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专题讲座郭志勇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目录我国法律传统新中国法治进程四中全会的精神依法行政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1法自君出“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2司法行政合一从司法的运行上说,中国古代法律是司法行政合一,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在结构形式上,中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内涵特征1维护礼治在统治集团的支持下,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攒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内涵特征2重视德治重视德治集中体现在“德主刑辅”思想上,德主刑辅思想的基本点就是以德为主,德刑并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内涵特征3提倡人治“礼治论”和“德治论”必然导致“人治论”。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内涵特征4家族本位宗权是中国封建政权的补充,也是封建统治的主要支柱。古代法律为了维护父权家族“上下有别,长幼有序”的等级确立了家长或族长为权力中心的等级制度;同时为保障父权家长“亲亲尊尊”的宗法观念,进一步建立了宗法等级的政权形式。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内涵特征5以民为本的价值导向中国传统文化凝神注视的是人间的是是非非,追求的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人所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及道德法则,对超然于现实之外的虚幻来世及幽冥的前生,则很少加以关注,传统文化轻鬼神、重人事的色彩浓厚。注重世俗而不追求神学,将人推尊到很高的地位,人是天地之心,万物之灵长,宇宙之精华。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内涵特征6追求秩序和谐和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以儒家学说为主流的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伦理、道德乃是国家治理中更为根本的因素,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人人恪守纲常伦理,是无诉讼、无法律的社会,一直否认法律在创造一个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对诉讼的作用也持否定态度。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内涵特征6追求秩序和谐和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以儒家学说为主流的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伦理、道德乃是国家治理中更为根本的因素,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人人恪守纲常伦理,是无诉讼、无法律的社会,一直否认法律在创造一个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对诉讼的作用也持否定态度。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中,各个时期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从其动态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与政治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的。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在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低下,法律是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夏商奴隶主贵族把原始的宗教迷信加工改造为“君权神授”和“代天行罚”说,使之成为为少数剥削者服务的工具。关于夏代的思想状况,至今仍无确凿的史料来说明。但从古籍的一些片断记载可以看出,夏朝的统治者已开始利用神权法思想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如《论语·太伯》说禹“致孝乎鬼神”,《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天命”。到了商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思想也有所发展。商朝统治者也极力宣扬天命迷信的神权思想。《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诗经·商颂·长发》说:“帝立子生商”。到了西周,统治集团一方面继承夏商“受命于天”、“代天行罚”的政治法律思想;另一方面鉴于商朝覆灭的历史教训,强调以“德”作为天命的补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理论和基本国策。在这种原则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和“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即章明德治,慎用刑罚。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西汉初期,经济上经过连年战争,社会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百废待兴,民生维艰;政治上秦的暴政使得天下沸怨,民心浇离,社会动荡不安;从思想上看,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身经历了农民大起义,亲眼目睹了强大的秦朝迅速灭亡的过程,也深知秦灭亡的原因在于秦朝所实行的酷刑,重赋的暴政,为不重蹈秦朝的覆辙,汉初统治者常常以秦为鉴。因此为了恢复生产,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以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从汉高祖开始汉朝采取了“约法省禁”的措施,并按照这一原则制定了一整套与秦朝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使得西汉政权迅速巩固。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汉武帝时期,政治稳定了,经济发展了,国力增强了,但无为而治的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儒家学说则适应了这一需要,于是西汉的法律思想从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转向了“独尊儒术”的德主刑辐思想。这一思想经过魏晋南北朝七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达到鼎盛状态。《唐律疏议》将这一思想形象地表述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唐朝建立后,统治者从隋亡的历史事实中,总结出深刻的教训,提出以“仁本、刑末”的政策取代隋末的暴政。以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其封建统治。”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宋朝统治者制定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基本国策,因而也强化了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法律内容,使“编敕”等法律形式有了突出的发展,惩治“贼盗”的法律变得愈加残酷,司法上出现了“御笔断罪”的制度。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明朝时期,封建社会走向衰落,由于吏治腐败,法纪废弛,提出了“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朱熹在对“明刑弼教”做出阐释的时候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说:“礼字,法字实理字”。