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云南省主管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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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9年云南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1-目录第一部分2019年煤矿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考试题库之法律法规..................................................-2-一、判断题...........................................................................................................................................-2-二、单选题.........................................................................................................................................-12-三、多选题.........................................................................................................................................-24-第二部分2019年煤矿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考试题库之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试题................-43-一、判断题.........................................................................................................................................-43-二、单选题.........................................................................................................................................-49-三、多选题.........................................................................................................................................-60--2-第一部分2019年煤矿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考试题库之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一、新版《安全生产法》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五、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八、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一、判断题1.政府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央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2.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增量置换。(╳)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不适用《安全生产法》;(╳)4.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被委托的服务机构负责。(╳)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7.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可用于改善职工福利。(╳)8.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10.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可不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1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2.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煤矿企业决定,没有必要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就可任职。(╳)14.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必要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17.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必要对接收的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18.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培训结束即可上岗作业。(╳)20.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实习制度,实习满半年方可独立上岗作业。﹙×﹚21.“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90%持证上岗。﹙×﹚22.煤矿企业可以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先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再进行培训。﹙×﹚23.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24.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25.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26.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27.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4-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8.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装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29.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人员在井下从事生产、管理等活动的,视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30.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安全设施设计负责人对审查结果负责。(╳)31.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32.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33.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34.煤矿企业对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结果负责。(╳)3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6.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必向从业人员通报。(╳)3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8.煤矿进行井下爆破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3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4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由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负责,与生产经营单位无关。(╳)4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4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4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4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4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向相关领导报告,由相关领导决定是否撤离。如擅自撤离,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无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可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50.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5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52.事故抢救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53.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4.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55.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56.修订煤炭产业政策,降低煤矿准入标准。(×)57.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必须扩大生产能力;(×)58.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59.煤矿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技术后可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60.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61.煤矿建设项目可先通过项目核准,再通过安全核准;(×)62.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可以在其他煤矿兼职。(×)63.未通过项目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64.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6-65.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6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边抽边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6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68.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但不得按照事故查处。(×)69.经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70.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71.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72.煤矿企业未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时,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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