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销集团阳泉公司水害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本公司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国家资源和财产的安全,保证煤矿生产持续发展,及时排除井下水害隐患,跟踪落实整改措施,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阳泉公司及所属各控股煤矿、县(区)公司煤矿。第三条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坚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做到全面覆盖、闭合管理。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各煤矿是水害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阳泉公司是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管主体,负有组织、检查、验收的责任。第五条阳泉公司、县(区)公司、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水害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负总责;各分管副职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水害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安全经理(矿长)负责水害隐患排查的组织与整改落实;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方案、措施的制定、审批;生产经理(矿长)负责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与措施的实施与落实;机电经理(矿长)负责防排水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六条各级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部门内水害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督办工作。责任区队具体负责水害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第三章隐患的分类第七条以下隐患属于A类重大隐患:1、未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和审批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2、未对地表河流沟谷的裂缝、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采取有效措施的;3、在采掘活动区域未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老空区及其积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划分出相对安全区、过渡区、危险区的;4、未实行防治水工作的“三专”管理(专业防治水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保证对水害进行有效探测的;5、所有开拓、掘进都必须实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钻探的综合探测,并严格执行“探掘分离”;工作面回采前,未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隐患的;6、探放水施工未按照经总工程师审批的探放水设计进行,未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的;7、采掘活动区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未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编制水文地质报告,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的;8、矿井有透水征兆直至水害威胁未解除的;9、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10、存在“超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岩)柱中从事采掘活动。11、国家及行业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水害隐患。12、按照集团公司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标准划分出的其它A级隐患。第四章排查与整改第八条市公司通过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排查出水害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市公司每月对所属矿井水害隐患进行至少一次排查,形式为现场检查与资料调阅相结合。综合性检查由安监部组织,专业检查由地测防治水部组织,“雨季三防”安全检查由调度中心组织。第九条煤矿每周必须对矿井进行一次水害隐患排查,防治水隐患排查可以和煤矿安全检查合并进行,由地测防治水科牵头、机电、调度、生产等部门共同参加。各生产区队每天、每班都要对作业场所附近的水害隐患进行检查,确认安全。煤矿地测防治水科每月要按照采掘计划对矿井水害进行预测预报,并对防治水工程进行统一安排。第十条排查地点:全矿井地面、各井口、采空区塌陷区域、排水沟;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各出水地点及排水点、水仓、水沟等。第十一条排查内容:根据重大水害隐患排查表及质量标准化的检查内容和标准进行逐项检查。特别是采掘队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保证采掘面的超前探水工程质量。第十二条市公司(煤矿)的安监部门负责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确认统计,对A级隐患认定有分歧的,应当在安全办公会(煤矿防治水专业例会)上讨论认定。第十三条隐患分级、分类后,市公司(煤矿)安监部门下达告知通知书,将水害隐患分别报送地测防治水部(科)和整改实施单位。第十四条A级水害隐患由市公司安监部和地测防治水部挂牌督办,集团公司安监局和地测防治水中心跟踪监督;B、C级隐患由煤矿安监部及地测防治水科负责整改、验收。第十五条B、C级水害隐患按照“四定”原则进行整改,验收责任人验收合格后报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安监部销号。A级水害隐患(重大隐患)由煤矿董事长或总经理组织制定整改方案、保障措施,并落实整改的措施、期限、责任、预案、资金。整改结束后由煤矿董事长或总经理组织自检,市公司安监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及时销号。第五章隐患的管理与报告第十六条对于排查出的隐患,市公司和煤矿地测防治水部(科)都要建立专业台账,设专人管理,归类存档。重大隐患实行“一患一档”。第十七条煤矿发现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认定,同时上报市公司安监部和地测防治水部。市公司接到重大水害隐患报告后,及时报送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其他分管副经理,由总经理或分管副经理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同时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害隐患,均有权利向安监部门和地测防治水等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地测防治水部(科)接到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隐患应当由其它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附:重大安全隐患“一患一档”台账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表、“雨季三防”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