[10]认为礼法均是理的表现,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因此在明朝时明刑弼教思想是将刑罚和教化并列为同等重要的统治手段的一种法律指导思想。朱元璋以元末“朝廷暗弱,威福下移”,纲纪废弛,官吏放纵,导致矛盾深化,王朝倾覆的教训为鉴,针对动乱之后的明王朝初立,采取了“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声言:“胡元以宽而生,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于秦代的“专任法治”,而是“仿古为法,明礼以导民,定罪以绳顽”,从而与“明刑弼教”原则相统一。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贡献跨进新时期的中国,正着力思考法治现代化的道路,反省传统法律文化的走向。然而,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共同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我们当今时代就是处于一个多元重构的矛盾境地,承受着多方面的文化引力,我们既面临着传统法律文化的承传与创新的矛盾,又面临着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矛盾。诚然,以自然经济和封建皇权政治为其产生土壤的中国传统法制,其主要内容与现代社会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它反映了封建制度的腐朽、没落与黑暗,其糟粕与弊害确实不胜枚举。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贡献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制中有许多有待我们去深刻思考和挖掘的东西,有相当多的部分是对世界文明发展的贡献,有我们值得汲取并有助于中国社会发展的营养。比如中国传统法制比较注重法律制定的道德评价,讲求法制与其它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将“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法制运作过程中,既强调法制的重要性,也重视执法者的自身素质修养,特别注重为政者的道德品质与典范作用。我国的法律传统在对过去历史变迁的回顾中,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必须具有高瞻远瞩的视野,具有勇猛精进的动力,必须培养自我批判的能力和智慧充分吸取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来作为发展渠道。法治现代化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援,接受西方法律文化离不开本土法律文化“生命”的恢复和民族主体意识的创造性转换。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正是要透过纷繁复杂的历史,拨开笼罩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上的迷雾,给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一个基本的定位,分清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有利于我们今天向法治现代化的转换。新中国法治进程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新中国法治进程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审议通过。新中国法治进程1957年春夏之交,反右斗争开始了,立法工作停滞下来。一些既有的立法也得不到实施,司法制度不断受到破坏。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和刘少奇作出了“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和“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的讲话。新中国法治进程1967年12月,人民法院被撤消。1970年3月,人民检察院被撤消。革命委员会——“一元化”组织。群众运动代替了司法活动。法律虚无主义成为了社会的主流。新中国法治进程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这一“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论起点,直接催生了大规模的“立法潮”。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新中国法治进程1982年新宪法的通过,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此后多年,《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共同构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改革开放逐渐“有法可依”。1982年新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新中国法治进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这次大会中,“法制”换成了“法治”。新中国法治进程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新中国法治进程2002年党的十六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被当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新中国法治进程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新中国法治进程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新中国法治进程2012年党的十八大,“法治”的作用被再次重新定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新中国法治进程2013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主题。新中国法治进程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四中全会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计出宏伟蓝图,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突出亮点集中体现为:四中全会精神一、目标定位创新:对法治战略目标确定可谓高瞻远瞩,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一是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根本转变,着力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从分散到整合的转变,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落脚点,实现了从分散、多层次推进法治向顶层设计并统一到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的飞跃转变。四中全会精神二、制度系统创新:提出了由五个体系集成的法治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体系相互关联、相互衔接、相互融合、连为一体,构成一个法治总系统,无论是建党、建国以来,还是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是首次提出,旨在为未来构建了一个宏伟的蓝图。四中全会精神三、指导思想创新: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始终坚持正确路线的三大要求是:一是政治正确,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方向正确,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挥人民主体的积极性,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真统一起来;三是理论正确: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里特别强调了法治理论的价值功能,增强了法治实践决策和具体行动的科学性、可预期性、合理性,既符合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又实事求是、密切契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国情,从而克服了好高骛远或畏缩不前的局限,摈弃了食洋不化或固步自封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