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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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神东煤炭集团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技术文件的编制管理和审批程序,加强安全技术文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作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承包商。第二章采掘设计审批第三条矿井改扩建的较大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立项程序,由矿总工程师牵头,会同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部门组织设计,经公司生产管理部、总工办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施工。对采区内的环节改造,由矿技术部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施工中,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要按设计和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工程完工后,哪一级批准的工程,由哪一级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四条矿井的开拓延深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要设计原则,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设计,并经公司生产管理部、总工办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施工。工程完工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安监局、通风管理部等部门验收。对存在的问题,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整改。变更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总工办备案。第五条新采区的设计由设计公司负责,工程管理部组织有2关部门进行会审。第六条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技术部门负责,矿总工程师批准,要求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公司有关规定,如回采方式、四周边界、分层厚度、机运通的合理配套,严禁破坏重要安全煤柱等,如有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第七条矿井萎缩,进行煤柱回收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八条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的作业规程,在贯彻中,对煤矿安全规程相关的条款一并贯彻,对审批中所提及的安全重点,要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第九条凡属以下范围内的作业规程,提前一个月报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会审。(一)矿井第一个综采(放)、综掘的作业规程。(二)初次采用和试验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第十条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报请生产管理部、安监局、通风管理部、机电管理部等有关部门会审,提出会审意见并签字,矿总工程师对规程编写质量负责,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随时检查规程的执行情况以及措施的落实和补充工作。第十一条回采面必须使用正规采煤方法,特殊地段如开采3三角煤、残留煤柱和构造极为复杂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遇有特殊情况(如过破碎、断层、老空、冒顶区等)必须补充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行。第十三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水平接续、新采区开拓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长、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第三章巷道贯通安全技术审批第十四条巷道贯通前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当两炮掘工作面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相距50米,必须实行单头施工。测量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报告生产区队长和技术主管,作出调风、瓦斯检查、撤出设备、设置警戒等相关要求,较大工程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贯通时,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如安全管理部门、通风科、地测公司等人员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完毕。第四章穿越地质构造、采掘空间的安全技术审批第十六条掘进过大断层、集中应力区、破碎带及冒落带等地段,在规程中应制定具体明确的安全措施,明确带班队长为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指挥。第十七条掘进工作面在穿老空、旧巷或有危险区域之前,必须制定专门的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4旧巷时预留的煤(岩)柱厚度,探明水、火、瓦斯、顶板等情况,根据探明情况,进行处理,确定无危害后方可施工。过复杂地质构造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五章机电设备安全技术审批第十八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设备技术状态,制定设备更新或改造规划。规划方案须由机电主管领导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最佳方案,上报审批后执行。第十九条对于首次施工的工程和安装(检修)的设备,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每道工序的具体工艺进行讨论、分析,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设备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条对于大型设备的首次故障或大修,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拿出处理方案,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执行。第二十一条对于新编制的操作规程和停产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批准后执行。各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上报工作,本着“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认真追查。第六章自然发火安全技术审批第二十二条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各项防灭火的规程、方案措施、制度、规划等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是实施防灭5火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分管的副总工程师(技术人员),协助总工程师做具体工作。第二十三条密闭的砌筑要依据巷道断面大小,各项规定应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规定,巷道压力、围岩性质、使用的材料等由通风队技术员编制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定。第二十四条密闭的质量及管理按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凡是井下采用均压通风技术的工作面,均压技术措施必须要由矿技术部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均压技术措施实施后,要经常性进行压差调整,使之达到均压通风的最佳效果,同时还应对相邻巷道的通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必须将阻化剂种类、配比浓度、阻化剂消耗量、管理制度等进行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甲级火区:影响全矿井一翼或主要生产的火区。乙级火区:影响生产面的火区。丙级火区:对近期生产无影响的火区。第二十七条甲级火区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灭火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乙丙级火区由矿技术部门技术负责人制定灭火方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6第七章瓦斯报表安全技术审批第二十九条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井下各地点的瓦斯,做到班报、手册、牌板“三对口”,瓦斯日报每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第三十条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第八章排放瓦斯安全技术审批第三十一条瓦斯排放一级管理: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由通风队长、生产班(组)长、瓦检员和电钳工负责就地排放。第三十二条瓦斯排放二级管理:瓦斯浓度达到3%或以上,排放瓦斯流经线路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并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的正常进行,排放前必须由矿技术主管组织制定书面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贯彻,报公司备案。由矿长组织通风队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全管理部门派人在现场监督检查,救护消防大队在现场值班,发现不按措施组织的违章排放,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瓦斯排放三级管理:掘进巷道、盲巷或已封闭的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以上,排放瓦斯流经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排放前必须由矿技术主管组织制定书面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负责向有7关人员贯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区队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全管理办公室派人现场监督检查,救护消防大队现场值班,发现不按措施组织的违章排放,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第九章火区管理安全技术审批第三十四条对已封闭的火区内的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应定期测定、分析,其测定、分析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第三十五条启封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公司通风管理部批准。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火区基本情况和灭火情况。(二)火区侦察顺序与火区密闭启封顺序。(三)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及附图。第三十六条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第十章治理水患安全技术审批第三十七条各矿每年年初都要根据本矿的实际,认真编制好水患灾害预防计划及处理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在井下有水害威胁的区域施工,如老空区、小窑破坏区、断层裂隙发育区、临近流砂层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8第十一章留设煤柱安全技术审批第三十八条矿井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同设计一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第三十九条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规定重新留设煤柱,并编制设计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当发现隔离煤柱因开采被破坏,有关矿井要根据情况制定补救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十二章其他第四十条各种作业规程、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技术文件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定期复查,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施工部门在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实际条件变化时,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各种技术文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应由原组织编制文件的部门组织修改和补充,并经原来参加会审的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矿(副)总工程师审批。第四十一条各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规程的贯彻、学习、考试和成绩登记等。贯彻、学习记录应明确标明贯彻人、贯彻文件名称、贯彻时间、地点,被贯彻人员及其签字等内容。第四十二条各种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签字会审文件的人员应由各部门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副职或主管人员审查技术文件。9第四十三条技术文件原稿、文件发放记录,贯彻学习记录及考试记录均由文件的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妥善保存,以备查用。第四十四条井下各地点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设备需要修理应想办法升井处理。如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升井处理的,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机电、安全管理等相关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安全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意、矿长审批后严格执行。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的修订权、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神东煤炭集团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办法》(神东安监〔2010〕20号)同时废止。10制度信息总览表制度名称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办法关键词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适用范围全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承包商主责部门总工办审批机构党政联度会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安监局制度属性实施类业务领域管理支持业务上位制度下位制度关联制度无替代制度《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办法》(神东安监〔2010〕20号)其他相关部门(跨部门制度填写)会签部门修订历史记录2009年3月3日经公司党政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3月3日起施行。2010年3月20日第一次修订,经公司安委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原版本同时失效。年月年月日起施行,原版本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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