履行管理职能出发,把安全生产各环节和重点工程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及时动态的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各类政策、措施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推动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第三条各单位在领导干部分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划单位领导的包片区域。在划定单位领导包片区域后,再划定科队长、班组长、岗位人员的包片小区域。最终将矿井安全管理在“点、线、面”所组成的立体模块基础上,使每一个点(物件)、每条线(专业)、每个面(区域)都有具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中领导干部在“点、线、面”责任落实划分上坚持“区域临近,专业对口,专人包管”原则;在责任人职责履行与考核上坚持“责、权、利统一,严格考评,及时兑现”原则;在“点、线、面”责任落实与追究上,坚持“谁包片谁负责”原则,避免区域不明、责任不清现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第六条各矿井是落实领导现场轮流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人员为公司领导、业务保安部门、主要生产辅助单位及各矿井(含露天矿、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干部。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节跟班值班参加班前会管理第七条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参加区队班前会,对班前会的召开形式、内容、培训学习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安排或强调当班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第八条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深入现场或跟班要提前通知本单位调度室,要对重点区域进行盯防,并定时向调度室汇报现场工作情况,便于调度室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公司总调度室必须每班掌握基层领导干部深入现场、跟班和在岗情况。第九条各基层单位每月末将下月本单位领导干部参加区队班前会和跟班值班安排表报公司总调度室、安监局(参加班前会和跟班值班计划表附后)。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纪检监察部负责抽查,对执行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于执行差的单位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批评。第十条公司生产、机电、安全管理部门深入基层时,要将深入现场地点、时间告知公司总调度室,公司总调度室要做好专门记录,便于在紧急情况时及时联系。第十一条公司生产、机电、安全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出差要提前告知公司总调度室,各基层领导干部出差要提前告知本单位调度室。第二节下井带班及下现场(井)管理第十二条公司领导、部门及主要生产辅助单位现场跟班时间要求在中、夜班进行,且要采取提前不通知、临时突击的形式,跟班人员要重点检查单位领导跟(值)班制度执行情况、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盯防、岗位人员规范操作、重大隐患排查管控、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升井后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录入本安信息系统,以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处于受控状态;公司部门及主要生产辅助单位要认真落实业务保安责任,按照每人每旬带班一次均衡安排好现场跟班工作,现场跟班统一纳入安监局夜查小分队,检查时间、地点由安监局统一安排,每月28日前制定下月领导现场跟班计划报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局备案。第十三条公司部门及主要生产、生产辅助单位负责人早调度会要根据当班情况对全天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详细安排,认真落实带班干部的安全责任,明确现场中、夜班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及重点检查内容。第十四条各矿井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实施细则,明确带班地点或区域、带班人员范围、每月带班的次数、在现场工作时间、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群众监督、考核奖惩等内容,认真履行带班职责。第十五条各矿井要保证每班必须有一名矿领导在井下带班,同时每天必须安排一名矿领导在地面值班,全面负责协调解决矿井存在的问题。第十六条带班领导必须具备带班的技能、资质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经验等。第十七条各矿井及生产辅助单位每月25日前制定下月领导下井带班(现场检查)计划,领导干部轮流带班,明确每个班次下井带班领导名单,并于每月28日前报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局备案,并在本单位网站和井口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八条安监局负责,按煤矿隶属关系分别报所在区域煤监、安监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九条矿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带班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安排其他矿领导代替带班,并在本矿调度室和井口进行记录;公司部门及主要生产辅助单位不能按计划跟班的,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安排其他领导代替带班,并在公司总调度室进行记录。第二十条下井带班矿领导要注重实效,明确目的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每天早调度会由主要负责人安排重点检查区域,确定每班带班人员行走路线及检查内容,调度室要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检查路线和检查内容,切实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通过排查安全隐患,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消除,严禁违章指挥。第二十一条当发生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措施;在发现安全隐患,现场有能力排除隐患时要紧急处置,并及时向本单位调度室汇报。第二十二条下井带班领导必须认真填写检查地点记录,内容包括带班行走路线、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注意的其它事项等。第二十三条各矿井井下作业人员要服从下井带班领导的指挥,并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知情权。(二)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有权拒绝下井。(三)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带班领导迟下或提前升井时,可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四)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五)对未按规定带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受理部门为总调度室,举报电话为8279111,举报电子邮箱为sdzdds@126.com。第二十四条带班干部要提前半小时向调度室了解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参加区队班前会后与工人同时下井。第二十五条带班矿领导必须每班至少两次向本单位调度室汇报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对井下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安排处理。第二十六条各矿井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在重点管控或关键部位设置固定交接班地点,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固定交接班地点向接班的带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升井后及时将现场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录入本安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安监局下现场检查时要将矿领导带班(下现场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必检内容,对带班(下现场检查)矿领导记录进行抽查,每月对领导带班(下现场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题通报。第二十八条总调度室每班通过人员定位系统轨迹记录检查带班矿领导的执行情况,确保带班人员对安全管控重点现场巡视到位;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该单位,并不定期在调度会上通报。各矿井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第二十九条带班人员要重点检查作业场所动态达标、岗位人员规范操作、重大隐患排查管控、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等。第三十条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带着问题深入井下和现场,重点盯防中夜班及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关键岗位、关键设备,把问题解决在现场、把隐患消除在现场。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现场必须按系统、分专业全面进行检查,每月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杜绝管理盲区和死角。第三十二条各矿井和为矿井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入井后必须按检查流程进行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责任,并安排专人跟踪复查,实现闭环管理。第三十三条地面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按照检查工单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到各作业点要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责任,并安排专人跟踪复查,实现闭环管理。第三十四条安监局要加大安全督查力度。各监察处要结合实际制定管辖区域内的检查工作手册,监察一处、二处每10天、监察三处每15天要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安全督查队要坚持常态化对中夜班进行动态检查。第三十五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认真履行业务保安责任。要加强对分管单位和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每15天要对所辖区域(包括外委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消除管理盲区。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责任,并安排专人跟踪复查,实现闭环管理。第三十六条为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公司机关安全、生产、基建、机电、技术管理部门组织的月度专项检查尽量联合进行,为尽可能减少对各矿的影响,公司机关除上述部门外的部门和地面生产及辅助、后勤服务单位同,不是急需要解决问题,只是需要入井调研的人员,统一报公司总调度室,由总调度室统一集中安排周三入井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入井要严格按照矿井入井管理制度执行,井口要做好登记记录。第三十八条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录入本安信息系统。第三十九条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没有特殊情况不要求基层单位领导陪同,由对口部门业务人员陪同入井即可;升井后,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确需就餐的,安排工作餐。第四十条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或跟班要提前通知公司总调度室或本单位调度室,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入井或下现场到作业点后要向本单位调度室汇报,便于调度室掌握有关信息,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公司总调度室必须每班掌握基层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跟班及在岗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安监局做好日常督察工作。第四十一条基层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跟班、值班安排表跟班、值班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并安排相关人员顶替跟班、值班。第四十二条各部门每月25日前要将下月本部门人员入井安排表报公司安监局和总调度室,各基层单位每月25日前要将下月本单位领导跟班、值班安排表报公司安监局和总调度室。每月3日前由安监局牵头,总调度室、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组成督察组对上月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在公司三大媒体上进行公布,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对各级管理人员入井和下现场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者,要通报批评;对基层单位跟班不到位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和问责。第三节矿井责任区分片承包管理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成立《×××单位安全责任区分片承包管理办法》考核领导小组,并明确领导机构、成员、职责。第四十五条领导小组需下设专门的管理办公室,指定具体干部担任,负责落实此项工作。第四十六条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安全责任区分片承包管理办法》具体责任人的审核与确定工作。(二)负责制定《安全责任区分片承包管理办法》具体责任区的划分、包片人员的组成、检查记录的布置和具体实施细则的审核工作。(三)负责《安全责任区分片承包管理办法》日常检查、管理以及奖惩考核兑现审批工作。第四十七条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安全责任区分片承包管理办法》的贯彻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安全责任区分片承包管理办法》日常具体检查与考核工作。(三)负责《安全责任区分片承包管理办法》工作运行的定期分析、总结、评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